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号线小风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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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
29.迟交的投标文件15
3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15
五、开标16
31.开标16
六、评标16
32.评标委员会16
33.投标文件的澄清17
34.评标程序17
35.编写评标报告18
36.评标原则及评标方法19
七、授予合同19
37.中标人的确定19
38.中标通知19
39.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19
40.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19
41.签订合同20
42.履约保证金20
43.交易服务费20
44.其他21
前附表
序号
条款
内容
1
2
3
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6
招标文件发售
时间:
2009年1月16日~1月22日。
招标文件售价:
每份1500元,售后不退。
地点: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7号楼1门301室)
5
9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需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
2009年2月2日10时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
2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息),可采用的方式:
现金、电汇或支票。
7
22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后九十天。
8
23
投标文件: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电子文件一份。
28
投标文件递交至
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与红星路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单位: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0
投标开始时间:
2009年2月17日上午9:
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30(北京时间)
11
31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河东区顺驰立交桥旁)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天津地铁2、3号线地下车站环控系统小风机、小风阀设备采购进行国内竞争性招标。
现邀请具备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本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所述项目的货物采购及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具备相应资格,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本次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参加该项目投标的制造商。
2.4“货物”系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及服务。
2.5“评标委员会”系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项目说明
3.1工程概况
天津地铁2号线是天津市快速轨道交通中的东西骨干线。
工程西起西青区曹庄站,东至东丽区李明庄站,线路全长22.564km。
全线共设19座车站,其中地下站17座,半地下站1座,地面站1座,换乘车站7座。
地铁2号线车站采用通风空调系统,站台设置屏蔽门。
车站通风空调系统主要由隧道通风系统、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系统和车站设备管理用房通风空调系统组成。
隧道通风系统包括隧道活塞/机械通风系统,车站区间排热系统和地铁配线通风系统。
3.2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
3.3招标范围:
本标段为第一标段:
天津地铁2号线小风机设备采购
投标人须就下述货物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督导、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督导、测试检验和相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等内容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标段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天津地铁2号线小风机设备
技术规格详见“用户需求书”
331台套
交货地点:
招标人指定的天津地铁2号线施工现场。
交货期:
2009年8月至2011年6月。
4.资格要求
4.1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4.1.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风机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必须通过ISO9000标准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体系认证;
4.1.2投标人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
4.1.3投标人拟向本工程投标的风机设备近5年(2003~2008)有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地铁或轻轨)的工程业绩。
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现场考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其他
6.1付款方式:
详见合同条款。
6.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09年1月16日~2009年1月22日(周六、周日休息),每套售价人民币1500元,售后不退。
发售地点: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7.1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投标须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五部分评标方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包括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格书、图纸和辅助资料等所作的要求和规定。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和相关证件,或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拒绝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8.说明
8.1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
释。
8.2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如有遗漏应立即提出,并向招标代理机构索取。
9.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但应在2009年2月2日10时之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需澄清问题的电子版发至。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以《补遗书》形式予以澄清,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15日之前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备案。
投标人在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将《补遗书》送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备案。
10.2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如有必要,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3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给的《补遗书》后,都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
11.招标语言及计量
11.1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1.2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表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编制要求
1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应清晰可辨,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12.2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2.3投标人不得将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拆开投标。
13.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3.2除在招标文件的“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资格审查文件
第二部分资信响应文件
第三部分商务响应文件
第四部分技术响应文件
图纸(图纸必须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形式一起提交)
投标文件按上述内容分四册分别包封。
14.2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投标人还须提交与书面投标文件相一致的电子文件一份(图纸以AUTOCAD编制,文件采用Word、Excel编制的CD-R光盘)。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规定的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顺序及编号应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15.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应按“商务差异表”填写说明。
15.3投标文件必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
必须编制总目录及各章目录,需编辑页号,中间不得丢页、少页。
15.4投标文件卷内不允许有任何金属物质,不得使用各类装订条,不允许有铅笔、圆珠笔、浅蓝墨水迹,单册文件厚度不超过55mm。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投标价格表格式填写投标设备的单价、备品备件单价、专用工具单价、服务费用、投标总价。
A.投标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报价事项:
(1)所投设备报安装现场或指定地点的落地交货价。
(2)全部的服务费用。
B.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单价分析表提供设备的价格分析。
16.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必须是人民币固定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16.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指完全相同的同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7.投标货币
17.1投标书、投标价格表及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填报,招标人将以人民币与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18.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及资信标文件
18.1资格审查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风机设备制造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复印件)且必须通过ISO9000标准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
(2)投标人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
(3)投标人拟向本工程投标的风机设备近5年(2003~2008)有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地铁或轻轨)的工程业绩(合同文本复印件)。
18.2资信响应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概况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投标人组织机构
(5)财务状况
(6)资信证明文件
(7)介入法律诉讼案件表
(8)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19.投标人的商务相应文件
(1)承诺书
(2)投标书
(3)投标一览表
(4)分项设备报价表(附:
单价分析表)
(5)备品备件投标明细报价表
(6)专用工具和测试仪器投标明细报价表
(7)技术服务费投标明细价格表
(8)供货清单
(9)设备主要部件价格清单
(10)保质期后年维保报价
(11)商务差异表
(12)对合同条款的响应一览表
(13)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14)卖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格式)
(15)保险证明
(16)产品技术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
(17)招标文件之补遗书确认函
(18)退保证金收据格式
20.投标人的技术标文件
20.1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规定的格式编制技术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设备方案及图纸等。
并需对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做出完整的答复。
20.2投标人可按“用户需求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编制技术文件,也可以提出替代标准,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21.2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本次招标项下货物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21.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21.4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电汇、汇票或支票。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汇票或支票,则投标人应最迟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将支票或汇票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并取得收据。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电汇方式,则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账户,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到帐,待到帐后可取得收据。
投标人取得收据经复印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在开标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备查。
21.5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须知的要求汇至招标代理机构帐户:
单位名称: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71号
邮编:
10001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21.6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1.7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以电汇形式无息退还。
21.8中标的投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14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将以电汇形式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1.9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2.投标有效期
22.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有效。
承诺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小于90天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22.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3.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23.1投标文件须分别编制正本一份和副本六份,在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字样,副本应编号(副本1、副本2、……副本6),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3.2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2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对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4.知识产权和专利权
24.1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时招标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24.2投标价应包含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25.保密
25.1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详细资料和其他资料,均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招标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5.2开标完成后,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招标人认为必要的从招标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26.投标人知悉
26.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任何与工地和用户需求书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7.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27.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应采用书式装订,装订牢固,不易散开,不掉页,投标文件纸型一律采用A4纸型包括外封封皮。
装订好的投标文件要求编辑连续的页码和索引目录。
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文件、资信标、商务标、技术标,应用牛皮纸进行分别包封,且上述内容的所有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先用内层独立包封密封。
电子报价标书(CD-R光盘)应密封在商务标副本内层包封中,资信标技术标电子文件(CD-R光盘)应密封在技术标副本内层包封中,然后再用一个外层包封密封。
在内包封上应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
经包封后的投标文件为四包。
3)为便于唱标,投标文件的“商务投标书”必须单独包封后再与商务标正本、副本一同包封。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标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合同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内层包封的封口须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
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外包封上不得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等各种与投标人名称有关的任何内容。
密封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
资格审查文件
副本
资信标
正本
商务标
商务标副本&
商务标电子版
商务投标书
技术标
技术标副本&
资信标技术标
电子版
27.2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27.3内外包封上均须注明“2009年2月17日9:
30时开标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28.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派专人送交,并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详见前附表)之前送至指定投标地点。
28.2出现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9.迟交的投标文件
29.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3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3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修改或撤销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且该修改材料或撤销通知须有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
30.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27条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销投标”字样。
30.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30.4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
31.开标
31.1招标代理机构将会同招标人于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前附表]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招标监督部门即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3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应出席开标会并签到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将被视为自动弃权。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证件原件,交招标人核验,招标监督部门监督。
31.3开标时,由监督机构或投标单位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做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唱标结果。
31.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31.4.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记的;
31.4.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31.4.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1.4.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1.4.5在开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证件的或提供的有效证件不完全或提供的证件中有无效证件的;
31.4.6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1.5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32.评标委员会
3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从天津市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2.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文件的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有责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进行答疑和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33.2从开标后至授予合同期间,未接到招标代理机构书面要求,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其投标文件有关问题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
33.3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文件有疑问的可要求澄清,投标人需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回复,如若未回复,招标人按投标人同意招标文件对待。
34.评标程序
34.1初步评审及报价复核
34.1.1初步评审将对开标时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如: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B.投标报价不是固定的;
(8)备品备件的报价低于设备价的2%的。
投标文件有上述重大偏差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不再进入以后的评标程序。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前予以补正,对细微偏差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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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地铁 号线小 风机 设备 采购 项目 招标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