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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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保部联网的要在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
三、验收依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五)《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六)《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济环字〔2014〕167号)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
(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76),
(九)《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
《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
(十)《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建设技术要求
四、建设要求
规划财务处每年根据国控、省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调整情况,确定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名单及点位,各县区环保局通知并督促辖区企业在规定时限要求内(具体时间要求以安装计划为准)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及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施须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名称、型号须与各类证书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具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仅限于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品目)。
(二)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应具有全系统校准功能、自动反吹功能。
(三)满足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符合山东省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建设要求,清除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修改功能,固定设备校正系数、斜率等运行参数,切断自动监控设施与外部任何形式的信号连接。
(四)满足济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废水流量自动监测应采用明渠流量计,确需采用管道流量计的,须经管辖环保部门核实确认。
五、验收内容
(一)技术指标
1、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如不具备流量比对监测条件,应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平均无故障连续运行时间等性能指标测量
3、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浓度、烟气参数(氧量、烟温、湿度)、烟气流量比对;
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测量验收;
核定烟道截面积等参数
4、质控样考核
(二)现场核查
1、现场建设规范化情况
(1)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2)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3)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2、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1)设备参数设置
(2)设备采样方法与频次的规范性
(3)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符合性
(4)自动监测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5)设备调试、试运行报告
3、制度建立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2)运行、巡检和定期校准、校验制度
(3)设备定期比对监测制度
(4)标准物质和易损、易耗品的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以及废液的收集处置制度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制度
(6)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7)四方承诺书(见附件)
六、验收的条件
企业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后方可组织验收:
(一)排污口和采样点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建设单位完成安装、调试,自动监控仪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了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检测,满足相应标准的性能要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后连续稳定试运行1个月以上,取得了调试检测及试运行报告。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与市、县(区)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上传数据,取得了数据联网报告。
(四)已向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验收比对监测,并取得了验收比对监测合格报告。
废水流量计通过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并处在有效期内,取得了流量计的计量检定报告。
(五)已委托社会化专业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维护,签订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委托运营合同书。
自运维的企业需提供具备自运维证明材料。
(六)已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七)按照通知要求在站房内、排口、采样位置、治污设施与场内堆场等点位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验收备案材料已准备齐全胶装成册(材料列表详见附件1),并扫描成PDF电子版。
七、验收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由责任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8号令)的等有关规定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验收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判定验收不合格:
1、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等方面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监测站房不独立的,手工监测孔及监测操作平台建设不规范的;
2、比对或测试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3、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4、无《排污单位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书》、《运营单位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书》、《设备商关于自动监控设施不具备弄虚作假条件的承诺书》、《数采仪生产商关于自动监控设施不具备弄虚作假条件的承诺书》的;
5、验收备案材料未按《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列表》规定上报的,或上报材料不规范的;
6、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
(二)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组织验收:
1、更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位或者站房位置的;
2、更换分析仪等核心部件的。
附件:
1.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列表
2.排污单位视频监控设备基本情况表
3.执行排放标准信息表
附件1: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材料列表
(一)山东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申请表(在备案系统中填写完毕后导出,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责任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三)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文件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表(在备案系统中填写完毕后导出,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五)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见附件2)
(六)执行排放标准信息(见附件3,应与备案系统中填写的执行标准信息保持一致)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标明采样点位置、采样管路分布情况并标明尺寸、站房位置及长宽尺寸、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等基础信息)
(八)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九)自动监控设施采购、安装合同
(十)自动监控设备出厂合格证
(十一)自动监测分析设备在山东省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数量20套以上企业名单。
(十二)提供在有效期内自动监控设施“两证一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证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3.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十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检测报告(参照技术规范和备案系统模板制作,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十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试运行报告(参照技术规范和备案系统模板制作,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十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测试报告(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十六)比对测试验收报告(除样品比对外,还应包括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重复性)、系统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测试,由验收单位出具,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十七)废水流量计计量检定报告
(十八)不具备自运行能力的企业需提供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营合同(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十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能力自评表(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自行监测方案(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十一)排污单位、运营公司、设备生产商(含数采仪厂商)公开承诺书(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十二)验收时的现场照片:
企业照片:
企业大门照片
排放口照片:
废气、废水排放口全景
监控点位照片:
采样位置(采样探头位置)
站房及设备照片:
站房全貌、站房内全景、设备铭牌各一张
(二十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自行验收报告(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十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备案承诺书(在备案系统中导出模板填写,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版上传备案系统)
(二十五)四方公开承诺书
1.公开承诺(排污单位)(格式见附录)
2.公开承诺书(运营单位)(格式见附录)
3.公开承诺书(设备生产商)(格式见附录)
4.公开承诺书(数采仪生产商)(格式见附录)
注:
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应字迹清晰可辨认,胶装成册(A4纸双面打印)并扫描成电子版。
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县区环保局留存一份,市环保局留存一份。
附件2:
污染源视频监控设备基本情况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排口名称
地址
市县(区)路号
邮编
环保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二、视频监控安装情况(与环保部门联网后填写)
DVR/NVR品牌
DVR/NVR型号
互联网络提供商及上行速率
公网IP地址
监控点位详情
序号
监控位置
摄像机品牌
摄像机型号
通道号
1
排放口
2
采样口
3
厂区全景
4
监控站房
5
主要治污设施
6
厂区堆场及道路
7
8
9
…
视频监控建设要求:
1.监控覆盖范围应包括:
排放口、采样口、厂区全景、监控站房、主要治污设施、厂区堆场及道路
2.摄像设备应能360°
旋转,且设置好初始位置(默认监控位置),5分钟无操作应能自动归位
3.应保证每个监控点独享2~4Mb/s的互联网上行带宽
4.其他要求参见《济南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济环字〔2016〕218号)
附件3:
执行排放标准信息表
排污单位名称:
监控点名称:
污染物名称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废气类:
所属行业、锅炉/炉窑类型、燃料类型、执行时段(表N)等标准执行条件
废水类:
所属行业、排放去向(污水处理厂或市政管网、河流或水库名称)、执行时段(表N)等标准执行条件
标准值
基准氧含量
(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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