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额土建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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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额土建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在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四、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综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
实际配合比含量与定额不符时,除“配合比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
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列项不同时,可以换算。
5.混凝土(不包括耐酸防腐)按预拌泵送混凝土考虑,砂浆按现场搅拌考虑。
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或砂浆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使用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现场搅拌非泵送混凝土、预拌非泵送混凝土时,按混凝土章节的相应项目进行换算。
(2)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干混预拌砂浆,灰浆搅拌机调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4工日,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台班数量调整为每立方米砂浆0.1台班。
(3)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0.6工日。
6.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
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记取各项费用。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项目(包括机械为主操作和人工为主操作的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助机械和中小型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物对象,选用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量表示,并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对用量少的小型机械列入其他机械费内。
2.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并结合山西省机械情况确定的。
3.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九、本定额中的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本定额层高按3.3m考虑,超过规定高度时,除有关章节说明允许计算增加费用以外,其他均不得调整。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定额中遇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及其他,共3节。
二、土壤、岩石分类规定见表1-1、表1-2。
土壤分类表 表1-1
定额
分类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普
硬
土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
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坚
硬
土
较硬岩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注: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岩石分类表 表1-2
定额
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全风化的各种岩石,各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
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
质
岩
软岩
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硬
质
岩
较硬岩
微风化的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注: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三、干土、湿土、淤泥、冻土的划分如下。
1.干土与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年水位为准。
地下常年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2.淤泥:
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3.冻土:
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
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间冻土和季节性冻土。
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如下。
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五、土方工程
1.土方项目未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因素,发生时另行计算。
2.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
人工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人工挖土方、沟槽、基坑,普硬土是按表1-1综合取定的,如实际全部为一、二类土时,应按普硬土项目乘以系数0.75。
4.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挖桩间及桩顶1m以内土方时,不扣除桩体和空孔占用体积,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筏板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7.机械挖土方,单位工程量≤2000m3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1。
8.机械土方是按普硬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为坚硬土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表1-3系数计算。
机械挖坚硬土系数 表1-3
项目
挖坚硬土系数
推土机推土方
1.18
挖掘机挖土方
1.14
9.机械挖土方上、下行驶坡道土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时,可按挖方总量的3%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0.推土机推土土层平均厚度≤300mm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25。
11.推土机推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0.73。
12.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工程量,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预留土层及修理边坡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按表1-4计算。
人工挖土方部分按2m以内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计算,土壤类别同机械挖土。
表1-4
挖土方总工程量(m3)
1万以内
5万以内
10万以内
50万以内
100万以内
100万以外
人工挖土占总方量(%)
10
6
4
3
2
1
13.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14.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15.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坡度≤1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项目中。
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表1-5相应系数计算。
上坡降效系数 表1-5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0
2.25
2.50
六、石方工程
1.石方爆破执行《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2.人工清理爆破石槽坑基底、边坡已包括爆破后基底及边坡厚度100mm的人工凿岩。
3.推土机推运石渣,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表1-5相应系数计算。
七、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场地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并应计算平整场地。
2.基底钎探,如采用锤击钎探者,人工乘以系数1.48。
3.探孔回填,以素土为准(素土为就地取土),如用其他材料,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定
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土方回填,按夯填后的竣工体积以“m3”计算。
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表1-6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表1-6
名称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天然密实度体积
夯实后体积
土方
1.00
0.83
0.77
0.70
1.16
1.00
0.93
0.80
1.25
1.08
1.00
0.87
1.43
1.24
1.15
1.00
石方
1.00
0.85
0.65
-
1.18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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