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讲义终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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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表举止6条
风纪规:
2009年发布,适用围:
着制式服装时必须遵守,(城管翘翘腿事件)。
女同志的头发不能过肩主要是为了执法时的安全。
运管人员站、坐、走都必须规。
执法人员不穿制服带来的危害:
被认为是在抢劫(3月7日的执法录像,女协查员素君被黑车司机雷庆文刺死,被认为是在抢劫)。
在执法活动中是否都必须穿制服?
《行政处罚法》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亮明身份。
但工作这条规定不具备现实操作性。
此次事件存在的问题:
a、着装不规,b、雇人执法取证。
3、文明用语,一句话的错误都会出问题,失去执法公信力。
(交警处理飚车案:
最少70码(迈)引发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怀疑,应准确规。
定义应该在执法文书中出现,减少随意性)。
4、禁语
三、货运规
货运产业,客运已属夕阳产业。
1、审批的条件:
车、人、制度。
重点:
一是人和车是条件,审批批准的是人和车。
《经营许可证》在前,《运输证》在后,必须有经营资格。
二是盯住擅自改装,凡更改了法定要件的均有违(《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三是制度要求,文本要求有8项制度。
2、货运行政许可审查和处置,形式审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
3、行政许可后要监督履行承诺(实际是许可可分两步走,先批许可,后落实车辆)。
4、终止经营的要收回许可资质,到期不来的公告终止即可。
5、对单车业户,车辆超过期限不审验的,注销资质,人也同时不具备资质条件,也应撤消资质许可。
企业的个别车辆停运,只注销这些车的许可即可。
6、车辆过户:
注意不能直接随车辆买卖自动转让行政许可,交易时许可自动废止,买方需新办理经营许可。
报停:
一般不用办理
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要落实(以前未重视);
9、货代管理,应到运管部门备案,属信息服务的容
10、业户档案要重视:
运管许可后,应存纸质档案,有条件,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四、关于货运行政许可与管理
(一)、关于实施主体
许可权限:
派出机构不能许可。
未设县级运管机构的,由上一级的运管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普货、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
1、严格按照《道条》及配套规章执行
2、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许可程序
1、申请材料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
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许可决定
(1)20日作出许可决定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4)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四)关于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投入车辆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投入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关键点:
运管机构需尽到告知义务,然后撤销
(五)关于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运管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货运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同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
1.货运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货运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活动条件的,运管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运管机构。
3.货运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运管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关于经营许可变更
核心点:
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注:
鼓励做强做大
(七)关于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不交回证件该怎么处理?
(建议公告作废或注销)
(八)关于建档
1、建立行政许可档案是新的规定
2、建档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容,是判断是否依法许可的重要依据
3、建档要求完整、整齐
4、今后进行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档案是其重要部分
建档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九)关于货车审验
A、货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
县所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县审验;
市运管处配发《道路运输证》,由市审验
B、货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现在都是到期审验。
危货定期。
C、货车没审验该怎么办?
货车没审验,说明该车当年没有检测,可依据《道条》,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超过一年以上不年审的,可通知经营者来年审;
还不审的,可媒体公告《道路运输证》作废,作废后经营者还使用《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可视为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经营。
D、关于货车审验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容。
E、关于货车审验程序
1.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运输经营者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运管机构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运管机构上下载。
3.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车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F、关于货车转籍或过户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G、关于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H、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怎么理解?
I、关于货运代理(代办)管理
1、这是新规定,依据是新修订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在修订《货运规定》时,原希望货运代理(代办),原希望作为无车承运人来理解,可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
3、先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运管机构办备案证明后,方可营业。
J、做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章、危货规
一、许可和监管的问题。
许可在设区的运管机构。
但监管在县级运管机构。
理由:
一是法规,二是安全管理需要。
二、日常监管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1、注意相关法律适用:
适用《危化条》处罚应注意执法主体。
2、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运管要管危险货物,不是管危险化学品,被车辆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才是危险货物。
3、关于危货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1、危货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货运输许可。
2、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3、许可过程中、许可后日常监管、审验,县级运管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许可建档
1、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建档
2、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档的容不同
5、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监管工作。
十四、关于危货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
二、客运审批
先有车后审批的原则。
《道路运输条例》第13条规定运管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对购车承诺书监督企业履行承诺。
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客运班线3人以上申请的应进行招投标。
加分因素:
规模、集约化的,质信考核。
三、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一)省级运管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运管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运管机构负责县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注:
许可事项、权限非常明确
四、关于许可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条件,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新增或减少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
五、关于许可程序
(一)关于申请材料
1、对于申请材料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2、对于“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由谁出,对于这个问题争论了很长时间,原则上应由公安部门出。
但地方公安部门说,交通部的部令不能约束他们。
《道路运输条例》虽然没有明确由谁出,但根据现行管理权限,应由公安部门出。
(二)许可前公示和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运管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运管机构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公示结束后,受理申请的运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注:
此规定与货运规不同。
货运无利害关系人、客运有
(三)许可决定
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许可事项为经营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且实载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于货运
(四)许可结果公告
运管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在其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不同于货运规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运管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围。
2.最高一级的运管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属于省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市、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省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属于市级运管机构许可权限,县级运管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在市级运管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运管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六、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七、关于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程序,与货运有所不同
八、关于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
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可行性报告进行了具体细化
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及其复印件;
(5)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
3.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
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4.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实行道路客运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实施每项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许可前公示及征求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许可前,应当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1.对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函征询意见。
具体程序如下:
(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向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时,应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复印件。
(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
(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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