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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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
GB/T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系统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宜按3°
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3.2.1
基本比例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域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
1万。
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比例尺。
3.2.2
比例尺—挂图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挂图比例尺以1:
1万为主;
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根据区域面积和图纸幅面调整比例尺,比例尺可采用1:
2千~1:
10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挂图以不超过两张零号图纸大小为宜。
3.2.3
比例尺—地图册
A3幅面地图册,以挂图比例尺的三分之一作为地图册比例尺。
A4幅面地图册,以挂图比例尺的四分之一作为地图册比例尺。
3.3
图件内容
3.3.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主要反映规划期内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在规划期内的转换关系。
3.3.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主要体现两种分区:
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管制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基本农田保护分区)。
3.4
图件表达
3.4.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以两大色系表达两类用途:
建设用地以暖色系表达为主,非建设用地(农用地、其他土地)以冷色系表达为主。
3.4.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以颜色与符号(或晕线)表达规划和现状:
以颜色表达规划用途/规划用途分区。
为表达规划用途与现状用途的转换关系,用符号(或晕线)表达现状用途。
3.5
图件种类
3.5.1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必备图件与可选择图件。
必备图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编制的图件,可选择图件根据需要选择编制。
3.5.2
必备图件包括
1)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
2)规划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
3.5.3
可选择图件包括:
区位图、遥感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图等。
2)分析图:
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农业产业用地空间组织图、村镇用地空间组织图、交通用地空间组织图、耕地占用与补充分析图、土地利用变化分析图等分析图件。
各乡(镇)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其他图件。
3.5.4
本规范仅规定必备图件的制图要求,可选择图件涉及内容可参考附录J。
3.6
图件与规划数据库
制图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面向规划数据建库,基本满足规划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4
一般规定
4.1
基础地理要素
4.1.1行政界线
制图区域内行政界线,表达到村界。
制图区域行政界线外围标注四周相邻行政单位名称。
4.1.2政府驻地
制图区域内政府驻地,表达到行政村。
4.1.3
高程特征点
包括制图区域内山脉、山峰、山梁、高地、山隘等,标注名称和高程。
4.1.4
等高线与等深线
4.1.4.1
高程、高差对土地利用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
水底地势对土地利用有影响的地区需要添加等深线。
等高线和等深线可在相应地形图上的首曲线或计曲线基础上选择。
4.1.4.2
基本等高距可依据同区域地形图基本等高距的1~5倍设置。
一幅地图内只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等高线注记注在平缓处,其字头朝向高处。
4.1.5
其他地物
根据区域情况可选择表达其他重要地物,图式可参考地形图相关规范等予以表达。
4.2
注记
4.2.1
主要注记内容
1)政府驻地名称;
2)行政村及主要自然村名称;
3)公路、铁路、机场与港口码头名称;
4)水利设施名称;
5)河流、湖泊与水库名称;
6)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称;
7)高程特征点名称;
8)高程值;
9)其他重要地物名称。
4.2.2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字体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汉字注记的汉字应使用简化字,按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
1)汉字:
宋体、等线体(黑体)、楷体、仿宋、隶书,优先考虑采用宋体。
2)西文:
TimesNewRoman、ArialBlack,优先考虑TimesNewRoman。
4.2.3注记字向。
居民点名称、自然地理要素名称、说明注记及字母、数字注记,字向一般为正向,字头朝北图廓。
4.2.4
注记排列。
可按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水平字列、垂直字列、雁行字列和屈曲字列:
1)水平字列:
由左至右,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平行于南图廓;
2)垂直字列:
由上至下,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垂直于南图廓;
3)雁行字列:
各字中心的连线成一直线,且斜交于南图廓。
当与南图廓成45°
和45°
以下倾斜时,由左至右注记;
成45°
以上倾斜时,由上至下注记。
4)屈曲字列:
各字侧边垂直或平行于线状地物,依线状的弯曲排成字列。
4.2.5
注记字隔。
注记的字隔是一列注记各字之间的距离,分三种:
1)接近字符:
字隔0~0.5毫米;
2)普通字符:
字隔1.0~3.0毫米。
3)隔离字符:
字隔为字大的1~5倍。
4.3
图幅配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
图名、图廓、地理位置示意图、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等要素。
具体参见附录I。
4.3.1图名
4.3.1图名是图件的标题,书写应规范。
.1
4.3.1图名的内容包括:
规划名称、主题名称。
.2
4.3.1图名的字体与大小:
图名汉字采用宋体,数字采用TimesNewRoman。
主题名称的字号大小宜大于或等于规划名称的字号。
.3
4.3.1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
主题名称位于图廓外正上方,规划名称宜位于主题名称的正上方、右上方或左上方。
.4
4.3.2图廓
4.3.2.1
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
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外图廓和内图廓之间可填充简洁花纹,添加方里网,注明公里数;
内图廓四角点标注经纬度,经纬度为度、分、秒格式。
1万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方里网间隔为1公里,其中横坐标数字前应加注该图所在的投影带号,见图1。
对于大于或小于1:
1万比例尺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方里网间隔可作调整。
.2.2
图1图廓(局部放大)示意图
4.3.3
地理位置示意图
采用小比例尺行政区划图显示本级行政区在上一级行政区域内的位置,一般位于图幅内左上方或右上方,也可根据图幅情况进行调整。
4.3.4
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
4.3.4.1
指北针与风向玫瑰图可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
4.3.4.2
有风向资料的地区采用16方向或8方向风向玫瑰图,见图2和图3;
其他地区可采用指北针式样,见图4。
图2
16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
图3
8方向风向玫瑰图(示例)
图4
指北针
4.3.5
比例尺
宜采用数字比例尺或数字比例尺+直线比例尺的形式,绘于图廓外图幅正下方。
数字比例尺形式如“1:
10000”。
直线比例尺总长度宜为10cm,尺头长为2cm。
4.3.6
图例
4.3.6图件配置图例。
图例由图形(线条、色块或符号)与文字组成。
4.3.6图例绘制在图幅内左下角或右下角。
4.3.7
署名和制图日期
4.3.7图件应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制图单位的正式名称和规划编制日期。
4.3.7规划编制日期为全套成果的完成日期。
4.3.7规划编制单位和时间注于图廓外左下方,制图单位注于图廓外右下方。
4.4
图纸幅面和图件打印要求
图纸幅面大小选择应根据制图区域范围确定,以内容完整表达为准。
正式图件图纸大小幅面以不超过两张零号图纸面积为宜。
图件打印图纸宜采用重磅防水涂料纸(125克/平方米)。
零号图纸建议采用宽0.914米的筒纸。
采用8色墨盒(粗面黑、照片黑、浅灰色、青色、品红色、黄色、浅青色、浅品红色)打印。
5
5.1
地理底图
1)行政界线。
2)政府驻地。
3)等深线与等高线。
5.2
专题要素
1)土地利用现状用途,见附录A。
2)大型工矿企业等的范围和名称。
3)乡镇及周边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重要水利设施等。
5.3
图式
土地利用现状图的图式见附录C、附录G和附录H。
5.4
图层控制
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现状用途。
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采用土地用途或者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绘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1
4)道路网。
5)水域。
6.2
6.2.1
当采用土地用途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专题要素包括:
1)土地规划用途,见附录A。
2)规划基本农田。
3)各地块的现状用途。
4)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重点村镇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包括: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5)重要产业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名称及布局。
6)主要的河流、湖泊、山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名称。
6.2.2
当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专题要素包括:
1)土地用途分区
一般包括:
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独立工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见附录B。
2)各地块的现状用途。
3)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4)重要产业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名称及布局。
5)主要的河流、湖泊、山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名称。
6.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图式见附录D、附录G和附录H。
6.4
6.4.1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符合附录K的要求。
6.4.2
制图要素采用分层方式组织和绘制,当采用土地用途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重要产业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规划期内用途发生变化图斑的土地利用现状用途、土地规划用途。
6.4.3
制图要素采用分层的方式组织和绘制,当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重要产业项目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土地用途区。
7.1
5)水系。
7.2
1)允许建设区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2)有条件建设区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限制建设区。
4)禁止建设区与禁止建设边界。
5)基本农田保护区。
7.3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图式见附录E。
7.4
制图要素采用分层的方式组织和绘制,图层压盖从上至下的顺序依次是:
注记、行政界线、各区边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基本农田保护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8.1
3)道路网。
4)水域。
5)现状建设用地。
8.2
土地整治规划图的专题要素包括:
1)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范围、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规模)。
2)农用地整理重点区(范围、农用地整理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3)土地复垦重点区(范围、土地复垦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4)土地开发重点区(范围、土地开发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5)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区(范围、土地开发重点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
6)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建设用地、其他土地等现状用途。
8.3
土地整治规划图图式参见附录F。
8.4
注记、行政界线、其他基础地理要素、土地整治区(范围、整治区规模、净增耕地规模)、有关土地利用现状用途。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一级
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含义
农
用
地
耕地
可根据实际区分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其他农用地
设施
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级、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坑塘水面
按照其用途将养殖水面用地归并在一起,按照其用途属性予以简注“塘”字。
农田水利
用地
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建
设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指城市、建制镇居民点,包括城镇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和学校等单位的用地。
农村居民
点用地
包括乡集镇、村庄范围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单位用地。
采矿用地
指独立于居民点之外的采矿、采石、采砂(沙)场及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不含盐田)。
其他独立
建设用地
指采矿地以外,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铁路符号表示。
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
包括设计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等用地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公路符号表示。
农村公路指以乡(镇)为主建设,通至各行政村的公路,其用地宽一般小于10米。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机场符号表示。
港口码头
是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管道运输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管道符号表示。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在用地范围内应按其用途属性予以简注“库”字。
水工建筑
指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堤顶宽度大于5米的,依比例尺表示,等于或小于5米的,以单线表示。
其他建设用地
风景名胜
设施用地
指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特殊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盐田
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水域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集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
时令湖、河洪水位一下的滩地;
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滩地;
生长芦苇的土地。
自然保留地
指水域以外未利用、保留原有性状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积雪、沼泽地、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类别
名称
土地用途分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村镇建设控制区
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独立工矿区
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用地之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一般农地区
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林业用地区
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牧业用地区
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是为对自然和文化遗产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允许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有条件建设区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
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
限制建设区
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现状土地用途
表达图式
图式符号
RGB
RGB(245,255,125)
RGB(175,255,150)
RGB(120,220,120)
RGB(210,255,115)
其他
设施农用地
RGB(65,225,210)
不依比例尺表达
RGB(205,120,100)
RGB(115,225,255)
RGB(70,130,180)
不依比例尺表达RGB(70,130,180)
RGB(168,168,0)
RGB(205,110,100)
农村居民点用地
RGB(245,120,120)
RGB(210,160,120)
RGB(0,0,0)
RGB(250,150,50)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RGB(235,215,150)
水工建筑用地
RGB(223,115,255)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RGB(220,110,150)
其
他
土
河流水面及
RGB(180,180,180)
附录D(规范性附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表D.1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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