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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均由乙方负责。
4.要求乙方负责代购的材料,甲方必须明确品牌、规格、型号及价位标准,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无误后乙方需加收所购材料20%的采购费(运输费、上楼费)。
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5.双方提供的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要求。
第8条工期延误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人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6.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如天气变化影响施工的因素等)
7.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延期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愈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9条质量标准
1.工程验收标准,参照市地方标准《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规定。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3.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
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10条工程验收
1.工程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
(3)基层处理验收;
(4)竣工验收。
2.工程按实结算,工程量的核实以《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为依据。
3.本工程各阶段验收前,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验收。
甲方自接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通知单3天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3天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工程尾款。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水电安装图。
4.工程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不得入住,若甲方擅自入住应承担违约责任。
6.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不合格装修项目进行整改。
乙方无力整改或不愿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与整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竣工验收若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甲方亦可先行入住。
第11条工程款支付条件及方式
1.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支付。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第五次工程尾款。
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如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发票为工程款结算凭证甲方需支付乙方5.6%税金。
4.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5.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根据本合同预算单价按项计算。
乙方出示《工程项目变更表》,双方签字后认可,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
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6.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3%支付给乙方。
第12条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
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13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不成功时,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向湖南省室内装协会(市、州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调解。
2.向消协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15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合同履行完毕后除保修条款外其余条款自动终止。
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装修包工合同(三)】
甲方(业主)(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施工方)(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
》装修工程合同的附件。
1、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2、的内容和范围
1.达标2.要求:
乙方在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期内,3.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要求,4.保障本次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达到(gb50325-XX)国家验收标5.准(参见本合同6.第二条《本合同7.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1、2款)。
8.甲方保证:
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在验收时无其他甲方自置的装饰和家具等污染源。
9.验收时间:
检测(验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6.0.1条款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交付使用前进行,定为完工后日内进行。
10.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约定。
11.检测机构:
甲乙双方共同
12.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
13.验收监督:
14.监督检测(验收)过程。
15.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6.甲/乙方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
甲方检测监督人为:
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检测监督人为:
17.通知到场:
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
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
18.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
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
19.到场的
20.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
21.检测验收照常进行
22.测量结果视同
23.双方认可。
24.验收证书:
由合同25.第4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26.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27.如无充分理由不28.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29.责任承担:
依据本合同30.指31.定的检测(验收)证书,
32.不33.达标34.的,35.乙方必须在()天之内重新装修或治理达标,36.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37.包括:
。
如第二次检测仍不38.能达标39.的,40.甲方有权选择:
□由乙方更换建材重新装修;
□由乙方治理直至检测达标41.;
□解除装修合同42.;
□扣装修款%共计元(人民币)(参见本合同43.第二条《本合同44.主要依据条款说明》中第3款)。
45.检测费用支付:
应由方一次性垫付
46.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
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初检所有项目达标
47.由甲方承担不
48.达标4
9.则;
由不达标项目引起的治理和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50.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12.本《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作为装修工程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3.1.1;
3.1.2;
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1.0
外射指数(i)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a类b类
内照射指数(ira)1.01.3
外射指数(i)1.31.9
注:
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不大于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400
游离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0.500.60
注: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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