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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电钻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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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
检验实施细则
(QTC004-0401-2006)
辽源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作业指导书
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加强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监检工作质量,以保证电站锅炉的安全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件》)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简称《规则》)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检范围的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的监检。
1.3承担监检的单位应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核准受权。
1.4受检单位必须取得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1.5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监检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简称自检)合格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
1.6监检工作依据
1.6.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
1.6.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1.6.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蒸规》);
1.6.4《电站锅炉安全技术监检规程》(简称《电规》);
1.6.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简称《规则》);
1.6.6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6.7现行的电站锅炉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电站锅炉产品设计文件等。
1.7监检内容包括对电站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2.监检项目和方法
2.1监检项目分类
锅炉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A类:
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
监检人员可以到场进行检验,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2.2监检方法
2.2.1监检人员对受检企业申请监检的锅炉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受检企业责任
3.1受检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
3.2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
3.3受检企业必须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
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3.4受检企业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格:
3.4.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3.4.2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4.3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名单一览表;
3.4.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3.4.5锅炉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3.4.6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必要时提供技术合同、协议书;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3.5受检企业对监检人员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受检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3.6受检企业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要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使监检人员能按时到达现场。
3.7受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3.8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3.9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4.监检单位和监检人员
4.1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企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向受检企业提供便捷的监检服务。
并派出与监检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检人员,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企业。
4.2监检单位所监检的锅炉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监检单位逐台进行电站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4.3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资格项目。
4.4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人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监检工作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4.5监检人员应持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检验人员师资格证书。
4.6监检人员必须覆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4.7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5.监督检验的实施
5.1监督检验工艺程序
5.1.1锅炉制造监督检验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电站锅炉)》所列项目和要求,采用审查资料、工艺过程抽查和现场监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5.1.2监检程序图
5.2资料审查
5.2.1审查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
5.2.1.1受检锅炉产品的设计资料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在锅炉的总图与本体图上加盖备案印章和签字,图样上各项标记及标注清晰、齐全、准确,所列的技术条件各项标准应该是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
5.2.1.2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审查无误后在备案图纸上签字确认。
5.2.2审查锅炉制造和检验标准及工艺
5.2.2.1受检锅炉产品的制造工艺和检验工艺应齐全、完整、并能够指导现场实际工作。
工艺文件须按受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经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制造和检验的标准应是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并符合图样要求。
5.2.2.2监检人员应进行抽查,必要时对受检企业提供的工艺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5.2.3审查无损检测标准及工艺
5.2.3.1无损检测工艺应能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并必须按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经各级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无损检测质量应按G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
5.2.3.2监检人员应进行抽查,必要时对受检企业提供的工艺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5.2.4审查设计更改(含材料代用)审批证明。
5.2.4.1设计资料的更改须经制造企业设计及相关部门批准,更改的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并且对涉及安全及重大结构的更改,还必须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批准。
5.2.4.2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如果监检人员末到现场,应对受检企业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签字。
5.3材料监检
5.3.1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复验报告
5.3.1.1锅炉主要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用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等,入厂复验的项目及方法按JB3375《锅炉原入厂检验》要求进行。
5.3.1.2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对锅炉材料质量证明书及受检企业原材料复验报告进行审查核对,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5.3.2审查材料代用手续
5.3.2.1锅炉受压元件的钢板、钢管和焊材应采用化学成份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材料。
锅炉受压元件和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必须经材料代用企业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5.3.2.2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企业应提交技术依据并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手续。
5.3.2.3锅炉受压元件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a)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b)用厚度小的代替厚度大的材料;
c)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5.3.2.4监检人员对代手续进行审查核对,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后归案备查。
5.3.3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5.3.3.1锅炉钢板在切割下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标记移植。
5.3.3.2监检人员应不定期抽查。
5.3.4合金钢集箱和合金钢管子光谱检查。
5.3.4.1合金钢集箱和合金钢管子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光谱检查。
5.3.4.2用合金钢制成的筒体、管接头或端盖及其连接焊缝均应逐个逐条进行光谱定性分析,以免错用母材或焊接材料。
5.3.4.3用合钢制成的管子及其手工焊接方法焊接的的焊缝均应逐根逐条进行光谱定性分析,以免错用钢材或焊接材料。
5.3.4.4监检人员应审查合金钢管材、管子、焊缝及零部件光谱分析报告进行签字确认。
5.4焊接监检
5.4.1焊接工艺评定
5.4.1.1审查受检企业提供的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新评定的焊接工艺报告是否有能力焊出符合规程和锅炉产品技术条件所要求的焊接接头,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要有受检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审批。
5.4.1.2焊接工艺评定要在焊接性能试验基础上进行生产前工艺验证试验,应在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以后,焊接锅炉产品以前进行。
5.4.1.3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的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型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4.1.4焊接工艺应符合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并且能够指导现场焊接工作。
5.4.1.5焊接工艺应符合《蒸规》第71条及附录I的规定。
5.4.2焊接产品试板(试样)制备和性能报告。
5.4.2.1锅炉产品检查试样的数量和具体要求按《蒸规》要求进行。
5.4.2.2应对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外观、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试验、金相检验、断口检验、水压试验进行检查和试验。
5.4.2.3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对焊接产品试板(试样)性能试验进行现场监检,符合要求后在报告上签字确认。
5.4.3焊工资格和钢印。
5.4.3.1在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处附近应该有清晰、齐全的低应力焊工代号钢印,并且与实际施焊记录相吻合。
5.4.3.2纵、环焊缝附近应有焊工钢印,一个焊工施焊的成排管接头、角焊缝在终始焊接处各打一个钢印,多个焊工施焊钢印打在分界处两侧,单个管接头也应打焊工钢印。
5.4.3.3监检人员应进行现场抽查。
5.4.4焊缝返修
5.4.4.1如果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无损检测发现不合格的缺陷,受检企业应找出原因,制定可行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
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
补焊后,补焊区域应做外观和无损检测。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5.4.4.2应有焊缝返修通知单,焊缝一次返修应有焊接技术人员签字,焊缝二次返修应有焊接责任工程师签字,焊缝三次返修应有技术总负责人签字。
5.4.4.3监检人员应进行抽查,对受检企业提供的见证文件上进行签字确认。
5.5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监检
监检人员在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监检时,应包括所有主要受压部件。
5.5.1钢筒母材表面质量监检
5.5.1.1钢筒母材表面质量在热卷锅筒时应清除内外表面的氧化皮,筒体内外表面的凹陷和疤痕,深度为3-4mm时应修磨成圆滑过渡,超过4mm时应焊补并修磨。
冷卷筒体内外表面的凹陷和疤痕深度为0.5-1mm时应修磨成圆滑过渡,超过1mm时焊补并修磨,并进行无损探伤检查,筒体制成后不允许有裂纹、重皮等缺陷。
5.5.1.2锅筒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应符合图样的技术要求,还应符合JB/T1609《锅炉锅筒技术条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5.5.1.3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2Mpa的蒸汽锅炉公称直径小于等于1500mm的锅筒,内径偏差冷卷和热卷为±5mm,棱角度为3mm,端面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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