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检查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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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
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
三、既有建筑情况
既有建筑总量:
城镇既有建筑面积
其中:
居住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
执行50%及以上节能标准建筑面积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可利用浅层地能资源
1、地下水2、地表水3、土壤4、污水
浅层地能应用面积
万m2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目标
万m2
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
建筑面积/集热面积(m2)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
兆瓦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目标
建筑面积/集热面积(万m2)
“十二五”期间规划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目标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统计工作情况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面积
大型公共建筑栋数及面积(单体面积2万平米以上)
栋/m2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平均能耗
kWh/m2·
a
大型公共建筑平均能耗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面积
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栋数及面积
居住建筑能耗统计栋数及面积
六、绿色建筑发展情况(不含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已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数量
个
建筑面积
获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称号的建筑项目数量
个
正在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
七、建筑材料应用情况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总量
亿标砖
占本地区墙体材料总产量比例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总量
占本地区墙体材料应用总量比例
墙体保温材料应用总量:
万平方米
墙体保温系统主要形式:
1、外墙外保温系统;
2、外墙内保温系统;
3、外墙自保温系统;
4、外墙复合保温系统;
5、其他
八、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1、建筑节能日常管理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单位级别
编制人数(实际人数)
经费形式
2、建筑节能经济政策
2012年区(县)级财政安排支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万元
“十二五”期间已经落实预算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是否出台支持建筑节能的其他经济政策:
3、建筑节能组织领导
是否成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参加部门、办公室所在单位)
附件3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考核评分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满分值
评分标准
检查方式
得分值
备注
1、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1建筑节能管理部门
2
1、确定专门的建筑节能科室或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得2分;
2、由其他科室或部门兼顾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得1分
查阅文件
1.2建筑节能日常管理人员配备
1、配备专职人员3人及以上,得2分;
2、配备专职人员1-2人,得1分;
1.3建筑节能日常技术管理能力
5
1、具备独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和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得5分;
2、具备独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或建筑能效测评能力,得2分。
工作记录
人员询问
1.4建筑节能考核评价
1、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承担具体任务,得1分;
2、建立与节能目标相挂钩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得1分
1.5建筑节能协调机制
本年度积极与财政、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联系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和落实的,3次及以上得2分;
2次得1分。
会议记要
1.6贯彻落实国家、我市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情况
未转发或未执行1次扣1分扣完为止
小记
15
实际得分
得分率:
2、建筑节能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1建筑节能经济政策
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安排预算及其他经济政策支持建筑节能,得2分。
2.2建筑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1
建立建筑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并对单位、个人实际进行表彰奖励,得1分。
3
3、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1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
4
1、初步设计审批时建筑节能作为专项审查内容,并有专项的审查意见,得3分;
2、初步设计建筑节能审查“一票否决”制,得1分;
3.2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
1、抽查的在建项目全部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得3分;
2、抽查的在建项目发现一个未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扣1分,扣完为止。
3.3建筑节能技术备案制度
1、抽查的在建项目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材料全部经市城乡建委备案的,得3分;
2、抽查的在建项目所采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及材料发现一项未经市城乡建委备案的,扣1分,扣完为止。
3.4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8
1、建筑实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得6分;
2、测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得2分;
3.5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1、抽查项目施工现场全部进行建筑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的2分;
且信息全面真实的得3分;
2、抽查项目施工现场发现一个未对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扣3分。
3.6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含建制镇新建建筑)
1、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100%,得1分,比例在100%以下,得0分;
2、新建建筑在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在97%以上,得2分,比例在97%以下,得0分。
3、建制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5分,未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得0分(以抽查的建制镇项目判定)。
现场查看
29
4、建筑节能条例执法检查
4.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开展1次得1分;
开展2次及以上得3分;
4.2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处罚情况
在由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对发现违反建筑节能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单位进行处罚的,处罚1起得1分,处罚2起得3分,处罚3次及以上得5分
4.3上一年度(含2012年上半年建筑节能检查)检查下发执法通知书项目整改、处罚情况
1、上报整改报告的,得1分;
2、全部整改完成并对涉及项目进行处罚的,得4分;
全部整改但未对涉及项目处罚的,得2分;
3、发现有一个未整改的,该项分值全扣。
13
5、国家、地方建筑节能政策、技术宣传培训情况
5.1建筑节能宣传情况
1、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得1分;
2、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得1分。
5.2建筑节能培训情况
1、定期对建筑节能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得1分;
2、培训次数多,人员覆盖面广,培训质量好,得1分;
3、组织本辖区内,管理人员、开发企业参加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举办的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相关培训,得1分;
6、建筑节能重点工作
6.1发展绿色建筑
12
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方案,得1分;
2、出台本地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得1分;
3、完成《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2〕31号,关于绿色建筑目标任务60%的,得5分;
完成100%的得10分。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工作不纳入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6.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1、对承担了示范任务的区县,完成《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2〕31号,完成100%的得8分;
未完成的不得分。
2、对未承担示范项目的区县,制定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得2分;
3、对未承担示范项目的区县,申报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1个项目得2分,有2个及以上项目得6分;
6.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完成《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2〕31号,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50%的,得5分;
完成100%的得12分。
6.4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
1、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得1分;
2、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能满足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得2分。
35
合计
100
加、减分
(在以上100分中加、减)
抽查项目设计质量
1、一个项目抽查不合格扣5分,扣完为止;
2、抽查项目评“良”一个加3分;
3、抽查项目评“优”一个加5分;
4、加、减分不超过15分
抽查项目工程施工质量
2、一个项目抽查不合格扣5分,扣完为止;
2、一个项目抽查基本合格扣1分;
抽查建筑能效测评实施质量
7
2、抽查项目为不符合扣7分;
2、抽查项目为基本符合扣2分;
绿色建筑
超额完成《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2〕31号,关于绿色建筑目标任务的加5分。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超额完成《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12〕31号,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加5分
培育建筑地方产业
在辖区内积极培育发展建筑节能地方产业的加3分
考评得分
附件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检查评价表
区县(自治县):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初步设计建筑节能自审意见书
□有□无
是否符合“自审机构”备案信息:
□符合□不符合
“一般”条件
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
□有□无
“合格”条件
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自审意见书
执行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6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详细,应有特殊的构造节点大样
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9
屋面
保温材料名称:
;
保温层厚度:
mm
10
燃烧性能等级□A级□B1级□无说明:
□符合□不符合
11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λ):
是否符合“标准”附录取值:
保温系统是否有技术标准依据:
□符合□不符合;
如无依据,有无专家论证意见: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K):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条件(节能50%标准K≤1.0,节能65%标准K≤0.8):
14
是否与计算书一致:
备注:
外墙
保温型式:
□外保温□内保温□自保温□热桥外保温+自保温□内外复合保温
16
砌体材料:
厚度:
规格(如空心砖、多孔砖,应有孔排数、壁厚):
17
砌体材料导热系数(λ):
18
mm
19
20
21
22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条件(K≤1.5):
23
采暖、空调空间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地面、采暖、空调空间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不应小于1.2m2•K/W。
:
□符合□不符合□无
24
2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26
mm;
27
28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λ):
;
30
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K):
31
32
分户楼板(节能65%)
保温层:
33
mm
34
保温系统是否有技术标准规范依据:
36
分户楼板传热系数(K):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条件(K≤2.5):
37
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楼板均应按分户墙及分户楼板的传热系数进行节能设计:
38
39
外窗、玻璃幕墙
50%
□有□无朝向窗墙面积比≥0.4;
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符合□不符合(K≤3.2)
40
□有□无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
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符合□不符合(K≤2.7W)
41
65%
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符合□不符合(K≤2.8)
42
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符合□不符合(K≤2.5)
43
型材种类:
玻璃种类:
44
传热系数(K):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
45
凸窗:
整窗传热系数限值是否符合比标准4.2.4条中相应值小10%的规定:
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进行保温处理后。
保温处理后板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大于2.5W/(m2·
K):
46
外窗气密性□符合□不符合“标准”第4.2.8条的规定
幕墙气密性□符合□不符合□无“标准”第4.2.8条的规定
47
屋顶透明部分(天窗):
遮阳系数(Sc);
48
活动遮阳;
如有活动外遮阳是否按“标准”4.2.5设计:
“优”条件
49
50
分户墙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条件,K≤2.0:
51
户门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条件,K≤2.5:
52
自然通风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5%。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如不满足,是否符合“渝建〔2011〕257号”的规定:
53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
54
别墅、多层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绿色生态住宅小区、住宅性能星级评定的居住建筑是否设计自然通风措施符合4.3.4、4.3.5的规定:
55
暖通空调(采用房间空调器)
当居住建筑采用房间空调器时,室外机布置是否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4.1.6条规定:
□符合□不符合
56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是否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1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1.1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热负荷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7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是否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2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1.2条规定设置计量设施:
58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是是否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4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1.4条规定:
59
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COP)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6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2条规定:
60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EER)是否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7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3条规定:
61
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8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5条规定:
62
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9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6条规定:
63
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10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7条规定:
64
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11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8条规定:
65
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符合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DBJ50-102-2010第6.0.12条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第6.5.9条规定:
66
照明及控制
住宅的公共部分应设有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GB50096-1999第6.5.3条规定:
67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GB50368-2005第8.5.3条规定:
68
住宅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采取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GB50368-2005第10.1.4条规定
69
其它
建筑节能设计模型是否与设计图一致(对节能计算结果有不利影响的),且能耗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0
建筑节能设计是否违反落后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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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