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9 72 测验 9 73 水样处理 10 74 资料整编 10 75 悬疑质泥沙测验记载簿填写 10 8 推移质及床沙测验 1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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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水准测量2
4.3引据水准点3
4.4起点距和水面宽的记法3
4.5水准测量记载簿填写及成果整理3
5水位观测4
5.1基面4
5.2记录格式5
5.3水位仪比测投产5
5.4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5
5.5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5
5.6水位记载簿填写6
6流量测验6
6.1填写说明6
6.2流量测验6
6.3断面及断面桩点7
6.4流速仪比测或检定7
6.5单次流量测验成果的检查与分析7
6.6流速仪法测流方案选择7
6.7水位级的划分8
6.8几个相关参数的确定8
6.9使用GPS定位的规定8
6.10使用多普勒流速仪的规定8
6.11流量记载薄填写9
7悬移质泥沙测验9
7.1采样器9
7.2测验9
7.3水样处理10
7.4资料整编10
7.5悬疑质泥沙测验记载簿填写10
8推移质及床沙测验11
8.1取样方法11
8.2粒径级划分11
9泥沙颗粒分析11
9.1一般规定11
9.2试样制备(含过筛、分样、合样)11
9.3颗粒级配测定、分析12
10降水量观测13
10.1观测要求13
10.2雨量仪器型式的填写13
10.3雨量计投产要求13
10.4自记雨量计记录纸填写14
11水文资料整理、整编和审查14
11.1一般规定14
11.2颗粒分析资料整理14
11.3资料整编15
11.4资料整编图表及符号16
11.5整编成果部分非刊印表格的填写17
12水质资料整编17
12.1一般规定17
12.2整编内容和范围17
12.3单站水质资料整编18
12.4流域及区域水质资料整编19
12.5水功能区水质资料整编19
12.6水质图形整编20
13水文资料汇交21
13.1一般规定21
13.2常规监测资料汇交21
13.3调查资料汇交22
13.4水质资料汇交22
14成果质量差错标准23
14.1错情分类23
14.2一般数字错情23
15纸介质资料装订及质量要求23
15.1总体要求23
15.2主要图纸绘制要求23
15.3图面规格24
15.4刊表表面质量要求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整编成果封面及相关表格表样26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文资料整编内容及工序要求36
附录C(规范性附录)颗粒分析补充用表38
附录D(规范性附录)泥沙颗粒分析报表表样及填制说明41
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质汇交成果封面及相关表格表样47
条文说明6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文测验基本规定、测量、水位观测、流量测验、悬移质泥沙测验、推移质及床沙测验、泥沙颗粒分析、降水量观测、水文资料整理整编和审查、水质资料整编、水文资料汇交、成果质量差错标准以及纸介质资料装订及质量要求。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资料采集整编及汇交可以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38《水位观测标准》
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1826《转子式流速仪》
GB50159《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
SL337《声学多普勒流量测验规范》
SL338《水文测船测验规范》
SL42《河流泥沙颗粒分析规程》
SL43《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
SL21《降水量观测规范》
SD265《水面蒸发观测规范》
SL58《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SL247《水文资料整编规范》
SL195《水文巡测规范》
CJSW-C·
SWCY水文测验补充技术规定
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测验整编规范的补充规定
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测验封面、记载内页填制的补充规定
重庆市水文条例
3基本规定
3.1观测时间要求
3.1.1水位、水温、岸温、降水、蒸发等观测与《水文测验任务书》规定正点观测时间比较,时间相差超过10min且在30min之内时为迟(早)测,超过30min的按缺测处理。
3.1.2流量、泥沙测验时的相应水位应与自记水位摘录过程相一致。
3.2填写要求
3.2.1各类原始测验人工记录、计算、校核应使用硬质铅笔书写(包括签名)。
3.2.2测验记载及整编表的填写,应逐项依次填写齐全(以月、簿、次为单位及水准测量可在每次测量记录的第一页与最后页按要求填写齐全,含签名)。
3.2.3各种资料报表,其同列当前行与上一行的文字内容相同时,可使用相同符号“"
”,但换页、换栏时不得使用相同符号。
3.2.4各项水文测验记录、记载中年份应记至四位数,月、日、时、分各按两位数填记,不足两位应补0,如1月8日,应记为01月08日;
页号、测次以及其他资料的编号均应按自然数填写。
3.2.5悬移质、推移质及床沙颗分测验记载中,如测验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重合时,断面名称填“基”,否则填“流量测验断面”等。
3.2.6蒸发型式填写:
E601型蒸发器,口径为61.8,单位为cm,器口离地面的高度为0.3m,封面的基面和高度写完整,站码不填。
3.3原始记录、计算数据的处理
3.3.1水文测验资料各项目的人工计算中,应采用四舍五入法则。
3.3.2原始记录数据,在现场发现有错误时,应用斜线将错误数据划去(划去的数据应能辨认),在另起一行的相应栏内填写复测的正确数据。
3.3.3水文作业过程中计算数据更正应规范,不得涂改、套改、擦改。
3.4自动测报设备使用规定
3.4.1水位、雨量自记(固态存储)仪器宜有备份,并应标识常用与备用仪器,且常用与备用仪器均应进行检查登记,处于准用状态。
3.4.2常用仪器因故障而中断记录资料,应采用备用仪器的资料,无备用仪器则采用人工观测资料。
3.4.3配备两套固态存贮雨量计的站,应淘汰虹吸式雨量计及人工雨量器。
只配备一套固态存贮雨量计的站,可将人工雨量器作备用仪器。
有蒸发观测项目的站,应保留雨量器或0.1mm分辨率雨量计观测日降水量。
3.4.4测站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交通方便的站应在12h内恢复;
交通不便的偏远测站应在24h内恢复,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2h。
3.4.5报汛站,在有固态降水物期间,可采用不高于100C的加温设备及时融化固态降水物;
没有加热融化设备的,应观测固态降水物的起止时间,以便固态降水合并至降水之日内。
4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水准测量执行“分级管理,分级测量”原则,即基本水准点从引据水准点进行引测;
校核水准点从基本水准点引测;
水尺零点高程从校核水准点引测。
特殊情况下引据水准点可直接引测校核水准点;
基本水准点可校测水尺零点。
4.1.2基本水准点高程的变动,应经2次及以上符合规定的方法测量确定后,报有管辖权限的区县水文机构审查批准后使用,并报市水文机构备案。
高程变动值在10mm以上,且在测量允许误差范围内,其采用高程不作改动。
4.1.3校核水准点高程经校测变动值在10mm之内不宜改动采用高程;
超过10mm且大于允许误差应复测,证实其高程确已变动后方可更改高程。
校核点高程变动由重庆市水文机构批准。
4.1.4当基本水准点与校核水准点经联测发现有两个以上高程发生变动,变动形态出现复杂情况时,应由其它高级水准点进行联测,搞清变动原因并慎重处理。
4.2水准测量
4.2.1基本水准点经多年检测高程稳定,应在逢“0”、“5”年份校测一次。
建立有高程自校系统的测站,基本水准点高程未变动的,应逢“0”或“5”年份校测一次。
4.2.2校核水准点自校系统不少于3个高程点,点与点的距离:
山区应大于200m;
平原地区大于500m。
自校系统应每年联测一次,当发现有变动迹象时应及时与基本水准点联测。
4.2.3水尺零点高程校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倾斜式水尺在一个斜面上时,应不大于2m间隔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如P1(0.00)、P1(2.00)、P1(4.00)等(0.00、2.00等为置尺点水尺读数)。
b)对受地形条件限制的测站,水准测量视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小于2m(对三丝读数不作要求)。
c)当采用水准仪观测水尺读数进行零点高程测量时,应变换仪器高度(大于0.1m)2次及以上。
4.2.4大断面岸上部分测量可使用全站仪、GPS、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全站仪进行高程测量时,其垂直角应控制在
内;
受地形限制,特殊情况应控制在
内。
当采用丈量法测量起点距时,水边起点距应用其它仪器校核,其误差应小于1/500。
b)当岸上部分受地形限制,处于悬岩、陡坎时,可采用经纬仪极坐标交会法(必须观测正倒镜、计算平均高差)施测。
c)大断面位于倾斜式水尺断面上,可借用水尺测量高程,但起点距应实测;
当水尺的高程未发生变动时,起点距也可借用上一次测验成果。
d)当对岸没有水准点时,可采用水面高程传递法确定对岸起算高程。
4.2.5水下断面测验采用差分GPS与回声测深仪配套测量时,可采用横渡法施测。
4.2.6基线校测,可使用全站仪校测,也可采用差分GPS校测。
当使用全站仪校测时,应对向观测两组,每组测读3次。
基线校测的往返测量不符值应小于1/1000。
4.2.7凡新设水准点或新设水尺,当年必须测量两次以上高程,如果所测高程相差较大,影响取值,应多测几次,选择接近数值,取其均值进行考证。
4.2.8水尺零点高程往返测量,前后视距累计差分别累计;
前后视距累计不等差不大于10m。
4.2.9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测量,测量方法采用往返测,精度要求按三等水准控制。
4.2.10在三、四、五等水准测量中,路线长度L以km为单位,在计算闭合差或高差不符值时,L按实测值进行计算。
4.2.11水准测量中,往返高差值不归零时,只要其他项满足规定要求,且往返距基本相等,可不作高差值改正。
4.3引据水准点
4.3.1新设站应选用国家Ⅱ等水准线路设置的水准点(应有刊布的不同基面的高程成果)作为引据水准点。
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可暂使用国家水准线路未经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
以后测站附近有了国家刊布的水准点应立即选用作引据点,接测原用引据点及测站水准点,并据以确定冻结基面和绝对基面关系差值。
4.3.2当引据水准点本身发生重大变动或遭毁坏必须更换时,应尽量采用同一水准线路刊布的水准点及成果;
没有同一线路,也可采用不同线路的刊布水准点用成果,但应考证清楚换用后的水准点与原用引据点不同系统差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原用引据水准点发生变动或毁坏,不宜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
已将测站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升级为引据水准点使用的站,应报市水文机构批准并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
b)测站的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在国家水准线路施测时联测了高程,有的并刊布了高程,也不宜作引据点使用。
应积极寻找其它引据点,当测站附近没有国家刊布的水准点时,拟采用的引据点应报市水文机构同意后方可使用。
4.4起点距和水面宽的记法
4.4.1断面起点距的取用位数,记至小数后一位。
4.4.2水面宽取三位有效数字,水面宽小于5m时,小数不过两位。
4.5水准测量记载簿填写及成果整理
4.5.1三等、水尺部分
a)三等水准测量项目填:
“校测校核水准点”或“校测基本水准”。
b)引据点是指根据哪个水准点进行测量,填:
借用哪个水准点的编号、地址。
c)水尺测量封面水尺编号,读数等一栏不填。
d)水尺测量项目填:
校测基本水尺零高。
按规范要求进行平差,要求尽量往返站数相等。
e)整理水尺测量备注栏填:
是校测填校测,是新设填新设。
f)水准测量各测点的视距必须齐全,视距按规范规定执行,不得超标;
转点的前后视距的填写:
后视距离XX.X/前视距离XX.X,间视距离:
XX.X。
4.5.2大断面岸上部分
a)测量项目填:
大断面桩(左岸或右岸),同时施测左岸和右岸桩的填:
大断面桩。
测量成果以完成整个大断面测量,为一份成果。
b)大断面桩测量每年除高程测量外,必须测量桩与桩之间的水平距离,累计计算出起点距,确定取用起点距,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本站全年起点距应一致。
c)内页测点填:
起点距多少米,如:
6.8m。
d)水准读数全部读到mm。
e)误差评定要求按测法计算并按规范要求。
f)大断面桩测量采用往返测量,间视视距不作记载,间视不参与平差。
4.5.3水准测量成果整理步骤
4.5.3.1三等水准测量
a)往测前后视距累积差≤±
5m,满足规范规定要求。
b)返测前后视距累积差≤±
c)△h实=︱
∑ht︱-︱∑hc︱………………………
(1)
式中:
△h实为实测差,
∑ht为往测高差累积值,
∑hc为返测高差累积值。
d)
=(∑L往+∑L返)/2………………………
(2)
为往返测量距离累积和的平均值(以km计),
∑L往为往测累积距离,
∑L返为返测累积距离。
e)△h允=±
12
………………………(3)
△h允为允许误差,
为往返测量距离累积和的平均值(以km计)。
f)△h实≤△h允,此时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本次成果可供使用。
4.5.3.2大断面的测量
允许误差计算,按往返前、后视距的平均距离作为测段距离。
a)
=(∑L往+∑L返)/2………………………(4)
为往返测量距离累积和的平均值(以km计);
b)△h允=±
20
………………………(5)
c)△h实≤△h允,此时满足规范规定要求,本次成果可供使用。
4.5.3.3水尺零点高程测量
n最小=min(n往测,n返测)………………………(6)
△h允=±
3
………………………(7)
n往测为往测站数,
n返测为返测站数,
n最小为往测、返测站数最小的一个,
△h允为允许误差。
4.5.4水道断面部分
a)断面名称填:
“基本水尺水道”或“流速仪测流水道”。
b)测深、起点距方法填制本站必须统一,如:
测深杆、测距仪等。
c)水尺编号栏:
自记站填“自记”(自记必须正确),人工观测站填水尺编号。
d)施测水道断面必须施测左、右水边,在大断面计算表中并参与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水边是陡坎时的测记方法)。
e)施测水道断面水深大于5m时,水深记至0.01m;
在计算流量中的水深或应用水深时,记至0.1m。
5水位观测
5.1基面
5.1.1各水文测站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1.2采用冻结基面的测站,应考证冻结基面与吴淞(资用)、黄海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关系。
5.1.3冻结基面与绝对基面的差值应随引据水准点绝对高程的变动而变动(测站冻结基面高程不动)。
5.1.4绝对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时,在填记基面名称时可简写为“85基准”;
采用黄海基面时,应注明其年份,如黄海(59)、黄海(73)等。
5.2记录格式
5.2.1水位记载、月报表、逐日平均水位表、大断面成果表等各种表格中的水位、高程数值,同列整米数相同时,从第二行起省略(换页的第一行则不能省略)。
5.2.2水位观测仪器一律按仪器型号加记录(工作)方式的模式填写。
5.2.3在一组水尺中,如果当年发生水尺被冲毁后恢复或增设水尺时,其水尺编号按规范要求编排,次年必须按序,从岸上向河心重新统一编号。
5.2.4在水位观测资料记载部中,水尺编号的填写方法,相邻或连续多次水位观测的水尺编号相同时,则相同编号的第一个要填写,之后可省略,用“″”表示,但另提一列后,第一行编号必须写。
5.2.5水位记载和水位摘录表中,日、时、分及水位整米数的填写方法:
日和时按实际位数填写,分不足两位写两位,即在个位前加0;
相邻测次的日相同时,第一个日写后,后面连续相邻的日不写,但另起一列时,第一行的日必须写;
时相同要写;
相邻水位整米数相同时,第一个整米数写后,后面连续相邻整米数不写,但另起一列时,第一行的整米数必须写。
5.2.6水位摘录表中,水位改正数为0时,0不写,任其空白。
5.2.7日平均水位值的计算方法,一律采用面积包围法计算。
5.3水位仪比测投产
5.3.1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比测可分水位级进行。
在某水位级累计比测达30次以上,且精度符合规定,即水位比测结果应满足置信水平95%的综合不确定度不应超过3cm;
系统误差不应超过±
1cm。
5.3.2在进行水位自记仪器比测时,人工观测水位可按水位自记(固存)仪器的资料记录要求用二段或四段制同步进行观测。
5.3.3水位自记(固存)仪器投产后,每周不定时地观测校核水位1次。
无人值守站每月进行1~2次的校核水位观测,并检查记录仪器的有关指标(如气压、电压等)。
5.4水位观测及极值挑选
5.4.1采用直立式水尺人工观测水位,观测校核水位时恰遇换尺,应进行接头比测;
岸坡稳定的站,相同的水尺可只比测一次。
5.4.2汛期被洪水淹没的直立式水尺,应在观测水位时进行水尺比测,发现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水尺零点高程测量。
其校测的时限规定:
水文站2天内,巡测站7日内,较远的水位站15日内。
5.4.3人工观测水位,月最高、最低出现在月初或月底时,应插补月初00:
00或月底24:
00的水位,参加极值的挑选;
在年最高、最低水位附近,应在基本观测段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观测次数,以确定年最高、最低水位特征值。
5.4.4使用水尺的水位观测(无自记),年初的零时和年尾的24时必须观测。
5.4.5自记水位记录,两相邻记录线间的间距宜控制在3cm左右,尽量避免记录线交叉。
5.4.6各水文(位)站,不管是汛期或枯期,每日20时水位,必须在正点观测。
5.5自记水位摘录及订正
5.5.1年开始及年结束水位,月极值水位,每日08:
00水位,流量、泥沙测验的相应水位,峰顶峰谷水位应摘录。
5.5.2固存水位数据整理与摘录:
将固存水位数据绘制成过程线,当过程线呈锯齿交错状态时,可根据水位变化趋势按中心线拟合后摘录,其流量、输沙等测验项目中的相应水位均应与自记水位值相一致。
5.5.3流量、输沙率资料的相对应水位与自记整理水位相矛盾时,应以自记整理后的水位为准作相应水位的改正,或将相应水位参与水位资料的整理。
若两者的差值>
5cm时,应对流量或输沙率资料进行改算。
5.5.4采用自记资料成果的,人工观测记载簿中日平均水位和相应统计栏应空白。
5.5.5当自记水位与校核水位相差3cm以上(河口地区风浪起伏度2级以上或受水工程调度影响的可放宽至5cm),应每隔30~60min连续观测两次,经分析,属偶然误差,则仍采用自记水位;
属系统误差,则用上一次校核水位与本次校核水位按时间进行订正。
5.6水位记载簿填写
5.6.1每日8时校核水位写在8时搭笔自记水位记录纸时间正下方。
摘录点有人工校核水位的,必须在摘录点正“下”方写上人工校核水位,其余的校核水位不在记录纸上标注。
有泥沙测验的站,单沙测验时间相应的水位必须摘录水位,并用兰色铅笔在摘录水位下方划“—”。
5.6.2摘录点的位置用直尺划十字线,线长适中,均写在相对应时间过程线上方,不标注时间。
5.6.3日平均水位不写在自记记录纸上。
5.6.4自记水位记录过程线与线之间最少宜间隔≥3cm,受电站等人类活动影响的测站枯期水位变化大的最少宜间隔≥5cm。
5.6.5日期写在自记水位记录过程线每日8时搭笔的正左面。
如:
13日。
5.6.6自记水位计记录过程线重新搭笔时,应在重新搭笔处写上校核水位,人工观测记录本做好记录,并写明断线原因。
5.6.7每日8时换纸搭笔时,因故推迟或延迟搭笔且虽水位无变化,但达到或超过时间订正规定时长的,必须重新观测校核水位并记载;
记录过程中需重新搭笔的,必须重新观测校核水位并记载。
5.6.8人工观测记载薄封面按整编地址、时间实际年份填写,封面内页填上本月使用的全部水尺编号、水尺零点高程,基面换算关系等,观测内页按原规定填写。
5.6.9自记水位记录纸表头记录要素填写:
XX水文站XXXX年X月X—X日。
5.6.10自记水位仪器形式只在每年第一张纸上写明,其余时间不填写。
5.6.11水位观测记载表内“水尺读数”栏:
水尺读数等于或大于10.00m的,可以省略整米数记载。
5.6.12人工观测记载薄封面内页基面换算关系栏应为:
冻结基面在XX基面以上XXXX.XXXm。
6流量测验
6.1填写说明
6.1.1测速记载表中信号数和总转数以分数形式填记,分子为流速仪总信号数,分母为总转数。
采用微机程序采集信息的站,以程序设计格式为准。
6.1.2流量记载计算表中流速仪牌号及公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使用一部流速仪时,直接记入此栏。
b)一次测流中使用两部或两部以上流速仪时,将测速垂线多的一部填入此栏,其余使用的流速仪牌号及公式应在备注栏中填记,并注明各流速仪所测垂线号。
6.1.3当实测流速超出流速仪使用范围的30%时,此仪器应封存并立即送检。
6.1.4实测流量成果表中,测验方法栏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用流速仪法施测,则填“流速仪(流速仪型号)流速垂线数/流速测点总数”,如“流速仪(25-1)10/30”。
当全用一点法施测,则流速测点总数改填相对水深位置,如“流速仪(25-1)10/0.6”。
b)用浮标法施测,填“浮标”,之后用分数形式,分子填有效浮标个数,分母填浮标系数,如“浮标10/0.85。
6.1.5在流量测算中,断面使用说明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为实测水深时,在流量计算表壳的本次成果测验、整编分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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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72 测验 73 水样处理 10 74 资料整编 75 悬疑质泥沙测验记载簿填写 推移质及床沙测验 11 水样 处理 资料 整编 悬疑 泥沙 记载 填写 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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