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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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包括:
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主要包括: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
(1)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依据;
(2)有经济法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有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四、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
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
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
主要指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4回避制度。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也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
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有:
(1)决定维持;
(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企业投资者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主要营业的性质不同,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
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
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六)熟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第一节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
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
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或监事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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