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石油产品部分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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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
注:
标#的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品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电话:
0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淘汰类:
(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
(3)土法炼油。
限制类:
(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申请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天然气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GB11174-1997
相关标准
SH/T0221-1992(2004)
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
GB/T12576-1997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T6602-1989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法)
SH/T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
SY/T7509-1996(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SH/T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
SH/T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车用液化石油气
GB19159-2003
SH/T0614-1995(2004)
工业丙烷、丁烷组分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Y/T7509-1996(2004)
SH/T0125-1992(2006)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0231-1992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GB18047-2000
GB/T11062-199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GB/T11061-1997
天然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
GB/T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碘量法
GB/T17283-1998
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
车用汽油
GB17930-2006
GB/T5487-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503-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8020-1987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6536-1997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198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9-2008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
GB/T8018-1987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方法(诱导期法)
GB/T380-1977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T11140-2008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T0253-1992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0742-2004
汽油中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SH/T0174-1992(2000)
芳烃和轻质石油产品硫醇定性试验法(博士试验法)
GB/T1792-1988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GB/T5096-19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259-1988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SH/T0693-2000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GB/T11132-2008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SH/T0741-2004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法)
SH/T0663-1998(2004)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0711-2002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2-200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煤油
GB253-2008
GB/T3555-1992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
GB/T17040-2008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T261-2008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2430-2008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
SH/T0770-2005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
GB/T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GB/T1884-2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1885-1998
石油计量表
SH/T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GB/T11130-1989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
SH/T0178-1992(2007)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
GB/T382-1983
煤油烟点测定法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
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
1.气体分馏装置
2.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
3密度(15℃)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1kg/m3或%(体积分数)
3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或%(体积分数)
3C5及C5以上含量
气相色谱仪
%(体积分数)
3残留物
残留测定仪
3铜片腐蚀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水浴±
℃/温度计℃
3总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仪
10mg/m3
3游离水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
蒸气压
或%(体积分数)
组分
残留物
密度(20℃)
铜片腐蚀
总硫含量
硫化氢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检测仪
4mg/m3
游离水
1.天然气净化装置(脱水装置、当硫含量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时要配置脱硫装置)
2.压缩装置
水露点
水露点分析仪或水含量分析仪
2℃或
1.蒸馏装置
2.二次加工装置(如催化裂化装置等)
3.调合装置(如储存装置、常压储罐容器等)
5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RON)
●辛烷值机
个辛烷值
抗爆指数(RON+MON)/2
5铅含量
原子吸收测定仪
L
5馏程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
5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
5实际胶质
喷射胶质仪
100ml、
5诱导期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仪
1min
5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器
10mg/kg
5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博士试验
带塞量筒
硫醇硫含量
电位滴定仪
1mg/kg
5铜片腐蚀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
℃/温度计1℃
5水溶性酸或碱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5机械杂质及水分
100mL玻璃量筒
5苯含量
%体积分数
5芳烃含量
液体石油烃类测定器
5烯烃含量
5氧含量
%质量分数
5甲醇含量
5锰含量
5铁含量
1.蒸馏装置
2.储存设施(如常压储罐容器等)
4色度
赛氏比色仪计
1个颜色号
4硫醇硫含量
4硫含量
4馏程
4闪点(闭口)
闭口闪点测定仪
4冰点
冰点测定仪
4运动粘度(40℃)
运动黏度测定仪
s
4铜片腐蚀(100℃,3h)
4机械杂质及水分
4水溶性酸及碱
4密度(20℃)
石油产品密度测定器
m3
4燃烧性
1、16h试验
2、或8h试验+烟点
8h试验
烟点
燃烧性测定仪
烟点测定仪
2mm
1mm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该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条的规定。
4、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露点检测采用水含量分析仪时,应定期对水含量分析仪进行检定或比对。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
表4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液化石油气》
密度(15℃)
蒸气压
C5及C5以上含量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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