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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税税前共同扣除项目
从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税税前扣
除的内容开看,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土地增值税的
税前扣除项目基本上一致(不考虑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和年度
投资损益等项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国税发(2009)31
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
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土地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其中开发产品计
税成本支出有以下六点内容: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征用费和拆迁补偿费用,
这两个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取得土地开发权而产生
的各种费用,其中主要包括:
土地出让金(土地买价)、耕地
占用税、拆迁补偿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
农作物补偿费、契税、大市政配套费、土地使用费、超面积
补交地价和土地变更用途及相关税费、土地闲置费、危房补
偿费等。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前期工程费,这个费用只要是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发生的各种水文
地质勘察、规划、可行性研究、测绘、设计、筹建、场地通
平(主要指现场的平整,如;
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等一系列
的前期费用。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费,这个费用是
指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基础
设施建设费用的支出,其中主要包括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
供电、供水、供气、道路、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等社区
管网工程费用和园林绿、环境卫生等园林环境方面的工程费
用。
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小区的水、电、暖(热力)、气(天然
气)、通讯(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小区道路、绿化等费用。
第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这个费用主要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独立的、发生的、非营利性的,并
且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是无偿捐赠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和
地方政府的公共性配套设施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
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
学校、幼儿园、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
(如商店、银行、邮局、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
此部分
费用,同样也与开发企业的社交公关能力有密切的关系。
第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这个费用
主要是指房地产在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
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等。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这
个费用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管理或者直接组织开
发项目而发生的,且不可以将其归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的成
本性费用支出。
这个费用主要包括:
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项
目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费、
修理费、折旧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的销售设施建造费
用等等。
2、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
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史,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项
目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即房地产开发
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为之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我国
国家统一规定的需要缴纳的各种与取得土地开发权相关的
费用。
第二,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即房地产企业为
了开发土地和新家房屋,以及房屋的配套设置而产生的成本,
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实际发
生的: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基础设施
费用、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开发间接费
第三,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了
开发土地和新家房屋,以及房屋的配套设置而产生的费用,
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时间发
生的与开发项目相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而产生的相关税金,这主
要包括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税和印
花税,同时在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工程中发生的教育费
及其附加也可以视为税金一同扣除。
二、两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作为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在房地产发开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中都有存在,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的适用却各不相同。
1、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的
创新支出和安置残疾人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创新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为了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
用支出,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之前,可以
在据实进行扣除的基础之上,按照研发费用的
50%进行加计
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进行摊销。
(2)、安置残疾人支出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安置残疾人,以及其他国家照顾就业的人
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进行加计
扣除。
房地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对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
进行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
100%进行加计扣除。
2、土增值税所税前加计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在我国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
出让金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进行扣除。
我国对于这项
扣除政策的基本立法意图就在于,由于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
地使用权之后,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这属于我国支持鼓励的投资行为,因此,在计算房地产企业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不仅仅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获取
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的相关税费,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新建房屋以及其配套设施所支付
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同时还可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
税金之外,还可以对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
土地出让金及其费用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
20%的加计扣
除。
这样就有利于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基本取得投资回报,
从而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积极性,但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享有此项加计扣除优惠。
三、两税税前限额扣除项目
税前限额扣除是指企业按照税务规定的标准扣除企业
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
增值税限额都存在扣除项目,但是扣除项目之间存在较大的
差距。
1、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一下五种情况房
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进行限额扣除。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工福
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是有相应的标准的,扣除标准
分别是
2.5%、2%和
14%。
(2)、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应该按照发生额的
60%进行扣除,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营业(销售)收入的
5‰。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税前扣除
范围规定:
除了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分另有规定的
除外,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营业
(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而超过的部分则应
当在以后的年度结转扣除。
(4)、房地产企业公益性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公益性
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
12%以内的部分,可以
在计算企业纳税所得额是给予扣除。
(5)、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中规定:
企
业委托境外机构开发销售的产品,在其制度境外机构销售费
用(含手续费和佣金)时,不超过委托销售费用
10%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
2、土地增值税税前限额扣除项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利息支出,凡是可以提供金融
机构证明和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是最
高扣除额不得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的金
额。
其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则应该按照规定,对房地产企业
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
5%计算进行扣除。
但是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或者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
算分摊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则应该按照土地价款和
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进行计算扣除。
除此之
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还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
息支出的计算进行了两点规定:
第一,利息的上浮幅度必须
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超过国家规定的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得
进行税前扣除;
第二,加罚的利息和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不得
四、两税税前扣除方法的差异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的,清算的时间是
相对固定的。
按照我国国税发(2009)31
号文《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或建造的开发产品,应当按照制造成本核算法进行核算
与计量。
其中,应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直接成本和可以分
清楚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
共同成本
和不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应该按照配比原则和收
益原则分配进入各个成本对象之中。
具体的分配方法主要有:
占地面积法、预算造价法、直接成本法和建筑面积法四种。
同时,还对共同成本的分配方式进行了限定,例如:
土地成
本需要按照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借款费用按照预算造价法
或者直接成本法进行分配、对单独作为过渡成本对象核算的
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成本,需要采用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2、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项目,以分
期项目为单位核算)为单位进行核算的,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
包含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应该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
增值税在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的,清算期间应该可以长于
一个会计年度。
土地增值税在清算之前都是预先缴纳的,而
到达清算时间条件是,则不需要再缴纳,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清算,实施多退少补的原则。
五、税前支出扣除差异对房地产企业影响分析
1、限额扣除项目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中
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土
地增值税中的限额扣除项目,主要就是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
除,按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发费用作为期
间费用直接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不是按照企业成本核算
对象进行摊销。
但是作为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中的房地产开
发费用则是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扣除的,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额据实扣除。
在我国的《企
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当期会计期间的这三项费用除了
部分限额扣除之外,其余的全部据实扣除。
由于土地增值谁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不是按照实际
发生额扣除,而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扣除。
这就造成三方
面的问题: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与
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间的关联并不是非常密切,因
此土地增值税的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金额差异较大;
其次,如果
房地产企业实际列支的开发费用,比按比例计算的金额要小
的话,那么实际发生费用与比例计算费用之间的差额开发费
用,就相当于没有有效凭证而被扣除了;
最后,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财务费用扣除往往是通过比例扣除,而这样扣除金额大
于据实扣除金额,此外,利息支出在据实扣除时,对于加罚
的利息、超过贷款限额的利息部分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利
息都是不允许扣除的。
因此,我认为,土地增指数关于房地
产企开发业开发费用的扣除方法不符合我国税法真实性基
本原则。
2、分类扣除与加计扣除的影响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和非普通住
宅的,对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我国财税[1995]48
号文中有
明确规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
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
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我认
为,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开发
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有可能普通住宅土地
增值出现负增长,而非普通出宅出现较多增长的情况发生,
而将两者进行合并计算,则可能计算结果是较少的增值,甚
至是负增值,这样就可能出现合并计算与分开计算两种完全
不同的结果。
如果强制性的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
税分开计算,将不利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丰补歉,对土
地进行综合性的连片开发,同时也有悖于保护房地产开发企
业合法利益的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这个又与房地产开发企
业可以按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与开发成本
之和,加计
20%进行扣除的规定相违背,与调动房地产开发
商的开发积极性相互矛盾。
六、结论
通过上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税前扣除的差异分析,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实务操作时避免
进入税种的误区,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只适用于计算企业
所得税,而不可以将其应用到计算土地增值税上;
另一方面也
详尽的论述了企业所得税关于成本费用与收入之间的配比
性、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同时分析了于所发生的不配比、
不相关和不合理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基本原则,希望这些原则在将来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的税前
扣除原则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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