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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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鲤鱼头舞场面积为1245平方米(内含一栋两层的建筑物:
首层占地面积113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13平方米,露天面积1019平方米);
乒乓球室面积为474平方米;
仓库建筑面积为43平方米。
(以甲方提供红线图范围为准)。
第四章经营项目
第三条乙方承租租赁场地仅限于用作商业(经营范围仅限于文体活动策划服务、书画艺术、茶艺、咖啡及风味小吃),不得封闭式经营,不能对公园造成环境污染,并且涉及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
乙方须自行办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租赁用途、经营范围、经营面积,乙方如果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超出经营面积,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且不需向乙方赔偿任何费用,经营权至甲方发出收回经营权通知之日起收回。
第五章租赁期限和场地交付与接收
第四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租期起算日为租赁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该租赁项目设60天的免租建设期,分两年执行,第1年免收1个月,第2年免收1个月,即第1年、第2年均缴交11个月租金。
60天的免租期限包含在5年租期内,免租期的起算日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租赁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第五条场地交付与接收:
甲方于租赁场地的租期起算日前(含起算日)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的,租赁场地的交付使用时间为租赁场地的租期起算日。
否则,租赁场地的交付使用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之日。
第六条租赁期满,如租赁场地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但前提是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续约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如甲方需将租赁场地继续出租的,甲方应当优先向乙方告知关于继续出租的相关情况(包括租金、租赁期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及通知乙方参加租赁场地公开挂牌的交易活动。
第六章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约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须按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期内各年度租金标准如下:
第1-2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__元/月;
第3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3%,即:
第3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__元/月;
第4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__元/月;
第5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为________元/月;
第八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租金按月支付,乙方应将每月应缴租金于当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甲方账户资料如下:
开户行:
中国银行广州小北路支行
户名:
广州市越秀公园
账号:
710757739011
上述账号信息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自下一付款期起向变更后的账号支付应付款项。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合法的租金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租金支付时间。
第七章水电费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租赁场地正式移交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水电费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水电保证金后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水电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乙方结清水电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水电费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拖欠水电费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自行在水电费保证金中扣取,而不须经乙方同意。
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投入装修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租赁期限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等于首年度月租金标准叁个月的租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合计人民币元。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履约保证金于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并结清所有费用、办清一切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税款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负担。
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租赁场地的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费。
乙方每月所用的水费、电费按水表、电表的分表量度和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另外附加收水电设备更新维护保养费为水、电实际用量费用的10%;
上述费用乙方须于次月5号前向甲方交缴。
如拖欠水电费,则视为违约,并每天加罚滞纳金3‰,若乙方拖欠水电费达二个月,甲方有权停水停电并单方面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向乙方追回拖欠水电费和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每年向所属辖区或街道支付垃圾回收费及除四害等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规定交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如乙方逾期交纳,应向甲方交纳3‰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并视拖欠情节的严重性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
乙方如逾期40天不向甲方履约交款,本合同则自行终止,甲方可收回场地自行处理,场内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赔偿。
乙方所欠款项,甲方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追讨。
第九章税务债务、责任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租赁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负责租赁期间员工的工资、保险以及各项福利待遇。
租赁期间,乙方须依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所聘用的员工购买社保,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债权债务、劳资纠纷、经营纠纷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赔偿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章租赁双方的变更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取得方即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承租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作经济担保、抵押。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退场,甲方不赔偿任何费用。
期间凡属本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收、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章甲方权责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以及广州市人大制定的《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制定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广州市越秀公园制定的《公园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督促乙方做好有关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乙方的安全生产、经营服务、消防安全、商品质量或食品卫生、计划生育、经营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和要求整改。
第十八条甲方负责提供现有的用电电源供乙方在营运期间的经营服务使用,乙方自费引线装配,如遇线路故障所引起的停电、停水,甲方不负责任。
如乙方另需增设管线或供电增容,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但因甲方原因导致电源和水源不足的,甲方应当在正常期限内进行维护,否则视为违约,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停电、停水处理的除外。
甲方为乙方改造装修提供条件与方便,并有责任告知乙方进场装修的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合同期满前10天,甲方有权组织对本场地内所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结清各项费用。
合同期满前,除国家、市政园林建设等需要、乙方违反合同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出本场地的经营。
第十二章乙方权责
第二十条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及公园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尤其是《越秀公园违规经营处罚标准》和《越秀公园经营点的管理要求》(另附),做到文明守法经营,并按公园服务规范要求,在甲方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做好日常服务经营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维护公园的声誉和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乙方须在60天内自行办妥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消防合格证等)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甲方协助提供。
乙方须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查,逾期未能办妥有关经营证照致无法经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至甲方发出书面解除之日起即解除,且乙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甲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租赁期内经营执照应按时年检或验照,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乙方应按《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要求办理续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乙方认可承诺按照租赁场地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租赁场地的装修、装饰、租赁场地结构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包括原乙方投入建设的设施、设备(详见设施、设备清单目录)和可移动物品,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不得擅自将租赁场地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如有前述情形,合同至甲方发出书面解除之日起即解除。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超面积和超范围经营,摆设整齐美观,上岗人员穿着统一工衣,自觉配合甲方管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越秀公园的经营服务规范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穿着工衣、佩戴工号牌、规范物价牌及经营项目等),并须确保租赁场地的的正常开业和准点营业。
乙方不得无故或未经同意而擅自停止营业,若特殊情况需要停止营业,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如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要求乙方提前开门或延迟关门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配合。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60日内,由甲方协助并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和租赁场地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必须自行续办《临时经营场地所使用证明》,并于该证明办妥后方可开业经营。
如因未能续办《临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上述续办,甲方必须协助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租赁期间水源电源的设施维护费用、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税费、其他不可预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租赁合同期内,乙方须承担每年向所属辖区或街道支付垃圾回收费及除四害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乙方须按国家重点公园的标准对租赁场地的进行装修改造(更新改造费用投入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景观改造,营业区、休息区和管理用房土建、厕所三级排污处理、硬装、软装建设,供电、消防、环保安装改造等。
因现有用电负荷不足,乙方需自行解决用电负荷等。
租赁场地的的设计装修改造方案由乙方报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场改造;
装修标准要按国家重点公园相关要求进行。
完成建设后,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总额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须证明投入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期间内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投入装修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物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万元投资建设保证金,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投资建设保证金后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收据。
乙方进场施工并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可向甲方申请退还其中的人民币15万元,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将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15万元给乙方。
余下35万投资建设保证金将于建设工程完成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
但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租赁场地的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35万元的投资建设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爱护租赁场地,定期维修,防止不正常损坏。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财产物品等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保养。
合同期满后清点归还,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部无偿归还甲方。
如有损坏或遗失,应按实际情况赔偿。
租赁场地移交后,除本合同已作规定外,因租赁场地产生的维护保养及其它责任事项,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租赁场地因经营范围需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或审核审批手续的,乙方须按规定自行办理。
乙方的整体规划、布局、装修维护方案须严格按程序报甲方和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
施工费用以及报建、审批、验收等手续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施工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以及公园有关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及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所招用的员工须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须持有“三证”(身份证、健康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并将“三证”交给甲方备案登记。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勒令乙方退场。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要认真落实有关卫生、消防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环保等管理规定。
值夜班人员要报公园保卫部门备案。
如在租赁期限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失火、失窃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营运期限内不得招揽营业性广告和进行厂家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带有商业性广告的台凳。
凡需要使用太阳伞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设置。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及公园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做到文明守法经营,做好“门前七包”的工作。
在甲方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园的声誉和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乙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有损甲方的形象、园内绿化和设备设施。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派传单、挂条幅、搞集会,更不得在公园墙外或公园门口悬挂任何牌匾或广告灯,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内若因乙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服务质量问题、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违反饮食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游客中毒事故而被发现或引起游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负面影响,并在甲方或相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若因此引起媒体报道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规情况给予计扣违约金或停业整顿的处理。
若因此引起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甲方、乙方的所作行政处罚,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在日常管理中,若乙方不按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甲方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在《业务科日常管理情况登记表》中,同一问题一周内连续登记3次仍不改正的,发1次书面整改通知书;
被上级部门发现问题1次的,发1次书面整改通知书;
被新闻媒体公布曝光1次的,发1次书面整改通知书。
一年内连续收到3次书面整改通知书,甲方有权书面向招标部门备案,乙方不符合新一轮招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如果乙方出现因管理不当而被扣分、影响甲方的声誉和考评档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规情况给予计扣违约金或停业整顿的处理,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三十四条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违反合同或违法、违规经营,甲方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如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给予乙方停水停电、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或停业整改,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或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租赁期间,乙方车辆进园办法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须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对租赁场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承担租赁场地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
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乙方应负的其他修缮责任:
乙方使用的水电设施、空调设备、外部通讯、屋顶及室外环卫、防火、治安、房屋装修粉饰、绿化维护、防治病媒生物等管理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要服从甲方的行政管理以及接受当地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的管理。
乙方必须做好租赁场地的卫生、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甲方及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不得超面积和超范围经营,出售的商品应符合工商物价部门的规定,做到明码标价,摆设整齐美观,上岗人员穿着统一工衣和工号章,自觉配合甲方管理。
乙方必须做好租赁场地的“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治安)管理工作(原绿化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如需改变时需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应教育其员工有良好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和礼貌待客,并要遵守甲方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学习和培训。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八条乙方对租赁场地的整体规划、布局、以及设施的选定等方案须经甲方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施工。
施工费用以及报建、审批、验收等手续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对其在租赁场地内的经营活动必须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自行办理、领取及保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所需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经营期限内不得随意对本场地的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或装修,如确需对本场地的建筑结构进行改造和装修,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将装修方案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施工装修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以及公园有关安全施工及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好防护措施,并承担由自身管理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及一切费用。
第四十一条乙方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室内场地的装修方案及装饰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用电设备及材料的规格和产品以及消防设备的配备必须按消防部门的规定使用,经营期间要加强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安全和设施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合同期满,乙方交还租赁场地前,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添置的设施、设备及所有经营物料,其构筑物及依附于租赁场地的装修、装饰物、水电设施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发现损坏,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乙方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及人员管理,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如被国家司法机关证实有违法或被甲方发现有严重违反公园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双方都应当服从,并就有关补偿事宜共同与征用方进行协商,双方约定:
如因此而产生的有关建筑产权的补偿归甲方所有;
因此而产生的有关建筑装修、设备投入及经营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可解除合同,并终止租赁关系,当月租金按终止租赁关系前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支付,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将场内投入的设施拆除清走,甲方不另对乙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除遇国家、市政园林的建设需要外,甲方不得中途收回场地。
乙方如因故提前终止合同,要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10天内结清各项税费、债务等,且履约保证金及场内投入的设施不得取回。
第四十六条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依时停止营业,及时把经营权交给甲方。
乙方应在10天内清理完毕一切税费、债务等,按期撤出。
退场前应完好无缺将甲方的财产、设施、经营场地交还甲方。
若有损坏、遗失,乙方必须按实际情况赔偿。
如不及时停止营业、移交经营权,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追加租金。
乙方在本合同因故解除、终止或到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拆除取回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或索任何补偿。
第四十七条租赁场地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将租赁场地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如乙方逾期缴纳,应向甲方交纳3‰滞纳金,滞纳金按日结算,并视拖欠情节的严重性甲方有权给予停水、停电。
乙方如逾期40天不向甲方履约交款,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自行处理,场内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不给于乙方任何赔偿。
乙方所欠款项,甲方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四十八条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依法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须承担租赁场地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垃圾费、水电维护费(按水电费的10%收取)和因使用租赁场地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九条租赁期满或合同因故解除,乙方应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
依附于租赁场地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或索任何补偿。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交付如附件所述之租赁场地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当年度月租金的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起租日、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乙方偿付相等于当年度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在甲方并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经书面催告后仍拖欠租金,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拖欠租金1%的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60天不向甲方履约交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可收回租赁场地自行处理,租赁场地内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乙方所欠款项,甲方可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如有剩余部分,甲方不计息退还,不足部分,乙方需补足。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约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等于当年度年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的3天内予以更正;
自一方发出补救通知之日起超过10天仍不改正,则自该非违约方发出第二次通知之日起,违约方应每日向非违约方支付相等于通知发出所在租约年平均月租金的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自第二次通知之日起40天仍不更正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条除本合同已作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违约致本合同终止或甲方单方免责终止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收回租赁场地自行处理,租赁场地内的设施归甲方所有并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甲方违约致本合同终止,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且任何一方均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及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本章所作违约责任规定与本合同其它条款所作违约责任规定可合并执行。
第十五章争议解决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六章合同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第五十八条出租期内如《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届满,房屋使用人应按《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要求办理续期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印章。
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一份交广州市财政局备查,一份交广州产权交易所备查。
甲方:
广州市越秀公园乙方:
法定代表:
签约时间: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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