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与公安的区别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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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认为:
公安是指公共安全(publicsecurity)或者社会安全(socialsafety),即人类社会的稳定、安全和秩序。
警察是指对人类社会稳定、安全和秩序的守护,即对于侵害社会安全的事物的预防、察知、警报和即时抗击,也就是说只有负责治安行政工作的人才是警察(这里的“治安”是从广义上讲的)。
所以一般来讲,“警察”是“公安”的一个子概念,所有的警察都是公安人员,但公安系统中从事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员不是警察。
而监察部门、纪委甚至一些保安公司虽然未被列入警察序列,但一直从事着部分警察的职能。
上述煞费苦心的解释有的过于牵强,有的如“保安公司也承担警察职能”的说法更是匪夷所思。
其实,至少从我国公安系统现实情况来看,“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
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有关机构职能调整、国际交流、交往等各方面的原因,“警察”的称呼开始在一些场合恢复使用,并得到迅速推广,直至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人民警察的范围作了界定,即“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从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所有成员都属于人民警察。
从法理上理解,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安”仅仅被用于机构的名称,对公安机关个体成员准确的称呼应为“警察”,“公安”、“公安人员”等都是不规范的。
即使是机构的名称,单从字面的含义上去理解,“警察局”的叫法似乎要比“公安局”等更直观、易理解一些,能够避免在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时的词汇障碍;
同时也更符合逻辑,能准确地界定由众多不同职能和职责的人民警察个体组成的这个群体的内涵。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公安”成为“警察”的曾用名,而不是现在的别名。
什么是“警察”?
警察是指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武装力量。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
我国的武装力量包括PLA、武警、预备役、民兵,其中并不包括警察,所以我国的警察尽管带着枪却不是武装力量,而是部分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
简单的说吧,公安是警察,而警察并不只是公安(一楼所谓的“警察是公安的子概念”完全就是胡扯)——我国的警察分为人民警察(民警)和司法警察(法警),前者是行使行政执法权和部分司法权的警察、后者是行使司法权没有执法权;
前者由公安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监狱劳教系统组成,后者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组成。
(这个概念在《警察法》上说的很清楚)那么为什么现在很多人搞不清公安和警察的关系、或者认为公安等于警察呢?
我国(共和国)最早的警察队伍是38年组建的简称为“边警”的“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队”,39年行使警察职能的机关被命名为公安机关(公安是“公共安全”的意思,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公共安全委员会”,并非我国首创),在此之后的很长时间里我国行使警察职能的机关就只有公安,所以在这段时间里公安和警察确实是一致的。
后来公安机关内的很多部门先后脱离公安部并入其他部委或成立新部委(比如两劳部门并入司法部成为监狱劳教系统,反间部门与整个中调部以及国防科工委、统战部等部委的部分单位合并组建国家安全部成为国家安全系统等等),这一环节确实有很多朋友不知道。
再者,脱离出来的这些系统的警察和整个社会的接触面明显要比公安系统窄得多——监狱劳教民警和大多数人基本不接触,两院法警也是同样的情况,尤其搞情报的国安,他们的民警连警服都很少穿、警车也基本不开,和普通人更是少有接触了,大家对其自然少有了解(认为狱警是公安的比比皆是、把安全部说成“安全局”的比比皆是、认为安全系统是部队的比比皆是)。
而负责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交通管理等工作的警察都是公安民警、这些工作又是和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普遍认为“公安=警察”或“警察=公安”也就不足为奇了。
再说一下《警察法》的相关内容:
《警察法》第二条对警察的解释是“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为什么是“人民警察包括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
是不是觉得不太好理解呢?
其实说起来也很简单——我国的制度决定了国内司法机关和大多数行政部门的名称前都被冠以“人民”二字,所以这里的第一个“人民警察”是泛指所有的警察(武警除外),第二个“人民警察”则是专指公安、国安、监狱民警,“司法警察”就是两院法警了。
最后在指正一下二楼朋友的答案(如有不当也请指正):
交通管理是公安系统的警种之一,交警同样是公安民警;
乘警是铁路公安,铁路公安是公安部派驻铁道部、与铁道部共同管理的公安系统行业警察之一,乘警也是公安;
火警是公安消防部队,这支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在编人员是现役军人,但是他们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所以消防部队是公安系统的现役警种;
特警是执行处突、防暴等任务的“特种警察”,公安系统和武警部队都有自己的特警队,所以特警不是独立于系统外的警察;
武警部队虽然被冠名为“警察”,但是士兵和警官都没有任何执法权和司法权,所以他们并不是作为执法主体的警察(这里就不深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了,不好听),但是武警序列中的公安现役部队(消防、边防、警卫三个警种)的警官却是具有执法权的,这支部队是真正的兵役制警察。
公安是一个部门。
从上到下是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
警察是一种职业,在中国。
大部分职业警察工作在公安部门。
在国外,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有一些具有执法权的公务员也被称作警察,如海关警察,质检警察之类。
所以有人管警察叫公安,管公安局叫警察局。
但是警察和公安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现有的警察有以下几大种类。
(一)公安机关的警察:
1.治安警察。
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
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管理特种行业;
管理危险物品;
处理一般违法案件等。
2.户籍警察。
管理户口,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有关身份证的管理问题等。
3.刑事犯罪侦查警察。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
指挥交通;
预防、处理违章和交通事故;
管理车辆和驾驶人员。
5.巡逻警察。
这个警种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并的,叫交巡队,巡警设置的目标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务范围十分广泛。
巡逻警察执行任务的形式就是巡逻(另外,防暴警察属于这个警种,有的地区称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
接触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务的警察。
通常是这公民办出境通行证、因私护照(因公不是在此)并进行管理等。
7.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独立警种)。
主要任务就是侦查经济案件。
8.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业警察。
监察互联网,打击网络犯罪。
9.禁毒警察(独立警种)。
负责涉毒犯罪的侦查。
10.警务督察。
监督警察内部纪律的特殊警察,有着“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称呼~~11.监所警察。
就是看守所(不是监狱!
!
)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
公安部门内专门负责技术研发的人员,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这部分人也称为警察,但是其正式称呼前要冠以“专业技术”一词。
13.公安法医。
有一部分从事司法医学勘验工作的法医是公安部门的编制内成员,是有警衔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门还有边防、消防和警卫三个警种实行军事化管理,他们就是我们所谓的“武警安全部队”。
(二)司法机关的警察:
监狱、劳教机关的狱警、管教干部。
(三)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
比较特殊和神秘的一类警察,负责情报和反间谍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铁道部双重领导的警察:
就是铁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警察:
航运警察(负责水路运输管理)。
这是一个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种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双重领导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负责民航飞行安全维护和处突)。
4.接受公安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警察:
林业警察(是林业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的警察:
缉私警察。
二.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武装警察:
武警总部是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双重领导的:
(一)武警总部直接领导的武警:
武警内务部队(包括机动部队和特战部队)。
(二)接受武警总部和另一个部门双重领导的武警:
1.接受武警总部和交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队。
2.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林业局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队。
3.接受武警总部和国家黄金工业总公司-国家黄金工业管理局(原冶金工业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黄金部队。
4.接受武警总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的武警:
武警水电部队。
三.接受其他部门领导的警察:
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
参与司法执行、司法调查,维护司法机关秩序等……以上各类警察中,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安五部门的非兵役制人员,和民航、航运、林业、缉私警察属于公务员,铁路警察目前参照公务员待遇。
消防、边防、警卫、武警总部直接管理的部队、武警总部和其他部门共同领导的部队则属于现役军人
(一)“警察”与“公安”概念考略。
中国自古就有警察行为。
“警”、“察”二字以及与“警察”相关的词语在我国先秦典籍和后来的史书中反复出现。
不过,古代“警察”多为动词,未发现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
在古代汉语中,“警”主要指告戒、警告,戒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敏锐、敏感等涵义;
[1]“察”主要指观察、仔细看,考察,考察后予以推荐、选举等涵义。
[2]总之,作为动词,预先戒之以言,谓之警;
事后查明原委,谓之察,即“警之于先,察之于后”。
中国古代与“警察”相关的动词有三个:
一是先秦典籍《周礼》中有“法察”一词(“正岁则法察戒群吏”);
二是唐代学者颜师古为《汉书》作注首用“警察”一词(“密使警察不欲宣露也”);
三是《宋史·
蔡挺传》中使用“察警”一词(“河北多盗,精择诸郡守,以挺知博州。
中饬属县严保伍,得居停奸盗者数人,驰其宿负,补为吏,使之察警,盗每发辄得”)。
中国古代使用与“警察”相关的名词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辽代的“警巡院”。
建国于公元907年的辽代,于始建年号的公元916年在京师创立“警巡院”,设警巡吏、副使、判官等职,他们身着特定制服,掌平理狱讼及警巡、检稽之事。
金、元两代承而袭之。
我国正式以“警察”命名治安机关始见于近代的清朝末年和辛亥革命之后。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帝国主义列强瓜分中国,在沿海通商口岸城市设立租界,租界内的行政、工商、税务、治安等由殖民主义国家所把持。
中国人把帝国主义在租界内建立的维持社会治安的力量称为“巡捕”。
1900年中国对八国联军的战争失败后,清朝政府于1905年建立“巡警部”。
辛亥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和民国政府时期正式效法日本建立以“警察”命名的治安机关。
在现代汉语中,“警察”系指“国家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
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
”[2]在西方,“警察”一词英语为Police,法语为LaPoLice,德语为DiePoLizei,大多源于希腊文的∏oλlTεα和拉丁文的Politia。
在上古时代,这个词是指国家政务而言的,包含有政治、宗教等广泛的内容,意为有组织的管理、民政管理等。
到了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分离,故Politia一词专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但当时的政治概念将军事和司法包含在内。
17世纪以后,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西文“警察”一词才专指“内务行政”,但与后来的“警察”仍有一定区别。
近代西语中的“警察”一词仅指内务行政中的特定部分而不是全部。
现在按其最广泛的概念,可释为英文的theprocessofpolicing,即维持社会治安的过程,指政府对于公民行为的控制、约束及规范的过程。
在牛津英语字典中,Policeorganization(警察机关)有两个定义:
⑴警察机关是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时期,其职权范围极不相同;
⑵警察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执行防止和惩治违法行为及侦查犯罪行为的行政力量;
也指警察部门的所有成员,或某一地区的全部警察或保安力量。
在中国古代没有警察或治安意义上的“公安”概念,仅有县名(即湖北省公安县)和明末的文学流派名(即以当时湖北省公安县人袁宗道三兄弟为首的文学流派——公安派)两解。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安”指:
“社会整体(包括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
~局~人员。
”从字面上看,“公安”主要指“公共安全”、“公共安宁”。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指“属于社会的;
公有公用的。
”“安宁”指“秩序正常,没有骚扰”;
“(心情)安定,宁静。
”“安全”指“没有危险;
不受威胁;
不出事故。
”总起来说,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国家安全、公共财产、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不受威胁和侵害之稳定发展状态,就是“公安”。
但是,由于我们党自革命战争年代起,特别是全国大陆解放以来,统一以“公安”命名警察机关和治安保卫工作。
因此,在社会上和警察机关内部又赋予了以“公安”指代“警察”或“治安”的惯用涵义。
在西方语言中,没有直接与中国现代人民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相对应的词语。
据《法国警察》的英译本,法国历史上的所谓“公安委员会”,其原文为GeneralSafety。
General为一般的、总的,Safety为安全、免于危险。
两个词合并为“总体安全”、“总体平安”。
这与中国习惯在警察意义使用的“公安”一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至于英国独有的Constable,有学者认为可译为“公共安全”,同时,由于Constable是英国基层警察的名字,应译为“公安员”。
但查阅我国出版的大多数英汉词典,一般都将Constable(=Policeman)译为警察,警官,巡警。
我国的“公安”一词在译成英文时统一为PublicSecurity,即公共安全。
现代西方语言中的Generalsafetyofficer(即“公安员”)主要指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员。
为避免在对外交流中发生误解,我国警察意义上的“公安”一词对外一般直接翻译为英文的“Police(警察)”。
例如,我国公安民警89式制服臂章中“公安”一词的英文标志为“POLICE”。
99式警察制服则干脆将臂章中的汉文“公安”一词改为“警察”,使其英汉标志更加规范统一。
实际上,早在1950年,中国大陆开始建立统一的公安机关时,经周恩来总理核准,即将公安人员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
此后,我国公安机关亦称“人民警察机关”。
195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1992年成立了“中国警察学会”。
1992年、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警察法律、法规。
(二)“警察”与“公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上述考察表明,“警察”与“公安”两个概念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点或共同点在于我国在警察意义上惯用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一词与“警察”一样,均指代国家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等。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词义区别。
纵观古今中外的“警察”概念,既可以作名词用,又可以作动词用。
作为名词,“警察”是指国家或政府建立的专事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等。
作为动词,“警察”则指国家或政府中负责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人员力量的职务行为或实践活动过程。
而“公安”概念则仅仅是一个状态名词,指“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宁”,表示社会秩序安宁的状态。
在这种意义上与“治安”相通。
“公安”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主语词,就很难说是指“警察”。
也就是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
而“公安”一词只有与“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构成相应的词组时,才可以指代“警察”。
实际上,在我国公安机关,我们把公安人员统称为“公安民警”比“公安干警”要科学得多。
长期以来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中习惯使用的“公安干警”一词,其用义为“公安机关的干部和(普通)民警”。
仔细追究起来,这个习惯用语存在两个明显的弊病:
其一,公安机关编制内的干部其职业身份首先是民警;
公安机关编制内的(普通)民警在政治身份上习惯上也都称为国家干部。
其二,人为地把整个公安民警队伍划分为干部和(普通)民警两个等级,容易导致广大(普通)民警的心理不平衡感。
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公安干警”一词。
2.使用范围上的区别。
“警察”是古今中外多个历史时代和多数国家普遍使用的概念。
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委员会)”则仅限于以中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使用。
也就是说,“警察”是对世界上多数国家(包括中国历史上)治安专门机构、人员力量及其行动实践的称谓。
而“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在我国则仅仅指社会主义制度在大陆范围内建立以来所组建的现代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及其职能工作等。
因此,“警察”与“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之间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现代中国的“公安(人员、队伍、机关、工作)”是世界“警察”的一部分,是世界“警察”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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