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章程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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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院的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契机,做强、做实职业教育培训,培养适应国内外航运市场需求的海事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和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战略作出贡献。
第七条办学类型、层次定位和规模:
学院是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高职高专层次院校,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
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
学院根据企业、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第八条专业设置:
学院主要以航海类、航运工程类、航运管理类三大专业群为主,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物流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等专业。
第九条科研和社会服务:
学院根据需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教育教学任务,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条文化与价值追求:
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坚持特色发展,以适应人才市场为导向,素质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努力为上海建成国际航运中心和中国海运建设世界一流航运企业目标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中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各项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中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领导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支持学院的民主党派人士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中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者确定的主管单位任命,代表学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十五条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企业举办者和社会需求,依照国家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开展教学、培训、科研、社会服务等人才培养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学院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学生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惩,颁发学历证书。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管理目标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拟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及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行政管理相关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和院长助理。
副院长和院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体制。
第十七条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办学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各部门和系(部)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教学、培训、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聘任本校专家学者组成,按业务分工,承担学术咨询和审议、专业设置建设、专业教师职务评聘、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制定,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教学科研工作等重大事宜。
各专门委员会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为三~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履行职权。
第二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院可以与社会其它机构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非常设性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院规定开展工作,支持和鼓励其参与管理。
第四章学院与举办者之间关系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企业举办者和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布局专业群。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企业举办者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
根据企业和社会需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按照企业举办者人员编制要求,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七)根据学院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社会服务;
依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校企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技术推广等方面进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及时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院人才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处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能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
(四)勤于学习实践,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或学分,考核合格,未有违反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未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研、文化、体育等活动。
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十二条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章程和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十四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培训学员)。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达成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协议或约定。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培训服务协议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学院的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师队伍实施“专兼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学院坚持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的用人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院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法纪,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爱护、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以劳动合同制为主,部分岗位因工作需要按劳务派遣形式聘用。
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校友
第四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院就读或培训进修过的学习者;
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经学院校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
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对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投入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学费收入、培训收入、市教委专项经费、举办者投入和其它收入。
第四十九条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一条学院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定期清查,保护并合理利用有形与无形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未经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院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四条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院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歌及校庆日
第五十五条学院校训是“励志、求实、勤奋、守纪”。
第五十六条学院的校徽由旋转的地球和三条环世界航线组成,图中“SMA”为学院英文缩写,整个图形并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ShanghaiMaritimeAcademy”、“China”环绕。
寓意学院毕业生从事航海和航运事业遍布世界各地。
图示:
第五十七条学院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我国书法大师舒同的“舒体”字。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十八条学院标准色为“海事蓝”——大海的颜色,是航海文化的体现,寓意“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象征海事人具有像大海一样宽阔的胸怀,以及行遍天下、勇闯世界的豪迈情怀。
第五十九条学院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白底色,中央分别印有学院标准色的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第六十条学院的校歌是《大海校园情》。
第六十一条学院的校庆日为每年11月8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是学院制定其它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
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当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举办单位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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