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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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装备保障
4.4技术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附则
6.1预案修订
6.2预案解释
6.3发布实施
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3〕113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荣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于荣成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沙尘暴天气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
积极预防,加强应急;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2.1.1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城市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供电公司以及各区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预案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实施和终止,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等;
研究解决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完成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荣成供电公司等单位对应采取停产限产限电措施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3)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4)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加强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止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预案实施的财政资金保障。
(6)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落实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协调堆场覆盖防尘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责令施工单位减少或者停止作业。
(7)市城市执法局:
负责组织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8)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
落实公路保洁和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督导港口对临时存放的煤炭、矿石等散货实施喷淋、覆盖等措施,根据相应应急响应等级暂停散装货物装卸作业。
(9)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对各区镇(街道)秸秆露天焚烧的督查。
(10)市卫计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工作。
(11)市环保局:
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与威海市环保局沟通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应急预案实施有关工作;
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提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实行驻厂监察,督促落实减排措施。
(12)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进行空气质量预报会商。
(13)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责令施工单位减少或者停止作业。
(14)荣成供电公司:
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对限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15)各区镇(街道):
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做好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
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预报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预警信息,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
(2)应急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城市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房管局、供电公司组成,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3)信息公开和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4)医疗防护组。
由市教育局、卫计局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参加市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科学分析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为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1.1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11月25日至次年3月25日),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制生产,且限制期间不得超标;
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环保、经信、公安、城建、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1.2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市环保局根据本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及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
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配套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3.2.1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建设和管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
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实时发布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最近24小时均值、空气质量指数、空气质量等级、健康提示和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
及时与威海市环保局做好沟通对接,达到预警等级时,报告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2.2预警
(与威海同步)
3.2.2.1预警分级。
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预警(Ⅳ级):
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
2.黄色预警(Ⅲ级):
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
3.橙色预警(Ⅱ级):
预测未来连续3天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
4.红色预警(Ⅰ级):
预测未来1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
3.2.2.2预警发布。
市环保局、气象局经联合会商,监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按程序报送预警信息,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由市应急办主任签发,预警信息报威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3.2.2.3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蓝色预警(Ⅳ级)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时,相应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根据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4.1Ⅳ级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时,至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非冰冻期城市主干道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2.强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
3.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3.4.2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至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建材、化工、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城市建成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规定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和渣土砂石运输车。
(4)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基础上,增加保洁作业2次以上,非冰冻期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采取防护措施。
3.4.3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建材、化工、造纸等大气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严格执行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限值,辖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3.港口散装货物暂停装卸。
4.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4.4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确保生产安全之外,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
(2)在现有基础上,非冰冻期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至少增加1倍。
(3)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2.健康防护措施。
(1)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4小时内,各区、镇(街道)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镇(街道)于每日15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于当日17时前报市指挥部。
3.7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镇(街道)和限产、停产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除Ⅳ级响应外,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1)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2)信息公开的内容。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3)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各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镇(街道)要依据职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处置重污染天气。
市财政局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市环保局加大专业设备配备和使用力度,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建立专家咨询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研究工作,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原则上每年演练1次。
(1)利用各类载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应急基础知识和治污减排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大气污染。
(2)定期组织对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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