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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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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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
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
实施指南
Classificationandaccreditationforseniorcareorganization
Implementationguide
前言
本指南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指南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指南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指南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
本指南起草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叁泰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
聂元松、张东霞、邹丽雅、宣力、张凯、詹思杰、章敏。
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按照GB/T37276-2018实施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的具体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养老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的现场评定工作,以及养老机构自评和行业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0001.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MZ/T133-2019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GB/T37276-2018和GB38600-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37276-2018和GB38600-2019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相关第三方relevantthirdparty
老年人配偶、监护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个人或组织。
[GB38600-2019,定义3.1]
3.2
委托服务authorizedservice
办理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托付事项的活动。
注:
改写GB/T37276-2018,定义3.6
3.3
康复服务rehabilitationservice
采用科学的方法、设施和设备,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功能障碍,达到恢复和保持老年人生理、智力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
[GB/T37276-2018,定义3.7]
3.4
教育服务educationservice
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求,有计划地面向老年人开展知识、技能、思想、信息传递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与过程。
[GB/T37276-2018,定义3.8]
3.5
居家上门服务homecareservice
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心理/精神支持方面服务的活动。
[GB/T37276-2018,定义3.9]
3.6
责任事故liabilityaccident
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内,因管理失职或操作不当,导致严重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事故。
注:
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虐待、走失、食物中毒、火灾。
[GB/T37276-2018,定义3.3]
3.7
特困老年人elderlylivinginextremedifficulties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GB/T37276-2018,定义3.4]
4评定规则
4.1总则
评定人员按照本指南附录A对养老机构进行逐条评价,形成评定总分值;按照本指南5内容形成评定结果。
附录A各条款按照不同评定规则要求,分为基本要求条款和计分条款。
4.2基本要求条款
表A.1、表A.2、表A.3和表A.4“分值/要求”栏中注明“基本要求”的条款为养老机构参加星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与要求,如养老机构不符合条款要求,则无资格参加星级评定活动。
4.3计分条款
4.3.1对表A.1、表A.2、表A.3和表A.4“分值/要求”栏中注明分值的条款(除A.4.2.35和A.4.6.32)实施评价时,采用直接判断法,判定得分或不得分。
4.3.2对表A.4中A.4.2.35和A.4.6.32实施评价时,采用操作考核方式。
具体评价方法如下:
a)评定人员针对A.4.2.35和A.4.6.32中各操作项目,进行随机抽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出A.4.2.35和A.4.6.32分值;
b)评定人员依据省级民政部门颁布的操作考核表执行操作考核。
4.3.3表A.1、表A.2、表A.3和表A.4最终得分计算公式,见式
(1):
………
(1)
式中:
各表中不参与评分总分——机构符合“评定实施内容”中备注为“此项不参与评分”的条款分值总和
4.4评定总分值
附录A中表A.1、表A.2、表A.3和表A.4得分之和,为评定总分值。
5评定结果
5.1一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一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c)评定总分值不低于36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40%。
5.2二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二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35%;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
c)评定总分值不低于45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50%。
5.3三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三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d)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应符合MZ/T039的相关要求;
f)评定总分值不低于57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60%。
5.4四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四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45%;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d)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60%;
f)评定总分值不低于78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80%。
5.5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
五星级养老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b)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委托服务、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居家上门服务;
c)院长或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d)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e)设卫生间的老年人居室占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总数比例不低于80%;
f)体现社会责任,为其他养老机构提供专业支持,如内部管理提升培训、人员技能培训、专业照护知识培训、定期外派社会工作者到其他机构开展活动,为其他机构提供专业化适老化改造咨询服务等;
g)评定总分值不低于900分,且表A.1~表A.4评定得分不低于该表总分值的90%。
6评定实施
6.1现场评定要求
按照本指南对养老机构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现场评定,现场评定的相关要求如下:
a)应把现场评定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提前通知养老机构;
b)采取现场文档审阅、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评定活动;
c)评定过程中对养老机构质量信息的追溯期为现场评定前12个月。
6.2现场评定终止
在现场评定过程中发现被评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本次评定活动:
a)出现4.2规定的情况;
b)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c)评定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评定工作;
d)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3评定报告
应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形成评定报告。
评定报告的相关要求如下:
a)评定报告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综合评价结论(评定总分值、满足各级养老机构评定条件的情况、评定终止原因等)和关键项目评价结论(具体条款未满足原因等);
b)评价结论应进行定量描述,无法进行定量描述的应进行具体情况描述;
c)评价结论应在评定报告中得到被评定机构的确认;
d)被评定机构不确认评定结论的,应在评定报告中说明原因。
6.4评定档案及保密要求
6.4.1应保留现场评定的原始记录,并将评定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评定报告等文件资料建档,妥善保管。
6.4.2涉及被评定机构服务质量、商业模式、财务营收、服务老年人数据等信息应当保密,未经省级民政部门许可不得用作星级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7评定人员管理
7.1能力要求
7.1.1熟练掌握本指南相关内容,具备评定工作所需能力。
7.1.2理解并掌握顾客满意度测评的模型和方法。
7.1.3理解并掌握质量评价相关抽样技术及其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
7.1.4评价A.4.6.32条款的评定人员,应是持有主管护师以上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7.2行为规范
评定人员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a)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准确公正;
b)努力提高评定技能和个人信誉,不承担与其能力不相符的评定工作;
c)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d)不以星级评定人员的名义和身份参与任何与星级评定工作无关的活动;
e)不接受被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礼品、回扣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
f)除非省级民政部门或养老机构书面授权或有相关政策法律要求,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被评定机构的相关信息;
g)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免影响被评定机构的信誉。
7.3回避
7.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人员应当回避:
a)与被评定机构存在利害关系;
b)在被评定机构任职,或离职不满2年;
c)与被评定机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性的关系。
7.3.2被评定机构、评定人员或其他相关方可针对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性的评定人员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省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实施内容与分值
表A.1至A.4规定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具体评定内容与分值。
表A.1环境评定实施指标与分值表(120分)
评定内容
评定实施内容
分值/要求
A.1.1
交通便捷度(含卫生控制和工作动线)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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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养老 机构 星级 划分 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