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城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东莞虎门站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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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P18页“6.5履约保证金”项下规定:
中标人应就本项目提交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若大型项目均要求承保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那么保险公司每年为此支出的保证金将高达数十,甚至数百亿元。
显然,这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无法承担的。
因此,我公司无法支付本项目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希望贵司予以删除。
按照招标文件P18页“6.5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保险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P32五、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额中所载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中已包含19台盾构机的价值。
由于盾构机属于施工机具,不属于建筑工程主体的组成部分或配套设施,故工程保险项下不能承保盾构机风险。
盾构机应投保其他专门的保险。
建议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中删除盾构机。
删除盾构机保险项目。
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1、P32页五、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保险金额、1、建筑工程一切险
(2)土建工程
2、P71页四、投标函附件、1、建筑工程
(2)土建工程
七、关于一般事故赔偿限额
招标文件P33页“巨灾事故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造成的超过一般事故赔偿限额的灾害事故。
”中的“赔偿限额”指什么?
P33页“
(二)赔偿限额”修改为:
赔偿限额:
巨灾事故:
每次事故人民币10亿元。
其余自然灾害:
每次事故人民币5亿元。
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人民币3亿元,累计人民币5亿元。
巨灾事故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造成的灾害事故。
其余自然灾害是指除巨灾事故以外的其他灾害。
八、关于免赔额
招标文件P33-34免赔额的设定,应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纯风险费率表设定免赔。
请予以澄清。
九、关于“二次运输特约条款”
招标文件P35和P58附加条款中的“二次运输特约条款”已扩展承保了盾构机及配件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鉴于上述“六、关于保险项目”的阐述,盾构机不能在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投保,即盾构机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因此也就不能在附加条款中扩展承保其相关风险。
可否将该条款更改为: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被保险财产部分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东莞市范围内运输至合约工地往返途中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上述财产在水运或空运过程中的损失。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2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请澄清。
P35页十、附加条款:
1、二次运输特约条款,P58页九、特别条款:
1、二次运输特约条款均修改为:
人民币2万元;
”
一十、关于“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招标文件P35和P58附加条款中的“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建议增加“最高赔偿限额:
人民币2000万元”。
一十一、关于“清除费用扩展条款”
招标文件P36和P58附加条款中的“清除费用扩展条款”措辞中的“支撑”具体定义请明确。
招标文件P36页和P58页附加条款中的“清除费用扩展条款”修改为: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保险标的财产的费用。
本项下最高赔偿限额:
人民币2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一十二、关于“膨润土损失扩展条款”
招标文件P37和P60附加条款中的“膨润土损失扩展条款”与“地下工程条款”有冲突,建议删除“膨润土损失扩展条款”。
招标文件P37和P60附加条款中的“膨润土损失扩展条款”修改为:
在无损于物质损失部分项下提供的保险责任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由于突然的无法控制的膨润土损失需要建造挡土墙及排水沟,如果在建造期间发生损失,物质损失部分项下的赔偿将不仅适用于膨润土本身的损失及保险财产的其他直接损失,而且还应扩展负责恢复及完成上述挡土墙及排水沟工程部分的直至工程师对此感到满意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包括假设膨润土损失没有发生,仍需建造上述挡土墙及排水沟而产生的费用。
(对膨润土的技术鉴定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
一十三、关于“地下工程条款”
招标文件P39和P61附加条款中所载的“地下工程条款”版本属非报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和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应是已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否则,将以违法保险法规定而受到处罚。
因此,使用该版本条款将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另鉴于国际再保人将附加地下工程条款作为接受国内地铁工程险项目分保的前提条件之一,并要求只能使用其固定版本的条款。
且该条款已在广东地区多个地铁项目中使用。
为了确保本项目能够取得再保支持,建议使用如下标准版本: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其约定以本条款为准: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药液灌注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抽排水设备发生故障,倘使备用设备即可避免者,其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5)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所需费用,包括水量超过预估数量所致者;
(6)为排除地面或地下水增加之密封、防水或阻绝措施所需费用;
(7)开挖面挤压变形致净空不足所需之修挖补救费用;
(8)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
(9)修理、调整或校正施工用机具设备、推进管、环片或其他类似财务所需费用;
(10)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检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处理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
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3.1)在发生损失前本应采取的防损或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3.2)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但不超过以下列明的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的百分比上限。
该最高赔偿限额包括施救费用及特别费用等所有费用。
但清除残骸费用和专业费用不受此限。
百分比:
12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一十四、关于“预防措施条款”
招标文件P39和P62附加条款中的“预防措施条款”为非报备条款,建议删除。
一十五、关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
招标文件P40和P62附加条款中所载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内容属非报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条款,使用该版本条款将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鉴于我司标准条款均已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满足合规经营的要求,建议招标文件中所载本条款的内容更改为我司报备版本条款: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
本保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危险建筑物)而所致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列条件为限:
◇事故发生前,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是完好安全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做好经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业主确认的详细文字图片记录,并且已采取一切必需安全预防措施。
◇当获知损坏后,而损坏程度未能影响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性能、且该损坏是因为或认为是因与从事地铁土建工程有关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致的结果,被保险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自负费用加以防护加固。
◇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一十六、关于“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招标文件P40和P62附加条款中“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所用措辞非我司报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条款措辞,建议使用我司报备的条款措辞: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在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
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重置或维修费用。
对于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保险人均不予负责。
一十七、关于“不可撤销条款”
招标文件P40和P63附加条款中所载的“不可撤销条款”与招标文件P44保险合同第七条:
“(七)本协议有效期与保险单上所列保险期限相同,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均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生效。
”有部分意义矛盾,请澄清。
以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准。
一十八、关于“预付赔款条款”
招标文件P41和P63附加条款中所载的预付赔款条款约定的预付赔款比例为80%,高于我司报备标准条款中约定的50%的比例。
鉴于保险法有关使用报备条款的规定,建议将本条款中的预付赔款比例由80%更改为50%。
招标文件P41页和P63页“26预付赔款条款”修改为:
如果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可确定损失值的60%以内予以预赔。
在确定损失后应立即完成有关索赔及理赔手续。
一十九、关于使用2009版条款事宜
招标文件P46—P57所载工程保险条款为旧版条款,与我司2009年报备的新保险条款有差异。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2009年进行了修改,为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应保监会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均已自2009年10月1日起使用其在保监会备案的2009版保险条款,旧版条款同时废止使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和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关必须使用已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规定,我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应使用我司已报备的09版条款。
因此,本项目中是否同意投标人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已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09版条款执行保险方案?
合同签署时可适当考虑采纳新版本的相关内容。
二十、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
招标文件P31第三项(保险开始及保险期限)中约定:
“1、建设期:
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对于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根据保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保单保险期限倒签是禁止的,即保单的起保日期最早只能从正式合同签署后次日零时开始。
鉴于本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并确定中标人的最早也会在今年四月中旬,故招标文件约定的起保日期不符合相关的监管规定。
同时,招标文件该部分还约定:
“如果全线工程不能够在2015年4月30日前结束,保险人同意免费延长12个月的保险期限……”。
原则上,工程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仅限于合同中载明的预计工期以内的风险。
同时,所载工期的长短也是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工期太长,再保人也会给出较高的再保价格或不接受再保分保。
考虑到本项目工程量较大等特殊情况,我司可酌情申请给予一定的免费延期,但延期不宜超过三个月。
综上,建议建设期保险期限约定调整为:
自保险合同签署日之次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30日二十四时(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全线工程预计投入试运营的时间)止,如果全线工程不能在2015年4月30日前结束,保险人同意免费延长3个月的保险期限,超过3个月的部分按日比例费率收费”。
P31页三、保险开始及保险期限:
1、建设期修改为“自中标通知书签发次日0:
00起至2015年4月30日,如果全线工程不能够在2015年4月30日前结束,保险人同意免费延长12个月的保险期限。
超过12个月的部分按照建设期(中标通知书签发次日0:
00起至2015年4月30日)日比例费率及实际超出的保险服务天数计算收费”。
其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投标人应对上述要求进行承诺,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二十一、关于每次事故的定义
招标文件P34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限额和免陪项下有关每次事故的约定: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时间引起的一系列事故”,该约定比较简洁,但为避免发生歧义,建议该约定按以往类似地铁项目中的约定修改如下:
“第三者责任(第二部分项下)对于区间每次事故是指:
盾构机、暗挖每推进50米内所发生的事故为一次事故;
高架工程每推进500米内所发生的事故为一次事故。
招标文件P34页
(二)免赔额“每次事故”定义修改为:
*每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对于区间每次事故是指每个工点:
二十二、关于保费支付规定
招标文件P43所载有关保险费支付进度和支付比例的约定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规定和惯例。
一方面,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规定,对于工程险保费,投保人应在工程期内按保险合同所载总保费的100%支付给被保险人,待工程完工决算后,再根据工程决算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保费的调整。
而按本招标文件中的支付约定,在工程完工决算前,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费只有合同载明总保费的90%。
另一方面,本工程工期较长,工期风险较大,且保费支付进度相对于以往类似项目较慢,这不利于整体工程的风险管控效果。
故建议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惯例规定和类似项目保费支付的惯例将招标文件中的保费支付约定调整为:
1、保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暂定总保费金额的30%;
2、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暂定保费金额的30%;
3、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暂定保费金额的30%;
4、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暂定保费金额的10%;
5、最终的保费根据建安工程及设备结算金额多退少补。
二十三、关于风险防范基金
招标文件P44页第5点规定投标人须设立不少于本次招标保险费金额3%的风险防范基金。
由于本项目保险金额较大,所涉保费较高,按照同类项目市场费率预测本项目对应的3%风险防范基金将极有可能超过200万元,偏高于市场水平。
建议调整为人民币50万元。
二十四、关于本项目工程名称的表述
招标文件P69页投标函、P72页合同执行授权委托书和P79页再保险安排承诺函里面均以“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进行表述,是否应修改为“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东莞虎门站段)工程”。
将P69页投标函、P72页合同执行授权委托书和P79页再保险安排承诺函内“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修改为“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东莞火车站-东莞虎门站段)工程”。
二十五、关于再保险安排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52号)“在建高速公路每100公里可以考虑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且任一隧道及桥梁(包括在建、建成工程)不得分割为不同的危险单位”的有关要求,本项工程全长37.768km(其中地下线长26.68km,高架线长9.808km,过渡段及地面线长1.28km),只能划分为一个危险单位。
由于本项目高达人民币125亿元的预估保险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国内任何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必须寻求临时分保支持。
而本项目目前所提供的资料有限,无法满足再保险公司的报价要求,现应再保险公司要求,本项目必须补充提交下述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程线路图;
3、沿线地质、水文资料;
4、施工进度表,即目前的施工进展情况,并请告知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
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资质。
因投标时间较紧,而临时分保报价所需的时间较长,为避免出现投标前无法取得再保报价的情况,请贵司尽快配合提交上述资料。
目前工程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中,尚无相关单位的资料,主要工程信息已包含在招标文件“第六部分:
工程项目介绍”中。
现附上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工程线路图供参考(上述资料仅为目前阶段的成果,正式文件以政府批准的为准),详见附件。
二十六、关于投标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承保业绩
招标文件P83页第六条要求投标人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承保业绩,对其具体要求我司建议如下:
1、情况说明表使用保险术语,以便于投标人理解。
对应修改为项目名称、保险地址(实施地点)、保险期限(实施起止时间)、被保险人(业主名称)、保险金额(合同价格)、承保份额及共保情况(如非独立完成,注明合作方);
2、删除“项目概况(含实施目标、内容及效果)”及“业主联系方式”,原因在于本公司与众多大型项目被保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有义务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信息等进行保密。
因此,对于相关项目的上述信息不便公开。
招标文件P83页“六、投标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承保业绩”修改如下:
投标人已完成的和正在进行的与所投项目类似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承保业绩的详细情况说明,其中应列明类似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实施起止时间、业主名称、项目规模(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等)、合同价格以及合同中与其它合作伙伴的关系等内容。
业绩证明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业主证明。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实施起止时间
业主名称
项目规模(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等)
合同价格(元)
承包金额及共保情况
第二部分补遗文件
一、关于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P19页6.5.5修改为: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确定25天后,成交供应商凭该项目的验收报告,采购人将把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退还成交供应商。
二、关于投标函
招标文件P69页:
三、投标函,增加:
十二、如我方中标,我司承诺自中标通知书签发次日0:
00起承担本工程的保险责任,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三、关于符合性审查
招标文件P25页:
附件1符合性审查表序号1“投标函的有效性”评审标准修改为:
“法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投标函完整有效”。
四、关于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文件P83页:
七、意见与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工程的关于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的建议和意见(投标人须设立不少于本次招标保险费金额3%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防灾防损和风险培训、风险管理考察和研讨等用途。
)”
东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R2线地质水文简况
一、自然地理
东莞市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口东岸,东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
地处东经113°
31´
~114°
15´
,北纬22°
39´
~23°
09´
。
东边清溪的银瓶咀山与惠州市接壤;
西边沙田西大坦西北的狮子洋中心航线与广州市隔海相望;
北边中堂大坦乡与广州市、惠州市隔江相望;
最南凤岗雁田水库与深圳市相连,毗邻港澳,处于广州至深圳经济走廊中间偏西。
主城区西北距广州59km,东南距深圳99km,距香港140km。
东莞市东西长约70.5公里,南北宽约46.8公里,全市陆地面积2465km2。
R2线起于东莞北部茶山镇,沿方中路、穿越寒溪河后,进入繁华市区的莞龙路、东城中路及东莞大道,而后在陈屋村附近进入S256,经厚街镇达虎门白沙村。
沿途楼宇众多、人口稠密、交通繁忙。
二、气象
东莞市地处珠江三角洲,气候温暖潮湿,雨量充沛,属亚热带季风气候。
多年平均气象特征值如下:
年降雨量最大为2394.9mm(1981年),最小降雨量1074.2mm,平均降雨量1769.4mm;
相对湿度最小为15%,平均为80%,极端最高气温38.2度(1994年),极端最低温度为-0.4度,平均气温22度。
因降雨量年内分配不均,常出现不同程度的春旱和秋旱。
多年平均受旱天数为41.9~32.5天。
每年4~9月为雨季,多暴雨。
雨季占全年降雨量的79.8~88.2%,年平均蒸发量1432.2~1738.5mm,由北向南递增,以7、8月最大,1、2、3月最小。
在雨季,一般降雨量大于蒸发量,旱季月降雨量小于蒸发量。
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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