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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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本标准的落实。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
全管理职责。
4.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
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
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4.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
4.4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4.5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
资质的单位负责。
5气瓶间的管理
5.1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
5.1.1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5.1.2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要求。
5.2气瓶间的建筑要求
5.2.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化石油气。
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GB50016—2006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
5.2.2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
5.2.3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5.2.4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
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5.2.5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
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m以下。
5.2.6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
5.2.7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
5.2.8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5.2.9存放气瓶的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使用和备
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10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
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
5.2.11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
m
项目
1m3<
V≤2m3
2m3<
V≤4m3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8
10
重要公共建筑
15
20
道路
主要10
次要5
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5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注:
当瓶组气化间独立设置,且面向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共防火间距不限。
5.2.12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
(1)计算:
V=Vn×
n
(1)
式中:
V——气瓶储存总容积(m3)
V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L)
n——单个实瓶数量(个)
5.2.13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
1m3容积相当于83瓶5kg气瓶:
12L×
83=996L
42瓶10kg气瓶:
23.5L×
42=987L
28瓶15kg气瓶:
35.5L×
28=994L
8瓶50kg气瓶:
118L×
8=944L
①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
②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
5.3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
5.3.1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
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
装在有人值守的房间内。
5.3.2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5.3.3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
5.3.4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
开关应安装在室外。
5.4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
5.4.1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2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
5.4.3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应做防静电跨接。
5.4.4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
5.4.5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
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
6用气设备的管理
6.1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
书和质量保证书;
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
6.2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
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
6.3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
6.4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m。
6.5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
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
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
6.6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
6.7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
6.8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6.9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m~2.0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
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
6.10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11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6.12用气设备操作间,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
7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7.1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
7.2钢瓶应直立放置。
7.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7.4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7.5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7.6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
7.7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
b)无纵向焊缝(50kg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
c)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
d)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
e)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
f)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
g)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
h)在检验周期内。
i)使用期限不超期。
8其他要求
8.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
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8.2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
灌装钢瓶。
8.3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
气企业负责处理。
8.4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
8.5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8.6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
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
6.《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
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
10.《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
11.《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1996
12.《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06
13.《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散装输送用》GB/T10546-2003
14.《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1995
1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18.《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2011
19.《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
20.《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
21.《燃气蒸箱》GB13495-2003
22.《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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