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栻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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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谢怀栻
主持人:
程 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
同学们,今天我们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非常荣幸的请到了谢老来给我们讲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大家知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学习方法的问题应该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往往会被大家忽略。
今天我们请来了谢老为大家讲这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谢老在数十年从事民法研究过程当中对于这个问题有非常透彻的认识,另外一个方面也是为了让大家引起注意,注重方法的选择,去繁荣我们的民法。
在邀请谢老的过程中,我们有针对性的向谢老提出了一些问题,希望通过这些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大家在学习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谢老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
谢老:
在你们和我联系的过程当中,你们提出了一些关于民法学习当中的问题。
我想你们提的问题很难讲清楚,当然这些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就我自己来讲,我也没有很好的经验,我既不是硕士又不是博士,我也没有任何学位,我也不是博导,就是带了几个硕士生。
所以我也没有很多的经验。
但是我想,你们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学习的问题。
作为一个硕士生,现在确实面临着你们所说的这些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专与博的问题,再就是面临着如何选择阅读范围的问题。
这确实是一些很实际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确实也不好解决。
但是我想,既然你们是学生,无论是本科生也好,还是研究生也好,他总归是学生,总是离不开老师的,要不然他就不叫学生了。
研究生是也学生嘛!
你是个本科生,当然离不老师,是个研究生,也离不开老师,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老师。
你想脱离老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是不可能的。
当然,你已经完全毕业了,不要老师了,或没有老师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在有老师教授知识的过程中,不管你是博士生,甚至是博士后,有关学习问题的解决,总是有赖于老师的。
我们常听别人说某人能够独立的专研,那都是相对的。
所以我觉得学习中的问题的解决主要是要靠老师,这是我们一个主要的想法。
所以你们提的这些问题,都应该向老师去提,比如读什么书等等的问题,这本身就是老师的责任。
这些问题从你们这方面说,你们应该去提;从老师的角度讲,这就是老师的责任。
老师是干什么的,导师导师就是指导的,所谓“传道、授业、解惑”,这是中国古代对老师作用的定义。
所以我今天所讲的是泛泛的、原则方面的提一下,主要的还是要靠各人的老师。
我首先声明,我今天所讲的话,不能代替你们的老师。
真正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你们的导师。
你们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基础和专业之间的关系。
我是一向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这个方面是有一点忽略的。
首先表现在我们从前读大学,基础课都是资深的老师教的。
就拿我自己读大学来讲,我的基础课都是最有名的老师讲的。
解放前的大学,从外国留学回来的老师,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有经验的老师,越是要教基础课,教大学一年级,教大学二年级。
反而是教高级课的老师,可以由其他老师教。
为什么呢?
因为越是高年级的学生,他的学习能力越强。
他学习能力强了,老师只要在专业上给与一定的帮助就可以。
越是最初学习的同学,那必须是要用最好的老师给他指点,所以我们以前都是这样的。
但前几年的情况有所不同:
大学刚刚毕业出来的,他就可以教本科,本科出来就可以教本科,越是资深的老师越不教本科。
我经常问一些人说你们现在教什么,回答说教研究生、教博士生。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我们从前都是没有的,我们从前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教本科。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本科生是最难带的,研究生好带一些。
研究生你只要给他指定一些书目让他去看。
我总认为带研究生比带本科生要好带一些,容易一些。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讲学习基础知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本科阶段,非常重要。
而本科阶段基础知识的重要,这个就不用谈了,但为什么一定要资深的老师去教本科生呢?
因为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你不要去教他很广泛的知识,而一定要讲很成熟的道理、定型的理论。
你教研究生时可以这样说,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学说,这种学说是这样说的,那种学说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你可以把你渊博的知识拿出来在研究生面前炫耀一番,比如我读了多少书,关于这个问题,这本书上是这样讲的,那本书上是那样讲的。
但是教本科生就不能这样,你要是给他这样一讲,五花八门的,你叫他怎么办呢?
所以教本科生一定要教比较成熟的理论。
而这样的东西,那就有必要由比较资深的老师教。
因为只有比较资深的老师才能够辨别哪些理论是比较成熟的,哪些理论是比较定型的,可以把这些传授给初学者。
所以我觉得教本科生是很重要的。
万一一下子把他引入歧途,各种各样的学说都介绍给他,五花八门的让他无所适从,一点办法都没有。
更可怕的是如果给他介绍了一种不成熟的理论甚至介绍一种错误的理论,那更是害他一辈子。
所以对本科生一定要由资深的老师去教就是这个道理,教他成熟的定型的理论,使他以后能够更进一步地去研究。
对学生学习也是这样,对基础阶段打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非常强调在基础阶段把基础知识学好。
我们就拿学习民法来说吧,你们差不多都是学民法的吧。
就拿学民法来说,商法实际上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现在老是讲民商法,我是不赞成的。
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一向反对把商法拿起来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没有资格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就是民法的一部分。
就拿学民法来说,就是必须在开始阶段把基础概念弄清楚。
但是说要把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弄清楚了,这又是谈何容易的一个事情?
民法上一些越是基础的理论,越是不容易弄懂。
但是你又必须要弄一个大概,所以说开始学习民法一定要打一个基础:
首先要对民法的总体有所了解,民法是什么东西,民法里面有些什么东西。
所以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我想你们都看了吧。
我为什么写那篇文章,就是想给学生介绍一下民法的全貌,介绍一下民法总括的一个框架。
我的《民事权利何体系》实际上讲的就是民法的框架。
民法是一个权利之学,这个你们都是知道的,它就是讲各种权利。
作为民法权利的体系,也就是民法的体系。
你看我们讲人格权、讲财产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讲债权,这不就是民法的体系吗?
再后面讲知识产权、再后面讲社员权。
社员权是讲团体法的。
所以我觉得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让他知道一个民法的全貌。
因此我们学习民法第一就是要了解民法全貌,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
而这一点前几年我们的课程也好,我们的教法也好,都恰恰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点支离破碎。
我看最近的大学教程就比较好了,都有一个民法总论。
但是我也看到了几本书,仍然没有把民法总括的介绍,所以我写了《民事权利体系》,就是将所有的民事权利集中起来成一个体系的向学生介绍。
你看,我看到有一些民法书,总觉得他们介绍民事权利,不是整体的从体系上介绍,而是零零碎的遇到一点介绍一点。
我觉得这样不好。
我认为学习民法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全貌,然后对于民法的基础知识要有一个大概地认识:
民法讲权利,什么是权利;民法讲义务,什么是义务;民法讲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
当然这些东西你要彻底的搞清楚,不是一开始就行的。
但是大体上是可以知道的。
比如说我们民法学界直到最近还存在这种情况,讨论这样的问题,讨论民法讲的权利关系。
特别是最近制定物权法,所以引起争论:
物权法讲的是人与人的例子,还是人与物的关系?
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一百年以前就透透彻彻地解决了,现在我们中国还有人有提出来。
现在还有很有名的法学家还提出这个问题:
物权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怎么会有人与物的关系呢?
所以这就说明开始学民法就应该把基础概念给学生讲清楚。
法律就是解决人的关系,哪里有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呢?
至于说法律牵涉到物,这是必然的,它是涉及到物,但是它主要的目的不是解决人与物的关系。
当鲁宾逊在荒岛上,当他只有一个人的时候,他与物有什么关系?
荒岛上的一切物完全是由他支配的,一切属于他,那规定他与物的关系又有什么意义?
只有后来了一个人——第二个人“礼拜五”之后,发生了两个人的关系,这时候间接地涉及到物了,吃的东西由鲁宾逊吃,还是“礼拜五”吃,这样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涉及到物的关系,但根本还是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我就觉得很奇怪的是,有人现在还提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
这就是最初学民法时没有把民法学清楚。
那么最初应该怎么样弄清楚这些基本的知识呢?
从学生学习方面来说,开始学的时候绝对不能把学习面搞得太广了,应该抓住一两本书认真得读(介绍书是导师的责任了)。
先不要看外面有这么多民法书,本本都买来看,这样用不着。
有的书里面甚至有错误的东西,你学了错误的东西将来就很麻烦了。
开始抓住比较好的书,好好的研究透,脑子里有了民法的全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然后再去看别的书都可以。
这是就说看书应该越多越好还是少而精好,学的范围应该多好还是少好?
这就是一个博与专的关系,我们做学问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我很赞成胡适讲的一句话:
“为学要如金字塔。
”做学问要像建金字塔一样,基础要广,而且要高。
高和广是一对辩证关系,基础越广才能越高,基础小而要建一个高建筑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高与广又不是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的,我们为了广,什么书都拿来读,那也是不可能的。
我一定要把所有的书都读完,再来建高,那也不可能。
高与广是相互循环的,先高一下,就感觉我的基础不行了,就扩大基础,然后再高一下,如此循环。
所以,读书不要一开始就把所有的书都拿来读,先还是少一点、精一点,等到基础需要的时候,再扩大一下基础。
比如学习民法上的某一个问题,要了解这个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来历,它的来龙去脉,这时候就去读法制史的书,补充法制史的基础;如果要了解这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有没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这时候需要再去找经济方面的书读一读;研究某一个制度,这个制度形成后在社会上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这个时候去找法社会学方面的书读一读。
它就这样的,当你把法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东西都读了,结合起来考虑问题,这个时候你自然就又高了一个层次了,所以我觉得高与博是相互交叉的。
我看现在有的人,社会上比较时髦的讲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他就盲目地去找这方面的书去看,我觉得不必要,既费时,又起不多大作用。
你的专业是学民法,那就在有必要的时候去涉猎法哲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内容,不要开始时就很广泛。
前几年我就总感觉到有一阵子从美国留学回来的人比较多,带回来的法社会学、法哲学的东西比较多,我就感觉到这对初学者不是一个好的引导方法。
初学者还是应该先学民法本身。
学法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要更精通民法本身。
当然,你要诚心想当法史学家、法哲学家,那是另外一回事情,你说我是一个学民法的,那就不要过多去搞这些,不要跟时髦。
我自己本身对于法哲学、法社会学也没有强行的研究过,只是说有必要的时候,涉猎一下。
我的主要研究工作还是放在民法本身上。
另外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选择读书范围的问题。
至于说究竟要选哪本书,各个学校都有选择。
现在的各种书籍确有你们所说的鱼龙混杂的情况。
像前年我们的合同法出来以后,我听说有关合同法的书一下子就出来有一两百本,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叫学生招架不住。
我觉得只能叫学生还是选择一本或者两本好好的研究,不要觉得书多,非要每本都拿来看看。
我看现在有的写博士论文,有的一个论文后面有两三百种书,我有的时候怀疑是不是都读过这些书,还是拿出来吓唬人的?
但是我又不敢怀疑人家,现在年青人的读书能力确实比我们以前强。
但是我还是有点怀疑,就算一本书读一个星期,要读几百本书才能写博士论文,哪有那么多时间?
所以不要以多为好。
书这个东西,有的是需要全部读的,但大多数书是不需要全部读的,有的只要把里面的有关章节读一读,或者为了某个问题去读一读。
比如在合同法里面有一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我翻翻别的书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我们现在的书,说得不好听很多都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真要全都读,来回就是那几句话,读得都腻味了。
所以为了问题而去读书才好。
至于书要如何去选择,那也有很多情况,有的书可以根据写书的人的情况选择,有的书也不一定,很有名的人写出来的书也不一定都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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