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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美国投掷原子弹于广岛时,罗尔斯仍然留在太平洋。
对于他的战争经历,罗尔斯从来没有公开谈论过。
但在1995年美国《异议者》杂志的「纪念广岛五十年」专题上,罗尔斯却毫不犹豫地批评美国当年投掷原子弹,杀害大量无辜日本平民生命的决定是犯了道德上的大错,并毫不留情地抨击杜鲁门总统的决定,令他丧失成为政治家的资格。
这篇文章是罗尔斯到目前为止的一生中,对具体政治事件唯一的一次直接评论。
战争结束后,1946年罗尔斯重回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博士,师从效益主义哲学家史地斯。
五○年递交论文,题目为〈一个伦理学知识基础的探究:
对于品格的道德价值的判断的有关考察〉。
罗尔斯在论文中尝试提出一种反基础论的伦理学程序,他后来发展的「反思均衡法」亦源于此论文的构思。
毕业后,罗尔斯留在普林斯顿做了两年助教,1952年获奖学金往牛津大学修学一年。
牛津一年对罗尔斯的哲学发展十分关键,在那里他认识了柏林、哈特等当代着名哲学家,并积极参与他们的研讨会,得益甚大。
而运用假然契约论证立道德原则的构想亦于当时逐步成形。
从牛津回美后,罗尔斯先后在康乃尔、麻省理工等大学任教。
1962年转到哈佛大学,1979年接替诺贝尔经济学得奖者阿罗担任的「大学教授」职位。
此职级是哈佛的最高荣誉,享有极大的教学及研究自由,当时全哈佛只有八人享此待遇。
罗尔斯亦先后获牛津、普林斯顿及哈佛大学颁授荣誉博士。
1991年七十岁时,罗尔斯正式退休,但依然着作不缀。
罗尔斯在哈佛培养了很多杰出的博士生,尤其在诠释及发展康德伦理学方面,影响力很大。
罗尔斯一生中最欣赏的是德国启蒙哲学家康德及解放黑奴的美国总统林肯。
即如康德一样,罗尔斯虽然广受各方尊崇,为人却极为低调,既不接受传媒访问,亦不喜交际,生活简朴而有规律,大部分时间均留在家中着书立说。
他治学极为严谨,每一篇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每一用字都要细心推敲,千锤百炼后才愿意出版。
文章出版后又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进一步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然后才将其综合成书,形成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
例如《正义论》中很多基本概念,罗尔斯在五○年代已经形成,并先后出版了〈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两种规则的概念〉以及〈公平式的正义〉 。
而到六○年代,他已开始用《正义论》第一稿作为上课讲义,前后三易其稿,直至1971年才正式出版。
而《正义论》出版后,面对各方批评,罗尔斯继续反省、修正完善原来的观点。
经过二十多年的思考,发表一系列论文后,到1993年才再出版他的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对原来的理论作了相当大的修正。
此书一出,瞬即又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焦点,并为政治哲学设定新的议题及研究方向,可谓罗尔斯学术生涯的第二高峰。
1999年他的《万民法》面世,专门讨论国际正义问题。
而他在哈佛教书用的《道德哲学史讲义》则于2000年出版。
而另一本对《正义论》作出补充说明的《公平式的正义:
一个重申》亦于2001年面世。
罗尔斯近年接连中风,卧病在床,已难以继续写作。
可以说,罗尔斯便以以上几本着作,奠定其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的地位。
哲学思考,离不开哲学家所处的时代及学术传统。
《正义论》的成功,相当程度上在于它对这两方面均能作出积极响应,并提出原创性及系统性的见解。
《正义论》酝酿的六○年代,是自由主义受到最大挑战的时代。
尤其在美国,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反越战运动等,都对当时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质疑。
社会正义、基本人权、资源的公平分配及贫富悬殊问题等,成为各个运动最关心的政治议题。
这些都不是技术性的枝节问题,而是对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及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根本的挑战。
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只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的挑战。
而《正义论》却显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足够的理论资源,响应时代的挑战,建构一个更为公正理想的社会。
《正义论》的重要性,也和当时英美的学术氛围有莫大关系。
二十世纪上半叶,是政治哲学最黯淡的时期。
传统政治哲学最关心的,是探讨规范性的价值问题,讨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社会的分配正义,政府的权威与公民的责任等等。
但二十世纪初期流行的逻辑实证主义却认为,任何评价性及规范性的命题,只是表达我们的感觉或情绪而已,并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
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性的恒真命题,例如数学或逻辑;
要么是可以被证实的经验性命题。
既然哲学并非经验性的学科,唯一可做的便是逻辑及概念分析。
其后兴起的语言分析学派,亦强调哲学只应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
在这种环境下,规范政治哲学被推到一个极为边缘的位置,渐渐从现实世界中退隐,对种种实质性的道德及政治问题保持沉默,只从事对道德概念进行语言分析的「后设伦理学」工作。
所谓「政治哲学已死」,描述的便是这种境况。
罗尔斯却清楚指出,仅靠逻辑及语言界说,根本无法建立任何实质性的正义理论。
政治哲学最主要的工作,是要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自由运用我们的道德直觉及种种经验性知识,建构出一个最能符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的正义体系。
《正义论》被视为复活规范政治哲学的扛鼎之作,是因为它在方法论和实质的政治原则上,均契接传统政治哲学的精神,推陈出新,提出一套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问世后,政治哲学重新在学院中蓬勃起来,大量出色的着作纷纷涌现,对资本主义民主社会各个层面作出深刻的价值反省及批判。
正如德国着名哲学家哈柏玛斯所言,「在最近的实践哲学史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
」《正义论》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分水岭。
试观过去三十年的各种政治理论发展,包括效益主义、右派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文化多元主义(multiculturalism)、差异及认同政治以至国际正义理论等等,几乎都以《正义论》为参照系展开各种论述。
持平的说,要理解英美当代政哲的发展,不可能不以《正义论》为出发点。
Ⅱ《正义论》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建构一个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时在实践上可行的正义原则,以此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合理分配社会合作中的利益与承担。
具体点说,罗尔斯希望用契约论及反思均衡的方法,证成一组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合理公平的社会分配原则。
在政治光谱上,他的理论常被界定为自由左派又或自由平等主义(liberalegalitarianism),最大特点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及更为平等的社会资源分配。
在这一节,我会先阐明《正义论》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良序社会的理念、正义原则应用的对象以及分配的物品等。
在第三节,我会将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与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作一对比,以显其独特之处。
第四节则集中讨论他的道德方法学及其正义原则的证成理据。
第五节将分析他的原则如何应用到制度层面,并讨论稳定性的问题。
最后,我会作一扼要批评。
《正义论》全书处理的,是有关社会分配正义的问题。
「正义」一词,可以指涉不同意思。
它一方面可以作为一个实质性的道德判断,形容一个人,一个行为或一个制度是正义或不正义的。
但另一方面却可以中性地指涉一个主题,即正义的目的是关心该依据何种原则,决定人们应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得的利益与负担。
换言之,正义原则是指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原则。
罗尔斯称此为「正义的概念」。
它是形式化的,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实质正义的充分条件。
要决定何种原则符合实质正义,不同理论必须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
罗尔斯称这些不同的理论为「正义的观念」(p.5)。
因此,虽然效益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念或正义体系,对实质正义有截然不同的判断,但却同样接受对正义概念的理解。
透过这种区分,罗尔斯想说明正义问题的独特性及重要性。
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合作,正义问题便会出现。
缺乏合理而稳定的正义原则,社会迟早会解体。
而所有政治理论,必然是在辩护某种特定的正义观念。
而每种正义观念的背后,则必然预设了某种对社会及对人的理解。
什么是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
罗尔斯理解社会是一个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险。
这种合作同时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冲突的特点。
一方面,我们活在一个自然及其它资源适度匮乏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较独自生存,对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处。
另一方面,合作者却有不同的人生计划,对何谓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
由于他们都重视自己的人生目标,因此总希望从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
在这种正义环境之下,社会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们却需要一组正义原则,规定社会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准则,并裁决人们各种相冲突的诉求。
但我们得留意,正义环境的出现,并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义者,参与社会合作只为极大化一己利益,并视得出的原则纯粹是各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因为严格来说,这样的原则并不是道德原则,而只是各方迫于现实而作的暂时妥协而已。
罗尔斯认为,人们除了重视自己的利益,同时亦有正义感的能力,能够作出道德判断并自愿遵从合理的道德原则。
正义原则最重要是体现一种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参与者的合理接受。
所谓互惠必须是在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结果,而非由现实社会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来决定。
因此,我们应视社会为一自由平等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
这种社会观是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出发点。
而这样一个理想的公平合作体系,是罗尔斯所称的「良序的社会」。
这样的社会有三个特点。
第一,每一成员都接受,并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
第二,社会基本结构公开地满足正义原则的要求;
最后,合作成员普遍具备有效的正义感,能自愿遵从正义原则的要求。
良序社会是一个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帮助我们比较及判断不同正义观念的优劣。
例如如果一正义原则只是由外在权威强加于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会某部分人的认同,此原则便不值得追求。
良序社会的优点,是所有人都能公开地接受同样的原则,亦清楚原则背后的证成理据。
当彼此出现纷争,便可有一共同标准作出裁定,因此能成为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
而这个公共的原则亦能有效培养人们的正义感,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罗尔斯最终希望论证,他提出的正义原则,较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更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
既然社会正义关心的是社会分配问题,我们便须先界定社会的界限,否则便难以确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罗尔斯假定,正义原则只适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体系,和其它社会没有任何联系,而只是一个自足的民族社群。
国际正义并不是此书关注的问题,罗尔斯亦不讨论得出的原则能否用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资源分配。
即使在此封闭体系之内,正义原则也不是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而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
这个基本结构,包括规范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
这些制度互相调合交织成一个系统,决定人们的权利、责任及利益分配。
例如宪法、竞争性市场、法律上所承认的财产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属于基本结构的一部分。
为什么基本结构是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
主要是因为这些制度,对每一个人的人生影响至为深远。
我们一出生,便无可选择地活在某种社会制度之下。
这些制度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生活前景、社会地位以及追求各种价值成功的机会。
活在社会主义或自由主义之下,我们的人生前景便完全不同。
因此,没有所谓价值中立的制度。
任何制度都预设了某种道德取向,并导致某种社会合作模式。
再者,我们无法抽离社会基本结构,判断某一个别行为是否正义。
一个人应得多少,必须视乎他活在那种分配制度之下。
最后,即使我们对正义原则已有共识,在长期复杂的社会运作当中,缺乏基本结构居中执行及调整,亦难以维持一个正义的背景。
读者或会问,既然正义原则只应用于基本结构,那么对社会中众多的社团及个人又有何约束力?
一方面,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它并不直接规定非基本结构的个别社团的分配方法,亦不评估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好坏优劣。
但正义原则却为社团及个人的行为设了一重基本限制,即它们绝对不可以逾越正义原则设下的框架。
例如大学招生不可以违反机会平等,教会必须尊重信徒的脱教自由等。
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各自的人生计划。
这便自然联结到罗尔斯视社会基本结构为一满足「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构想。
要了解这概念,最好和另外两种程序观作一对照。
第一种是完美的程序正义,意指我们既有一个决定公正分配的独立标准,同时又有可行的程序达到该标准。
例如我们要在五个人中均分一件蛋糕,只需让负责切的人最后一个拿,便可达到预期的结果。
第二种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即虽有独立的标准,却没有可行的程序,绝对保证得到预期的结果。
司法审判便是一例。
我们希望所有犯罪者受罚,无辜者获释,但却没有一个绝对的程序能够做到此点。
至于纯粹的程序正义,则是没有独立的标准决定何者是正确的结果,但却有一公平的程序,保证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合理公正的。
赌博是一明显例子。
只要赌博规则公平,最后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公平的。
罗尔斯希望,他的正义原则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亦能保证一个公平的程序,令得社会分配的结果,最后总是公正的。
但这却得视乎两个条件。
第一是正义原则本身必须公平公正,其次是基本结构必须能充分实现该原则的要求。
纯粹程序正义的最大好处,是达到一种社会分工的效果,大大减低分配正义的复杂程度。
我们只要保证政治及经济制度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便无需评估、计算社会合作中出现的无数可能情状,并容许社团及个人能自由发展各自的目标。
分配正义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
分配什么?
什么物品应作为人际间比较的标准?
很明显,没有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根本难以进行合理而有效的分配,因为我们无法衡量、比较公民的不同诉求,亦难以决定他们的社会位置。
但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果不接受效益主义将所有价值都化约为欲望或偏好的满足的方法,有什么东西是既能和不同的价值观念兼容,同时又能被全体成员合理接受呢?
为解决此问题,罗尔斯遂提出社会基本物品的概念。
这些物品被界定为对所有理性的人生计划都有用的价值,拥有愈多,对实践特定的价值观念便愈有利。
这些基本物品包括:
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等。
它们遂成为社会分配的参考指数。
但如何证明这种说法合理呢?
在《正义论》初版中,罗尔斯假定这是一个经验事实,透过心理学、统计学又或历史调查,便可以证明其普遍有效性。
但他后来发觉,这个解释难以成立,并且和书中其它论证不一致。
因此,在修订版中,他对此作了重要的修改,将对基本物品的说明和一个「道德人的观念」扣联起来。
他的想法是这样:
由于我们理解社会为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我们便必须对参与合作的人有一个特定的要求。
罗尔斯假定合作者必须具备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第一是具有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即一种能够了解、应用并依正义原则行事的能力。
欠缺这种能力,人们便无法作出自主的道德判断,并有足够的道德动机,尊重正义原则规定的公平合作条件。
第二是具有一种实现价值观念的能力,此指一种形成、修改及理性地追求不同人生计划的能力。
由于社会合作是一个互惠的活动,因此参与者均希望从合作中,能更好地实现各自的人生目标。
如果欠缺第二种能力,人们便无法理性安排及调整自己的人生计划,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更遑论进行社会合作了。
罗尔斯更设定,当人们最低限度地拥有这两种能力时,他们便被视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而此亦是参与社会合作的充分条件。
既然如此,罗尔斯进一步认为,在良序社会中,一个道德人便会有两种相应的最高序的关怀去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同时亦有一较高序的关怀去追求他们特定的价值观念。
因此,所有良序社会中的公民,都有追求及实现这两种最高序关怀的共同目标。
伴随着这种对道德人的理解,对基本物品的论证亦跟着改变。
基本物品的重要,在于它们是实现公民两种最高序关怀的必要条件及较高序关怀的必要工具。
例如思想及信仰自由便是追求及修正某种价值观念的必要条件。
罗尔斯作出这种修正,和证成自由的优先性有密切关系,因为相应于这两种道德关怀,自由便较其它基本物品有较高序的重要性。
至此,我已阐明了《正义论》中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其实它们是环环相扣的:
在一个正义问题出现的环境底下,我们视社会为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
而合作者在两种最高序的道德关怀推动下,共同寻求一组人人接受并满足良序社会要求的正义原则,以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方式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公正分配各种社会基本物品。
接下来的问题是:
透过什么方法,得出一组怎样的原则,才能满足这一系列要求?
Ⅲ罗尔斯声称,他要沿用自洛克、卢梭及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证成他的正义原则。
在这一节,我先将他的正义原则和效益主义及其它理论作一比较,以便读者对他的实质正义观有一个基本把握,然后在下一节再讨论他如何证成他的正义原则。
先谈效益主义。
罗尔斯在书中开首便指出,他全书的目的,是希望建构一套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取代效益主义以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
因此,《正义论》全书大部分论证,是透过对照及批评效益主义而展开。
效益主义是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最主要的道德及政治哲学理论之一。
休谟、亚当斯密、边沁、弥尔及西季维克都是这个传统的代表人物。
效益主义有不同的变种,但古典效益主义基本的定义是:
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该社会所有人中间产生最大的效益净值的时候,便是合理及公正的。
效益主义有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它是一个目的论式的理论,先独立界定出什么是最值得追求的价值,然后规定凡能极大化此价值的行为,便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
例如如果快乐是最终的价值,那么一个行为的价值高低,便可纯粹以它产生的快乐多寡来衡量。
第二,效益主义是一种后果论式的理论,行为对错只考虑结果能否产生最大的效用净值,而不关心背后的动机理由,亦不重视该效用净值在不同人之间如何分配。
效益主义虽然仍会重视平等、权利等其它道德价值,理由却在于它们是效益极大化的有效手段,因此只具有工具性及衍生性的价值。
最后,效益极大化原则本身,更预设了所有价值都可化约还原为欲望的满足或快乐,并可在不同人及不同价值之间进行量化比较。
效益主义的这些特点,却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后果。
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它难以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权利会被整体利益的考虑而牺牲。
例如在一种族歧视的社会,A族人占多数。
按照效益原则,每人的欲望算一单位,那么在社会分配中,占少数的B族人被剥夺基本的权利,在道德证成上便完全站得住脚。
因为在其目的论式的结构中,平等或个人权利并没有任何独立的道德重要性。
只要能极大化总体效益,便符合正义的要求。
但我们显然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
有些不合理的欲望,不管多么强烈,在正义原则证成的过程中,一开始便应被排除出去。
民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信念,是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
但效益主义却令权利的基础变得十分脆弱,一旦权利与整体效益发生冲突,前者便有随时被牺牲之虞。
其次,按效益主义后果论式的思维,个体的独特性及多元性完全得不到重视。
因为在总体效用计算中,社会就像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理性地将所有的人欲望相加。
个体只是在某一特定时刻的效用承载者,又或效益极大化的工具。
就此而言,每个人的身分都是一样,价值高低纯粹视乎能产生多大效用。
但在多元民主社会中,我们承认每个人都有独特的身分,各有不同的喜好及人生计划,个人尊严的基础和总体效益计算无关。
效益主义隐含的这种对人的理解,显然和这种想法不兼容。
诚然,个人或许为了更大更长远的快乐,而愿意忍受一时的痛苦,但我们却不能将此种想法扩延到规范整个社会的原则上去。
因为如果社会是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有什么理由要少数人为多数人牺牲呢?
效益主义完全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分配问题,而只将所有人的欲望合并,正正忽略及扼杀了个体的分离及独立性。
与此相关的是,如果效益主义要得到有效实施,便必须要求人有很强的利他动机或同情心,刻刻以整体利益为念,随时抛下个人的计划及目标。
但这种动机要求显然过于苛刻,难以令人接受。
基于以上理由,罗尔斯认为效益主义并不能和社会作为一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兼容。
为取代效益主义,罗尔斯乃提出他的两条正义原则
(1)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a)在和公正的储蓄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theleastadvantaged)最为有利;
(b)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原则,原则之间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
因此,第一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基本自由只会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要么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能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整个自由体系,要么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而整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及福利的考虑。
经济效率及利益极大化不得与正义原则有任何抵触。
例如社会不可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
而在第二原则之中,2的平等机会原则优先于2的差异原则。
这便是罗尔斯用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最根本的两条原则。
只要和其它理论略作对比,我们便可以观察到它的主要特点。
例如它和效益主义是针锋相对的。
第一,它的结构不是目的论,而是义务论式的。
它并不用极大化某种价值来界定正当或道德上的对错。
再者,价值不能独立于正当而被界定。
只有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前提下,人们的欲望及计划才有价值可言。
「他们的欲求及渴望,从一开始就受到正义原则的限制。
这些原则具体划定了人们的目的体系必须尊重的界限」。
例如一个含有种族歧视的价值体系,无论对该人能产生多大的欲望满足,都不会被容许。
罗尔斯因此说,他的理论是一个「正当优先于价值」的理论。
第二,它不是一种后果论的理论。
正义原则词典式的优先次序,规定任何违反两条原则的政策及行为,无论可以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都不会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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