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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英语2课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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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和同居伴侣关系
十多年来,同性婚姻已经成为美国政坛的聚焦热点,究竟该使其合法化,还是严令禁止,这掀起了美国立法、诉讼以及公民投票的争论浪潮,并在宗教团体中引起了强烈分歧。
在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才成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目标,但在过去几年里,男同权利运动组织者把它确立为首要的议程项目,在几十个州的首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费尽口舌,试图说服立法者。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一直认为:
婚姻制度是爱情和承诺的特殊表达方式,给同性伴侣结合别的称谓相当于把他们视为二等公民。
他们还指出许多法律权利是与婚姻不可分割的。
反对者们虽然也同意婚姻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他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同性婚姻会破坏婚姻制度本身。
大多数州在考虑是否要改变现状时都十分谨慎。
但是华盛顿特区,康乃狄克州,依阿华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佛蒙特州允许给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
2011年6月,纽约州的立法者们投票决定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举动使纽约州成为了同性婚姻第一大州,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同性恋权利运动从其发源地州向其它地区进一步发展。
几天后,罗德岛州的参议院通过了准许民事结合的法案,尽管许多同性恋权利拥护者强烈反对,认为这是立法歧视。
除了象征意义外,同性恋权利拥护者把纽约州当作了一个新的政治榜样。
同性恋权利运动在纽约州的胜利可能很难在别的地方复制。
有二十九个州的州宪法是禁止同性婚姻的,还有十二个州有相关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同性恋权利团体可能要于2012年在缅因州和俄勒冈州发起公民投票,意图推翻同性婚姻禁令。
在缅因州,立法机关曾于2009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然而几乎立刻就被投票否决了。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是违宪的。
在同年十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投票表决,也就是所谓的八号提案,又恢复了禁令。
八号提案在州最高法院遭到质疑,州最高法院裁定支持该禁令,但允许在八号提案生效前注册的同性婚姻继续有效。
然而,2010年8月,一个联邦法官在一项判决中裁定八号提案是违宪的,而诉讼双方都表示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禁令于2012年8月18日失效。
2011年2月,在一次主要的法律政策变革中,奥巴马总统指示司法部不要再对《婚姻保护法案》进行辩护,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禁止联邦政府认可同性婚姻,而在一些诉讼中,该法案被质疑违宪。
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使这一争议尘埃落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奥巴马先生的决定仅仅招致了共和党人的温和指责,他们希望在2012年接替他登上权力的宝座。
但众议院中的共和党人计划加以干涉,可能使国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政治和法律上的持久战役
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
除非该州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拒绝向三对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是基于性别——不是性取向——的违宪性歧视。
从那以后,同性婚姻问题就成为了热门话题。
夏威夷州的立法机关于1994年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声称,婚姻是具有繁育能力的男人与女人的结合。
但是1996年,保守派担心法庭诉讼会导致夏威夷州的同性婚姻在1997年年底被批准。
于是,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运动,以确保这种对同性婚姻的认可不会扩散到其它州。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守派人士确信是时候制定一部联邦法律了,立法较量愈来愈激烈。
1996年9月,美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所谓的《婚姻保护法案》,拒绝给予同性已婚人士联邦福利,并允许各州不予理会在其他州获批准的同性婚姻。
该法案由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
1988年,夏威夷州投票驳回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
2004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根据该州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性婚姻是应当被准许的。
由此,同性婚姻才首次在美国成为现实。
2008年底,康乃狄克州也开始准许同性婚姻。
2009年4月,依阿华州最高法院裁定准许同性伴侣结婚。
在之后的几个星期内,缅因州和佛蒙特州也通过了赋予同性伴侣相同权利的法律。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法院曾于2008年作出判决,允许同性婚姻,然而同年11月举行的全民公决的结果是禁止同性婚姻,该全民公决的结果于2009年5月得到法院的认可。
2009年六月三日,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修正案,由州长约翰·林奇立即签署。
这使得该州成为第六个准许同性恋结婚的州,同时也使得这个涉及根深蒂固的原则和政治争议点的问题局势发生了变化。
支持者认为民事结合作为一个中间步骤能使同性婚姻看起来不那么难以接受。
在新泽西州、康乃狄克州和佛蒙特州,民事结合是合法的。
其中,后两个州在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后逐步地废除了民事结合。
同性婚姻与宗教
各宗教团体在同性恋相关政策、特权及宗教仪式等方面分歧不断,其中包括是否要祝福同性伴侣的结合,男女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在宗教团体中担当权威要职。
基督教不同教派中对《圣经》中有关同性恋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有许多同性恋个体渴望从他们的宗教信仰中获得认可。
2005年,联合基督教会成为第一个正式支持同性婚姻的主流基督教会,其宗教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声明“所有伴侣,不分性别,皆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
该决议的目的是修订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
2009年7月,在圣公会第76届全体大会上,包括主教、牧师和世俗成员在内的代表投票决定对同性恋者开放“祝圣职务”。
这一决定废除了2006年上一届大会的中止任命同性恋为主教的决定。
代表们还投票决定允许主教教区自主选择对同性恋伴侣的祈福。
多年来,这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宗教界。
卫理公会、长老会和美国浸信会也都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
其他的基督教教会也在苦苦思索如何帮助同性恋会众。
信奉原教义的教会为反对同性恋做出了重要努力。
比如,美南浸信会把那些接纳同性恋的圣会给除名了。
犹太教最大的主流教会,犹太教改革派,多年前就允许举行同性婚姻的仪式了。
伊斯兰教禁止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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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恋VS捍卫传统婚姻
每个美国公民心中都有一个关于自由平等的美国梦。
怀着这个梦想,社会中大多数人会表示他们支持给予同性恋者同等的权利。
然而,当问及他们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时,对同性恋者享有同等权利的支持戛然而止。
最近备受争议的公民投票中表明,大多数美国人投票支持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美国人确实认为应该给予同性恋群体同等的权利,包括:
通过创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实现对就业歧视的不宽容、保护同性恋者不受仇恨犯罪侵害的权利、平等住房权利和在政府晋升的权利等。
然而,美国人仍认为不应给予同性恋者同性婚姻权利。
导致这场争论的一个很大的误解是想当然地设想同性恋者可以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
就如异性恋者不能“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一样,同性恋者也无法做到。
反对同性婚姻的运动,如由詹姆斯·多布森博士领导的爱家协会,声称要宣传同性恋的可预防性与可治疗性这一事实。
多布森进一步声称“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并不像娱乐媒体经常描述的那样无忧无虑”。
非同性恋群体中的一员怎么能发表同性恋倾向可以改变这样的“专家意见”呢?
那证明同性恋倾向纯粹是由基因决定的研究又作何解释?
没有人会“选择”过一种要面对偏见与歧视的生活。
同样,关于同性恋是一种个人选择的臆断导致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纯粹关于性的性变态。
同样,事实并非如此,同性恋是多面的。
它更多的是关于爱和感情,而不是性。
在所有负责任的关系中,性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
这一点不管在异性恋还是同性恋中都是事实。
作为一名同性恋者代表着这个人是谁,并塑造着他(她)的身份。
几乎没有异性恋者能够理解这一点。
相反,异性恋者以自己的生活为标准来衡量什么是“正常的”。
可能最值得注意和重复率最高的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
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然而这一“不道德”的标签仅仅只是基于宗教信仰。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无权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机构或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
尽管该修正案明确表示保护宗教自由权利,但它同时也声称圣经不能干涉美国法律。
宗教不应该成为我们国家法律的基础。
然而,大多数反对同性婚姻的公民试图将他们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别人身上,甚至将这些信仰制定成法律。
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完全赞同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
人们也应该认识到,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为他们发现了圣经中关于同性婚姻的一个道德困境就把他们的准则、信仰或观点强加给别人。
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相同的宗教道德。
支持同性婚姻并不是要求反对者改变其宗教信仰,也不是要求该观点被宗教接受。
同性恋群体只是在努力争取制定国家法律时不受宗教影响。
大多数反对者认为婚姻存在于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之间。
他们认为婚姻应该存在于异性之中,否则,那将是反传统的。
他们还相信同性婚姻会威胁到传统的婚姻制度。
我认为这个论据没有事实上的证据予以支持。
允许一个人结婚怎么会威胁到婚姻制度?
为什么只有非同性恋群体被给予结婚的权利?
谁给婚姻下的定义?
最近,许多法院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性恋者不应该被允许结婚。
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中,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如果适用于非商业化的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的私生活,美国所有的鸡奸法都是违宪的,且不能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禁止同性恋群体中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私下做爱的鸡奸法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不能再被强制实施。
这样的法律和信仰的依据与其说是一个影响极大的值得因之剥夺人们公民权利的理由,不如说更像赤裸裸的歧视。
世界上许多国家给予了同性恋夫妻同等的婚姻权利。
1989年,丹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的国家。
2000年,丹麦还将同性恋夫妻收养孩子合法化。
从其它国家可以观察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异性恋或者同性恋来说只会使婚姻制度更牢固。
很快,1993年,挪威批准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
1996年,冰岛批准了注册同居关系。
这些法律都给予了同性恋夫妻结婚与收养孩子的权利。
最近几年,2000年德国,2001年荷兰,2002年比利时与加拿大,都认可“基于性取向的婚姻法的歧视”不仅不公正,而且不合宪。
在这些国家,反对者们认为同性婚姻会导致离婚率和性传播疾病发病率的提高,以及一夫一妻制关系的丧失,因而产生了担忧,而这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
在所有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研究显示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并未提高,而且离婚率大幅下降。
尽管存在相反的证据,这些担忧仍然存在并盛行于美国,并且导致截止2003年六月,同性恋夫妻所拥有的唯一的权利就是拥有联邦死亡抚恤金。
美国通常都被其他国家视为管理民主国家的榜样,然而它仍然害怕通过任何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
其它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同性恋夫妻不能提供一个合适的环境来抚养孩子。
如果一对同性恋夫妻能提供一个充满爱、稳定与责任的家,那么会有什么坏处呢?
无论父母的性别如何,孩子以及对孩子的爱,一定是每个家庭优先考虑的问题。
与给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养育环境相联系的另一个论据是婚姻是为了生育。
那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妻呢?
是否可以说根据反对者们的思路,如果一对夫妻不能生育,那么他们就不应该结婚?
由于非同性恋夫妻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
为什么同性恋夫妻没有权利收养孩子呢?
甚至更好一些,为什么同性恋者没有可能收养孩子?
难道这不会帮助减少那些没有自己家庭的孤儿的数量吗?
总之,许多非同性恋群体对同性恋者的了解和看法都是基于成见。
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者性关系随便,不能形成长久的关系。
作为同性恋群体中的一员,我可以证明这种成见的错误性。
同样重要的是,即使这些不稳定的以性为基础的关系在同性恋以及非同性恋群体中真的存在,它们通常也只存在于年轻人当中并且只是占少数。
同性恋婚姻是同性者之间的合法结合。
据估计,同性恋群体占美国人数的百分之十,他们没有被给予结婚的权利。
代表着这一少数群体的公民想拥有每个异性恋者都拥有的权利,即和他(她)们的人生伴侣合法结婚的权利,这样,他(她)们的充满爱意而又忠诚的关系才能更加牢固。
大多数反对者都会利用上述论据中的一个或全部论据来论证拒绝给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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