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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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按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公益服务、体育健身等分类申请登记。
一个社团只能申请登记其中一类。
第七条
学生社团分由校团委直接管理的校级社团和校团委间接管理、团总支直接管理的系级社团。
成立校级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成立系级社团必须向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批。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我校在校注册学生10人以上(含10名)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即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学有余力;
㈡有规范准确的社团名称和合理的组织机构;
㈢有明确、合法的建社宗旨与规范的章程;
㈣聘请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㈤性质相同、活动相近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
㈥非赢利性。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及校纪校规,不得有悖文明风尚。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㈠社团名称:
“湖南医药学院学生×
×
社团(协会、社)”;
㈡社团的宗旨,社团活动内容、范围和方式;
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㈣会费交纳标准;
㈤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㈥财务管理制度;
㈦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㈧章程的修改程序;
㈨社团的终止程序;
㈩其他应当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程序:
㈠社团发起人到学社联进行登记,填写《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申请表》;
㈡社团发起人持本人学生证,向社团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⑴筹备申请书;
⑵章程草案;
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所属系的意见;
⑷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意见;
⑸活动计划书。
㈢校团委审核批准,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备案后,由校团委颁发“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许可证”,公告成立。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正式社团,应自校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社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予以公告。
通过的章程和执行机构人员名册交团委存档。
第十二条
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学校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选举或改选社团负责人;
㈡听取并审议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㈢修改社团章程;
㈣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㈤监督社团财务开支情况。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对社团更名、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有效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七条
社团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
社团理事会实行社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㈠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
㈡社团负责人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或由校团委实行推举加竞聘制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㈢社团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建议社员大会免除其职务:
⑴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
⑵严重失职或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负责人者。
㈣如有特殊情况,校团委可在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条
社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对社团的管理、建设、发展及社团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员有权向学校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员应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与本社团章程无关的活动;
社团活动必须接受学社联的管理、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六条
社团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社团负责人于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社联进行注册,填写《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注册完成后,方可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
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行解散,不得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该社团章程;
2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3本学期计划;
4本学期财务预算;
5社团活动许可证;
6社团活动申请表;
7社团注册登记表;
8财务报表;
9社团管理条例;
10社团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社团应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与活动,计划应事先报学社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到学社联填写“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并附详细活动计划(含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㈠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㈡联合其他社团举办的活动;
㈢面向全校学生组织的活动;
㈣大型文艺演出、讲座和报告等;
㈤群众性集会和研讨会(常规讨论除外);
㈥向同学收取费用的活动;
㈦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㈧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㈨到校外开展的活动;
㈩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注重有序、文明、高效、节俭;
活动组织者要对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需动用学校相关资源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与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社团对外联络活动,必须诚实守信,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有欺骗行为。
第六章
社团刊物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社团内指导工作、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或期刊。
第三十六条
社团刊物由宣传统战部和团委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社团创办刊物由社团负责人到学社联填写“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刊物申请表”,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清刊物的名称、宗旨、版本、主办单位、主编、指导老师的推荐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团委核准,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㈡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㈢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准印证号、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指导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校宣传统战部、校团委存档;
㈣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宣传的方式、地点等须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㈤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若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㈥社团刊物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合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合刊,须预先经审批同意,增刊、合刊出版的报请方式均与原刊物相同;
㈦审批登记后的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如有变动,须及时重新到校团委登记,方可改动出版。
第三十八条
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指导老师的书面意见,报宣传统战部和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印。
第七章
社团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
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校团委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校团委研究报主管校长同意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社团可向社员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按《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财会管理制度》执行。
社团可寻求外部经费支持或社会赞助。
社团经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开展。
第四十一条
社团应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社团接受捐赠、资助时必须向校团委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湖南医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必须建立经费收支帐目,经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并制订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学期末必须向全体社员公布经费帐目,主动接受社员的检查和监督。
校团委将不定期对社团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团更替负责人时,应做好财务转接工作,原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经学社联核实无误后,转交新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社团财产为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理;
社团终止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八章
社团的评比表彰
第四十五条
校团委每学年组织学生干部对全校社团进行考核评比,评选出校级“优秀社团”(按社团总数的10-20%评选)、“优秀社团干部”(按社干总数的20%评选)、“优秀社员”(按社员总数的5%评选)。
第四十六条
优秀社团的基本条件:
㈠自觉接受学校社团分管部门的领导,模范遵守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社团章程、宗旨与义务,无违规现象发生;
㈡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组织得力,管理有序,社团干部工作能力较强,社团具有较强凝聚力;
㈢社团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资料详实;
㈣经常开展主题活动,内容丰富健康,形式活泼多样,效果好;
㈤社团深受学生欢迎,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
㈥指导教师积极参与社团工作,与挂靠单位联系紧密;
㈦社团成立已满一年。
第四十七条
优秀社团的评选程序:
㈠社团申请;
㈡团委审查核实;
㈢公示结果;
㈣公布表彰。
优秀社团奖励社团活动经费200元。
第四十八条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员的基本条件:
㈠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㈡热爱学生社团,能积极为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㈢社团干部担任职务一学期以上,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办事效率高,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经常组织社团活动,在社团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好。
服从社团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安排,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按时参加社团例会,并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学习成绩合格,一学期组织或参与活动五次以上;
㈣社团成员加入本社团一学期以上,遵守社团章程,认真履行社员义务,热心社团工作,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出色完成社团所交给的任务,学习成绩合格,一学期参与社团活动五次以上;
㈤有下列情况者不得评优:
⑴因违纪行为受法律制裁、学校行政处分及社团内处分者;
⑵社团干部不履行工作职责,社团管理混乱,无故不参加社团例会者;
⑶无故缺席社团活动,经常迟到、早退者;
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⑸不服从安排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⑹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第四十九条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员的评选程序:
㈠社团理事会推荐;
㈡社员大会民主评选;
㈢报校团委审批;
㈣公示结果;
㈤公布表彰,发给证书。
第九章
社团的变更、注销和解散
第五十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日内报校团委核准、备案。
第五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㈠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的;
㈡社团需分立、合并的;
㈢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㈣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二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由学社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待校团委审批后,该社团自行解散。
第五十三条
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作为其他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该社团的日常活动或解散该社团,并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
㈡背离社团活动宗旨,造成恶劣影响者;
㈢连续6个月社员不足30人,活动内容不被同学支持者;
㈣连续6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无正式负责人,管理混乱者;
㈤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㈥每学年在指定时间内不进行社团登记注册者;
㈦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第五十五条
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社团的变更、注销和解散,校团委在报批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医药学院各学生社团。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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