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学培训讲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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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
发放贷款要收取利息;
办理有关业务或代理业务要收取手续费;
存放中央银行款和存放同业款也会收入利息等。
银行的费用主要包括:
吸收存款要支出利息;
借入和拆入资金要支出利息;
委托他行办理业务要支付手续费;
为维持正常经营要支出工资等各项费用。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银行的利润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四、商业银行会计的特点
⑴、商业银行会计的必须遵循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规章制度
⑵、国家的金融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必须贯彻
⑶、商业银行会计的有显著的宏观性和社会性
⑷、银行会计有着特殊的核算方法
⑸、银行会计核算同银行的各项业务关系十分密切
⑹、银行会计核算过程具有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⑴会计主体
⑵持续经营
⑶会计分期
⑷货币计量
六、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商业银行会计必须贯彻的一般原则包括:
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等。
七、对银行会计工作的要求
⑴、会计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⑵、严格执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⑶、实行重要岗位的定期轮换
⑷、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⑸、实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
八、会计人员的职责
⑴、认真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处理方法、程序科学、合理,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⑵、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收节支,为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⑷、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九、银行会计人员的权限
⑴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制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向上级行报告。
⑵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资金使用等情况。
⑶有权对开户单位与银行的往来账项做必要的检查。
(4)有权抵制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讲:
银行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
概念:
主要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记账方法的确定、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登记和账务组织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等。
一、会计科目
简单讲:
就是把银行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按照不同的业务性质进行分类,这种分类的名称就叫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分类:
按经济内容分可分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表外科目、备忘科目。
2、会计科目的管理:
乐山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并根据“城市商业银行会计科目”设置。
二级科目的有关账务数据之和应等于一级科目相应数据。
对规定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和核算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行总部决定修改变更会计科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旧科目的结转。
为了便于账务处理,银行会计科目制定时都编有代号,称为科目代号。
如:
现金的科目代号为101,活期存款的科目代号为201.
二、会计凭证:
银行的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是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
是办理资金收付和记账的依据,是各项业务处理的证明;
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凭证。
记账凭证以被称为“传票"
。
1、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
基本凭证和专用的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商业银行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填列并凭以记帐的凭证。
银行的基本凭证按其性质特点可分为三大类共十种传票。
第一类凭证仅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和传递,适用于未设专用凭证的—切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包括四种传票:
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转账借方凭证、转账贷方凭证。
第二类凭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但可对外传递,存入适用于未设专用凭证但又涉及外单位的一切转账业务。
凡银行主存入动代为收款进账或扣款时.(如单位存款利息的进账或贷款利息的存入扣收)使用。
包括两种:
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特种转账贷方传票
第三类凭证是特定业务使用的凭证,包括四种:
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外汇买卖贷方传票
外汇买卖传票的使用,适用于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会计部门,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外币兑换的转帐业务使用该凭证。
表外科目收付传票的使用,适用于需要登记表外科目帐务时所使用的凭证。
(2)特定凭证是指银行据以办理业务,并可代替传票凭以记帐的各种专用凭证。
一般由银行印制,单位购买和填写,并提交银行凭以办理某种业务。
这种特定凭证,由银行用于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如支票、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也有由银行自行填制,凭以办理业务及记帐的,如联行报单,银行汇票等。
特定凭证一般是一式数联套写凭证,格式按有关业务需要设计。
2、会计凭证的要素:
俗称“八大要素”即
A、年、月、日;
B、收、付单位的户名和账号;
C、收、付单位开户行的名称;
D、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E、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张数;
F、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G、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H、银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3、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
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六)、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
)。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七)、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八)、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总体要求:
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防止涂改、及时有效。
4、会计凭证的审查:
在此以特定凭证的基本要素为内容介绍审查凭证的要领:
第一、从凭证完整性上进行审查
凭证内容完整,是登记账簿、连接业务环节的基本条件。
受理客户交来凭证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审查:
⑴凭证签发日期是否填写,填写是否正确。
⑵收款、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是否完整、齐全。
⑶收、付款单位开户行填写是否正确。
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填写是否正确,大写金额是否乱造简化字。
(5)款项来源、用途及附件张数是否漏填。
(6)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留的印鉴是否完整。
(7)复写凭证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复写,复写的各联凭证字迹是否清楚,提交银行的凭证联数是否错漏。
第二、从凭证的真实性上进行审查
真实的凭证是维护资金的安全、准确记录分户账的可靠保证。
审查凭证真实性必须做到“四核对四检查”,即核对户名与开户行名,检查是否属本行受理的凭证;
核对账号与户名,检查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核对金额大写与小写,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是否涂改;
核对预留印鉴,检查凭证上的印鉴是否真实、清晰。
第三、从凭证合法性上进行审查
在审查凭证完整性、真实性过程中,还要认真审查它的合法性。
审查凭证名称,看凭证使用与结算方式是否吻合。
审查签发日期,看凭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审查款项来源、用途,看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信贷结算原则。
审查账户存款余额,看是否属于空头支票。
通过上述审查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受理。
对内容不全或填写差错的,应退还持票人,并解释说服,要求客户重填。
凡发现有伪造的凭证,及时向会计主管人员或支行长报告,认真追查,及时处理。
凡诈骗冒领等触犯法律的凭证,还应向当地政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持票人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由一定格式并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分类、系统、序时地登记和反映的簿籍。
会计账簿必须依法设置,禁止账外设账。
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簿、登记簿四类。
1、商业银行的总账包括表内科目总账和表外科目总账。
根据
每日各科目日结单合记,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四栏凭以登记总账。
2、明细账也叫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
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每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簿是按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须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通常指现金收入日记账和现金付出日记账。
4、登记簿是适应业务需要,用以控制经济事项或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的簿册,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
四、记账方法
记账方法按其登记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分为单式记账法(主要为表外科目的核算)和复式记账法(主要为表内科目的核算)。
我行按有关规定采用借贷记账法。
(1)、借贷记账符号账法的概念:
根据复式记账的原理,“借”、“贷”为记账符号,按,根据复式记账法的平衡原理试算平衡,记录和反映银行会计要素具体项目增减变化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2)、借贷记账法的基本规则:
A、以“借”、“贷”为记账符号。
“借”表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成本费用的增加、收入的减少;
“贷”表示“资产”的减少、“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的增加,成本费用的减少。
B、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等”为记账规则,即对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帐户(科目)进行对照登记,而借、贷双方的金额必须相等。
C、根据复式记账法的平衡原理试算平衡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公式和账务平衡,账务平衡包括发生额平衡和余额平衡。
即,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数;
全部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全部账户的贷方余额合计数;
(3)、单式收付记账法
银行对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收付记账法,是以收入和付出为记账符号,当表外科目涉及业务事项发生时计入,注销或冲减时记付出,余额表示尚未结清的业务事项,各科目只反映自身的增减变动,不涉及其他科目,也不存在平衡关系。
第三讲:
存款业务
一、存款业务的分类:
按对象分为:
单位存款、个人存款;
按期限分为: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按缴存范围不同分为:
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
按计息与否分为:
计息存款、不计息存款;
二、单位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
必须坚持“先存后用,不得透支”的原则。
按账户的设置的要求分为四类账户,即: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其他账户实行备案制。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只能从基本账户转入,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期限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个档次。
(2)、单位存入定期存款应开具“乐山市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3)、单位定期存款预留银行印鉴支取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户不得作为结算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4)、单位定期存款允许提前支取。
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份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份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剩余部份若大于起存金额则按原账号、原利率、原起息日、原定期限重新签发证实书,并在新证实书上注明原证实书编号;
若小于起存金额应作为销户转入其基本账户。
4、单位保证金存款
(1)、保证金存款户的开产,需有相关业务部门的书面通知。
(2)、单位支取保证金存款、销户时,必须经业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通知。
(3)、单位保证金存款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计息管理方式同单位活期存款。
5、单位通知存款
(1)、单位存入通知存款时,由银行开具“乐山市商业银行单位通知存单”;
(2)、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不得作为结算账户使用,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通知存款按存款人约定支取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的不同分为:
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4)、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
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
(5)、单位通知存款支取后剩余金额小于起存金额时应作全部支取。
6、单位协定存款
(1)、办理协定存款账户须由开户单位与经办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和基本额度;
(2)、基本存款额度由合同双方在签定《协定存款合同》时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单位协定存款根据“一个账户、一个余额、两个结息积数、两种利率”的管理方式,不分户核算,按季结息。
三、个人存款
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a)储蓄存款的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b)1999年月日11月1日起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起下调为5%,2008年月日10月9日免收个人所得税。
由银行代扣代缴。
c)定期存款的种类:
d)储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
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蓄机构
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㈡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㈢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
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
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四、计息
1、2005年9月21日起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
为结息日。
1、计息的方式:
积数计息法、逐笔计息法
(A)、积数计息法: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
(B)、逐笔计息法: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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