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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必须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学校经济活动应做到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分离、权责对等。
1.校长是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者和审批者,不得直接经办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
2.分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学校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是学校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不得单独经办经济业务事项。
3.学校总务主任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财务日常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学校总务主任不能兼任报账员;
财物保管、验收人员不能兼任采购员;
物资保管人员不能兼任物资领用人员。
5.校长、总务主任、会计、出纳、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物品采购、验收、保管等职责不能混淆。
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决算编制和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印章管理、物资和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以及部监督等。
学校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学校实行部控制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轮岗制度。
第十条学校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活动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管理模式等因素,为部控制关键岗位配备能力和资质合格的业务人员。
财会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学校切实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及时性。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关键风险点,提出相应的部控制措施和建议。
评估书面报告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并归入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学校进行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一)学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部管理制度,是否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部管理制度。
(二)学校是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议事决策机制,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三)部控制有效实施情况是否纳入学校部相关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考评体系。
(四)部控制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部控制要求。
(五)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轮岗、部门互审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六)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离岗或工作交接是否存在责任不清和相关资料丢失等情况。
(七)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培训,及时全面掌握国家有关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和债务管理、基本建设、经济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各项规定,以及学校相关的部管理制度。
(八)学校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学校的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合理,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预算执行进度明显滞后或超前的情况,决算编报是否及时准确。
(九)学校是否明确收支流程和审核、审批权限,是否建立印章和票据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的情况。
(十)学校的政府采购业务是否合规,资产管理的各项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存在侵占、挪用、不当处置资产等情况。
(十一)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编制和招标是否合规,记录是否全面,竣工决算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利用招标、建设物资采购私设“小金库”及收受商业贿赂的情况。
(十二)学校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债务管理流程是否明晰、职责是否明确,学校是否存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十三)学校是否存在XX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签订对外担保、投资和借贷等合同,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已发生经济收入但不订立合同或不交存合同而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十四)学校是否建立部监督机制,对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对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学校对外部和部监督检查,以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中所发现的本学校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十五)其他经济活动风险。
第十四条学校部控制控制措施一般包括:
(一)预算控制。
加强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等环节的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实现对经济活动风险控制。
(二)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
合理设置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部授权审批控制。
明确部授权审批的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容,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人员应当在授权围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四)归口管理。
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五)业务流程控制。
结合经济活动的性质、围、规模和部控制要求,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流程中计划、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做到各流程手续完备,相关文件、记录和凭证完整。
(六)资产保护控制。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应当严格限制人员XX动用和处置资产。
(七)会计系统控制。
建立健全本学校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八)信息技术控制。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部公开的容、规、方式和程序。
通过指定专门机构或岗位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规信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流程,建立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信息系统安全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逐步将经济活动及其部控制流程嵌入学校信息网络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学校层面部控制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单独设置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重大经济事项的部决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五章业务层面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调整、决算编报、绩效评价等部预算管理工作机制。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学校财务人员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区财政局提供的预算标准,将本学校基础信息如实填报部门预算系统“学校基础信息录入表”。
2.核对教师信息与本年各类增资,填改“学校在职职工工资表”。
3.整理上年度连续三个月水电费发票,测算月平均水电费;
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整理学校班数、多媒体教室数、供暖面积等信息。
4.填报“支出项目录入表”,学校负担保险部分及班主任费、水电费等。
5.填报“收入项目录入表”,并系统审核数据。
6.学校总务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预算容。
7.上报预算。
第十九条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恰当、方法科学、编制及时、数据准确。
(一)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各类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学校应当建立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学校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学校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的适时分析机制。
财会部门定期核对学校部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确认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完成情况。
学校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行业和学校特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报批和使用程序。
因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应急预案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学校具体情况建立绩效评价指标,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方法,加强业务或项目成本核算;
通过开展支出绩效评价考核,控制成本费用支出,降低学校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强化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发挥预算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一)学校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围执行预算,杜绝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学校每年在做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上报教育局下一年项目实施预算方案,经教育局研究确定后列入全局项目预算。
(二)学校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通报机制。
定期向学校领导或涉及的各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出调整支出或改进支出结构的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根据收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学校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围。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部管理制度,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
明确支出的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围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大型会议、培训需向教育局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务接待费支出要统一填写《昆区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清单》,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账,一份留做学校定期公示,接待费报销时必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学校公函和接待清单。
公务出差之前各学校要认真填写《昆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审批单》,市的差旅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即可报账,市外的差旅需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账。
重大支出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标准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昆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差旅审批单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派出机构文件(文件名、文号):
出差人:
(共 人)
出差日期:
(共 天)
学校意见
年月日
教育局
审批意见
注:
此审批单后需附派出培训或出差组织机构的相关文件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昆区教育系统公务接待清单
公务接待日期:
接待地点:
公务活动项目(事由):
接
待
对
象
学校
职务
联系
备注
陪
同
人
员
接待费用明细
领导审批意见
派出学校公函
公示日期:
的格详细的旅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等管理制度,低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
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
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
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4.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
由教育局财务中心根据业务的实质容及时登记账簿;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教育局财务中心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学校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
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学校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
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学校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学校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学校应建立健全支出部控制制度和部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部支出管理,强化部约束,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学校运行成本。
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围;
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学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重点关注:
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
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
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预算学校划转资金的情形;
是否存在将财政预算资金借贷给其他学校的情形;
预付款项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预算资金的情形;
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昆区教育系统一般财务报销流程
1.经手人拿到发票后通过国税、地税相关查询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注:
经查询此票为真票,查询人:
XXX。
查询方法:
国税发票查询步骤:
打开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普通发票查验
地税发票查询步骤:
打开地方税务局——查询服务——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查询
查询其他省市的发票可登陆查询省市的国税或地税。
2.学校要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执行校长“一支笔”审批,每一项支出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每一个支出票据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长签字,经学校财务人员审核合格后,校长最后审批。
若实行授权审批的,要明确支出的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围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经办人找学校相关人员签字后,将凭证交到学校财务处。
3.学校财务人员按发票需开具的支票类型初步整理发票,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发票需转账,1000元以下合并开具现金支票;
然后再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整理发票,如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其他(临时工工资)等。
4.财务人员按支付类型、支出经济分类汇总发票,填写集中支付申请书。
5.财务人员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处审核,收付中心初审人员全面审核各类单据,审核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附反映支出明细容的原始单据及相关资料,确保单据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审核通过后签字;
到收付中心副主任处审核,出具支付凭证。
6.到建设银行对公业务部转账,兑取现金交收款方。
7.将全部凭证交回本学校记账会计处记账。
1.学校要明确资金支付业务流程,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取、支付手续。
学校需提取现金或转账必须由经办人填报相关支票申领审批单,经财务人员复核,由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
2.报账完毕之后及时将全部凭证交回本学校;
3.如有退票,需学校财务人员到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请先申请或用转账支票付款。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采购业务的控制。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与合同管理、质疑投诉答复管理和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部管理制度。
对未纳入《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围的采购业务,学校应当参照政府采购业务制定相应的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采购业务有关的政策制度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活动组织与质疑投诉检查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结合本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对采购业务的关键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部控制措施:
(一)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和计划管理。
建立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本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实际需求及经费预算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列明采购项目或货物品目,并根据采购预算及实际采购需求安排编报月度采购计划。
(二)加强审批审核事项管理。
审批审核事项包括采购组织形式变更、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进口产品和落实政府采购扶持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审核等。
学校采购进口产品或变更采购方式时要聘请专家论证制度或进行严格的部审核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控制。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在制定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及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应当聘请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确保需求明确、翔实,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完备、合法。
(四)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加强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管理。
采购活动组织部门要与采购需求制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负责答复供应商质疑。
答复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答复及时,容真实、客观、清晰。
(六)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
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文件、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学校应当定期对采购业务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学校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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