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改对照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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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第四条
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0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四条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澄江、江川、华宁县(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实施业务领导,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
(五)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依法查处重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七)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
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八)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九)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第八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
第九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实施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和海事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对抚仙湖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水域、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管理;
(五)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第九条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实施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四)对抚仙湖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水域、滩地的利用以及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管理;
(五)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沿湖各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第十条
市、县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条市、县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
在旱情严重时,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
第十三条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八)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九)炸鱼、毒鱼、电鱼;
(十)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十一)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十二)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
(十三)在水域洗刷生产、生活用具;
(十四)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八)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九)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炸鱼、毒鱼、电鱼;
(十一)猎捕野生鸟类、蛙类;
(十二)未经批准采捞水草;
(十三)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
(十四)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十五)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六)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废弃物;
(十七)露营、野炊;
(十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九)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
(二十)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
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
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发的区域。
在二级保护区其他区域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
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发的区域。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
(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
(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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