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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2.1.5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2.1.6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
2.1.7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日常质量检查、验收;
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2.1.8根据工程规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或其它必须核查的数据。
2.1.9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2.1.10积极配合工程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上级单位、咨询专家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向上级单位、质监总站或中心站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2.1.11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
2.1.12每个合同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1.1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1.14按照集团公司达标投产和创一流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实施自查、自验工作。
3.4.15建立技术监督和计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2.2监理单位职责
2.2.1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理管理体系。
2.2.2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2.3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2.2.4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2.5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2.2.6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2.2.7签发质量签证。
2.2.8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设计和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2.2.9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施工、调试等单位资格审查。
2.2.10按合同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2.11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2.3勘测、设计单位职责
2.3.1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
2.3.2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2.3.3按合同规定,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2.3.4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2.3.5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2.3.6进行设计交底。
2.3.7按合同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3.8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
2.4施工单位职责
2.4.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2.4.2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质量计划编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2.4.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含临时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2.4.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4.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6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4.7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2.4.8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2.4.9按合同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2.4.10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
2.4.1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5调试单位职责
2.5.1建立、健全调试质量保证体系
2.5.2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调试大纲须经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经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后实施。
2.5.3必须按照调试规程、调试工作技术标准、调试大纲进行调试,对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机组分部、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质量。
2.5.4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交调试报告(总结)。
2.5.5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质量管理内容
3.1一般要求
3.1.1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目标,健全质量管理、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设备监造等制度,质量责任人到位。
3.1.2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实施计划,成立现场质量监督站。
3.1.3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九顶山风电项目)重点要求”的实施计划,并发布执行。
3.1.4审查并批准监理公司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大纲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3.1.5组织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山东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15确定工程质量验评范围。
3.1.6发布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项处理、设备缺陷管理、特殊过程控制、监视和测量装置监控、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考核等主要内容的管理规定。
3.1.7参建各方按月、季、年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分析。
总结分析:
工程项目的质量(验评)情况;
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
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情况。
3.1.8在项目准备阶段,建立“创优”领导小组,确定创优目标,策划并编制“创优”规划,制定“创优”实施细则并在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工程竣工后申报相应称号(比如行业优质奖工程)的工程。
3.2质量监督检查
3.2.1风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包括:
土建工程(风机基础浇筑、箱变基础浇筑、中控楼基础浇筑、道路的施工)、风机的安装、但台风机组并网试运前、机组整套试运后、工程验收移交生产后阶段性检查。
3.2.2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
3.2.3自查:
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按照《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简称“大纲”)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3.2.4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按照“大纲”行全面检查。
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7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同时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认真准备相应的书面汇报材料。
3.2.5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申请后,在7天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检查组,按“大纲”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技术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样,并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3.2.6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3.3质量检查、验收
3.3.1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三级进行。
每一级检查,又分为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3.3.2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3.3.3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监理单位应以分项工程(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重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3.3.4一般分项(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
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3.5属于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分项(单元)工程,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一般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地质等各方代表共同检查评定。
监理单位签署质量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3.3.6分部工程应在其所有下一级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后,报监理单位组织联合检查。
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验收签证上签字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3.3.7设备安装调试要按规定做好交接验收工作,严格“一卡五方”验收制度,确保分部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
3.3.8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阶段性的验收按批准的“验评范围划分表”执行;
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山东天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风电启动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3.4质量事故
3.4.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3.4.2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3.4.2.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项目公司、监理单位;
3.4.2.2项目公司负责向省公司、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省公司报集团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3.4.3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项目公司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3.4.4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项目公司、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3.4.5事故处理方案
3.4.5.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3.4.5.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
3.4.5.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公司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公司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3.4.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公司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3.4.7事故责任
3.4.7.1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将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3.4.7.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4.7.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4.8.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3.4.8.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4.8.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3.4.8.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3.4.8.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3.4.8.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3.4.9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公司应负管理责任,项目所在的省公司应负监督管理责任。
3.4.10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3.5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项处理、设备缺陷管理、特殊过程控制、监视和测量装置监控、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考核等八个主要内容。
3.5.1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
例如:
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在于对工程项目做到内部层层把关,把质量问题消除在封闭之前,从而有效地控制施工质量,求得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得到一个质量上可信任的工程项目。
3.5.1.1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有关验收技术规范的验评标准,其中地基验槽验收设计专业人员必须参加。
3.5.1.2隐蔽工程验收需提供的资料。
a.重要建筑及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
b.隐蔽项目施工程序。
c.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d.经过复核的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e.经过复核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f.隐蔽工作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5.1.3执行程序
承包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一周向监理单位提交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并附需检查的技术资料;
监理在资料审核合格后,提前通知项目公司和承包商验收的时间;
验收合格后应当场对验收结果进行认可,遗留问题作备忘录。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公司工程部(一份)、承包商(三份)分别管理、备查。
3.5.1.4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a.项目公司工程部、项目监理部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事后项目公司、监理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进行隐蔽检查,承包商必须按要求重新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如果检查结果有问题,重新隐蔽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反之由建设单位承担。
b.承包商未通知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能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否则项目部工程部、项目监理部有权通知承包商停工。
3.5.2不合格项管理
3.5.2.1不合格项目的界定
a.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初步设计最终版审定原则以及国内外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
b.设备、原材料等,在安装或试运行中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
c.施工、调试过程中,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不符合设计、设备文件要求的项目。
d.根据施工及调整试运验评标准评为不合格的项目。
3.5.2.2不合格项的分类
A类--土建、安装等接口的不合格项。
其处理意见和措施需提交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审查,相关单位会签,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参加处理后的试验与验收,处理结果(包括相关资料)需交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存档备案。
B类--供审查的不合格项,即影响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性能或寿命,处理需发生额外费用,处理后可以恢复性能的项目。
其处理意见和措施需提交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审查批准,处理结果(包括相关资料)需交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存档备案。
C类--记录备案的不合格项。
不影响建(构)筑物及设备主要性能和寿命,处理后可以正常投用(运)的项目。
其处理结果应交项目监理部和项目法人备案。
D类--一般不用呈报的不合格项。
处理后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寿命,且不涉及接口性能,不发生额外处理费用的项目。
其处理结果由承包商备案。
3.5.2.3处理程序
●不合格项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指一般不合格项,由监理部、工程部提出,通知受理单位质检部门、设计代表或制造商(含外方)代表处理。
当口头通知无效或不合格项目较大时,才用文件通知。
●文件处理不合格项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其要求如下:
(1)不合格项的提出:
施工承包商发现不合格项,向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提出报告,说明不合格项目发生的部位、原因及与标准偏差,并提出处理方案或建议方案。
报告最迟在不合格项发生后3日内提出,需及时处理的不合格项,应在当日立即报告;
如不合格项为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发现,由项目监理部向有关制造商、设计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提出;
如不合格项目为设计、设备制造商发现,则由设计、设备制造商代表提出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包括内容、原因及建议处理意见),报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
(2)不合格项的受理:
项目公司授权项目监理部牵头受理各类不合格项,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有关不合格项的报告、通知单等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实地查看,共同分析确定不合格项的类别及责任单位,并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共同研究确定)。
(3)不合格项的处理:
不合格项的处理方案和措施由不合格项的责任单位(或其委托方)负责编制,按照不合格项分类中明确的审查、批准程序,交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责任单位组织处理;
承包商在收到不合格项目通知单后,属停工处理或紧急处理情况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继续施工,项目公司、项目监理部有权责令其停工。
(4)不合格项的验收:
不合格项处理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填写处理报告(包括自检结果)。
属于A、B类不合格项由项目监理部和项目公司验收,属于C类不合格项由项目监理部验收,D类不合格项由责任单位质检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下道工序施工,处理后仍不合格者,应作隔离报废处理。
3.5.2.4其他事项
●不合格项一般指缺陷处理,当构成事故时,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执行。
●不合格项处理不能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
不合格项目属设计问题时,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不合格项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不合格项处理涉及第三方时,在受理栏中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当同一类不合格项几个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应提请监理部、工程部进行处理。
3.5.3特殊过程控制
3.5.3.1特殊过程是指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
电力建设过程中的特殊过程一般有(但不限于):
●主要设备油系统油处理循环过程。
●重要的油漆防腐过程。
●大体积砼的灌注。
●屋面防水。
●高边坡开挖、大跨度洞室开挖、软土地基开挖。
●隐蔽工程。
●爆破工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中的特殊过程。
●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
3.5.3.2特殊过程的识别
●工程项目的特殊过程应在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承包商的《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商对特殊过程识别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3.5.3.2各承包商应针对影响过程能力的关键因素进行特殊过程的确认,确认的内容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几项的组合:
●评审和批准准则的确认,即对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验收准则及审批权限等进行确认。
评审和批准准则的确认由项目公司负责。
●设备认可,当特殊过程承包商所使用的设备对过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产生重要影响时,应对设备进行认可。
●人员资格的鉴定,当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等对过程的质量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时,应对从事特殊过程作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鉴定,鉴定方法包括资质证书核实、上岗前考试、能力评价等。
●方法和程序的确认,当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或过程重大、复杂时,应对特殊过程所使用的方法和程序的正确性和适宜性进行确认,确认的方法包括进行工艺评定、模拟试验等。
●记录要求的确定,应对特殊过程的监测测量记录的充分性、正确性进行确认。
●再认,当过程的输入(如材料、设备、人员等)发生较大变化、过程持续和间隔时间较长或发现过程能力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对上述确认的内容进行再确认。
●各施工承包商采用《施工过程控制策划表》对特殊过程的控制方法进行策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查。
3.5.3.3特殊过程的实施
●承包商依据审批的《施工过程控制策划表》中确定的控制方法,对特殊过程进行确认,确认应形成记录。
●承包商在进行特殊过程确认时,应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特殊过程确认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特殊过程的实施应按确认的人员、工艺方法、设备、评审准则和记录等要求实施。
●特殊过程的安全措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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