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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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理:
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正常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
(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等原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
(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有关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
(四)稽核监督部门、合规部门、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
(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的责任问题。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由县(市)联社负责,各联社须成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小组成员由联社的监事会、信贷、资产保全、稽核、合规、人力资源及监察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九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或联社主管稽核的副主任直接领导,由联社稽核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凡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由联社资产保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础材料,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
联社稽核人员组织有关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责任认定,并撰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报告》,连同认定材料提交县(市)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意见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各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10日内,有权对通知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领导同意后,以联社名义作出复审决定。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联社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联社稽核部门执行已生效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第四章违规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担保人等主体资格、资信和所提供材料的,或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的;
(三)不具备主调查人资格而进行贷前调查的;
(四)妨碍或干扰贷前调查的;
(五)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或故意隐瞒事实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知悉信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仍有明显信贷风险情况下,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
(三)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四)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第十九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二)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资产风险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
(四)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审批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操作,审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
(六)对坚持原则否决有关问题贷款项目的审贷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
(八)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
(九)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在贷款操作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信贷操作程序发放贷款,或未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而擅自发放贷款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三)不按审批意见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
(四)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或擅自变更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六)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七)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
(八)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
(九)除按揭贷款外,以贷款购置财产作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的;
(十)违反规定接受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或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的;
(十一)违反利率政策或因人情给予利率优惠的;
(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该款所称关系人包括农信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十三)其他不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反映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贷内部管理检查和大额贷款监控、检查的;
(五)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六)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账的;
(七)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涉及诉讼等)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信贷业务风险的;
(八)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九)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的。
第二十二条在信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
(二)擅自对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实行减、免、停、缓的;
(三)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多收或少收利息的;
(四)擅自转移、挪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保证金的。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签订业务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文本存在损害农信社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
(五)对合同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的;
(六)违反上级有关合同签章规定的;
(七)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八)对合同相关处理事项的操作有误造成合同效力不能实现的;
(九)未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操作,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引起经济纠纷或导致资金风险的。
第二十四条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一)不执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的;
(四)违规调整分类结果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
第二十五条在管理及保全不良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办理其他收贷手续的;
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
(二)因失职造成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
(三)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四)对已中断诉讼时效的逾期贷款,在诉讼时效内未继续采取资产保全或其他收贷措施的;
(五)故意改变不良贷款形态或搞虚假盘活的;
(六)违规超比例提取清收不良贷款奖金的;
(七)擅自免除责任人清收不良贷款(投资)责任的;
(八)越权操作,造成信用社资产流失的;
(九)与债务人或贷款责任人串通,损害信用社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擅自接收、处置抵债资产或擅自更改接收、处置方案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四)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差额给抵债人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应收利息)时,其差额部分擅自放弃追索权的。
(六)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帐或登记簿,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并进行盘点、检查的;
(七)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后,按规定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八)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的;
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对方未付清变现款办理过户手续的;
(九)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发现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后未及时处理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处置抵债资产,造成抵债资产价值贬损的;
(十一)未履行合法有效手续,擅自使用或出借抵债资产的。
第二十七条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及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取得、处置抵债资产不入账,隐瞒、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价格,或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处置价格,或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给农信社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在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损毁、灭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在处置和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在借款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落实农信社债权,对企业逃废农信社债务制止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呆账贷款核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账销案存制度并进行追索的;
(二)对已核销的贷款未建立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管理的;
(三)违反呆账贷款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或超越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权限,违规核销的;
(四)虚报、隐瞒实际情况办理呆账贷款核销,或伪造核销材料的;
(五)对应核销的呆账贷款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
(六)与债务人串通,借呆账核销之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农信社利益的;
(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泄漏呆账贷款核销情况,使农信社维护债权工作受到影响的:
(八)对收回的己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不按规定入账的。
第五章免责条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严格遵循信贷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各个环节均能尽责履职的贷款业务人员,可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遭受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信贷风险,有关人员采取了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不良贷款,不予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在风险产生前曾书面反映或提示重大风险信息(如向审查核准岗反映,或向监察、稽核等部门检举、揭发等)的,可对相关责任人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人员能够通过努力全部或部分收回不良资产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资产风险的,可由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请,经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批准,可相应减轻认定及追究的责任。
有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收回不良贷款或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区别不同情况返还已扣罚的款项:
6个月(含)内收(挽)回的,按扣罚金额的100%(如部分收回的,再按比例计算,下同)返还;
超过6个月但1年(含)内收(挽)回的,按扣罚金额的70%返还;
超过1年但2年(含)内收(挽)回的,按扣罚金额的50%返还;
2年以后收(挽)回的,不再返还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联社应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情况表
2.抵债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情况表
3.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附件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情况表
单位:
万元
不良贷款户名
贷款首放时间
贷款余额
欠息
转贷次数
贷款形态
形成不良时间
移交风险合规部(资产保全部)时间
处置时间
处置方式
预计损失
涉及的有关责任人
调查责任人:
审查责任人:
审批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
领导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不良贷款形成及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
旗县级法人机构风险合规部(资产保全部)责任人:
(公章)
年月日
稽核部门认定意见:
旗县级法人机构稽核部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旗县级法人机构认定小组意见:
附件2
抵债资产损失责任认定情况表
抵债资产名称
资产种类
抵债金额
其中抵偿本金利息
抵债时间
附件3
编号: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同志:
经年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审议,认定你在(户名)不良资产管理中负有责任,存在如下失职/违规行为:
经研究决定,根据《XXX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办法》第X条对你作出如下处理:
如你认为本认定与事实有出入,请于收到本认定书10天内,向本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提出的,视同确认本认定结果。
特此通知。
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
签收人: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
notforcommercial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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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npersö
nlichenfü
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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