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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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库由运输管理、安全和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等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任职条件是:
(一)运输管理专家:
毕业于运输管理工程、工商管理、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或担任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副处长以上职务或相当于二级道路运输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二)安全和车辆技术专家:
毕业于汽车制造或汽车运用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或担任一类汽车修理厂厂长3年以上。
(三)财务会计或统计专家:
毕业于会计或统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
或从事会计或统计工作并担任单位财务或统计处(科)长(或总会计师)三年以上。
省、地级道路运输协会可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级专家库的专家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专家的推荐程序如下:
(一)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级专家库专家人选,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由被推荐专家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推荐表》(式样见附录八),加盖公章后,报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二)经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审核备案后,由聘任单位发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证书》(式样见附录九);
(三)省、地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聘任单位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在组织企业等级评定时,由本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以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形式组织进行。
会议上,组成临时性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道路运输协会确定主任1名,负责组织本次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并可根据需要提名副主任、评审组长若干名,商主任确定;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评审组长负责组织本组工作。
第十条
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上评审组长、评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是:
评审组长负责召集组织本组专家对本次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对在评审中出现的问题,或专家的评审意见有较大分歧时,组织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并上报评委会主任。
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组长意见栏”签署意见,并负本次专家评审组责任。
评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并组织评审组长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并通过讨论决定相应事项,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主任意见栏”签署意见,并负本次专家评审委员会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参加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应做到:
(一)熟知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和本办法;
(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三)履行专家义务,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道路运输企业自愿申请评定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应分别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式样见附录一、附录四),并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立项批文复印件;
(四)企业下属企业股权证明;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原件(具体要求见附录十一)。
(七)企业资产中含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土地归属和价值证明,其中土地归属证明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
1、企业自有的土地资产可通过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值计入企业净资产,其中客、货运站场的土地可按评估价值分别计入客、货运资产净值。
2、经评估的土地资产增值总金额,即土地评估总价值减土地征用总价值,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其中计入客、货运资产净值的土地增值总金额不得超过客、货运资产净值的30%。
3、企业自有土地是指企业取得使用权证的所有土地。
客、货运站场土地仅指客、货运站场设施建设用地,包括站房、停车、车辆维修保养设施等建设用地。
客、货运输并用的客、货运输站场,其土地使用面积按营运客、货运车辆的比例计算。
4、土地资产评估价值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土地评估价值报告。
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应随附土地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该地块申请年度的土地核准价复印件。
(八)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协会)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材料复印件,其中包括上一年度企业发生的次责、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责任安全事故的次数、死伤人数;
旅客(货主)向主管部门投诉企业服务质量的次数(情况属实的),中央、省、市(地)级新闻媒体报道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次数(情况属实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及运营车辆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次数;
(九)企业所有营运客(货)车辆的《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上一年度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货)运量和旅客(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复印件;
(十一)道路客运企业还需提供现经营的客运班线明细表;
道路货运企业还需提供自有、长期租赁或投资参股的货运站(场)、仓储设施、物流基地等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受理
指道路运输协会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评定申请,并进行审查申请材料。
在受理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以下要求审查企业申请材料,并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二、附录五):
1、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所提供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2、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3、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和相关资料是否有明显涂改痕迹或明显违背常理,是否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对应的内容相符。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退回重报,或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明或提供进一步说明,对限期内不补报、重报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该企业。
(二)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三)制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式样见附录三、附录六),供本级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使用。
对于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和在整改期的企业,暂不受理,待其整改结束后并达到A级(含)以上时,再行受理。
第十四条
评审
(一)组织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会上成立由运输管理、安全及车辆技术、财务会计或统计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委员会领导、专家委员会的构成,如是否分组等,由道路运输协会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确定。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成立后,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评审会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道路运输协会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日常事务的机构或部门,向专家委员会报告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受理情况,移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表格、办公用具。
(三)专家评审委员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和确认企业等级条件的符合性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实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审表》所列各项指标并签名,最后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评审组长、专家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根据专家委员的意见分别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五)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依据职责和权限召集副主任和各评审组长(分组时)或指定部分资深专家参加的主任会议,道路运输协会应参与该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全部评审工作完成后,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总评审情况形成“评审初步结果”。
(七)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全体专家会议,总结本次评审工作,报告工作情况和评审初步结果,通过提交给组织本次评审的道路运输协会的报告,移交全部申请材料、评审文件、相关材料、办公用具。
(八)在特殊情况下,道路运输协会可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一级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和运输企业的请求,经领导批准后专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特殊需要的企业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初步结果公示、受理举报与核查
第十五条
由道路运输协会会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人召集办公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情况汇报,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初步结果进行确认后,将评审初步结果在相应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监督,公布受理举报部门和联系方式,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间,道路运输协会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的承办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凡以书面形式,署举报人真实姓名(如系单位举报,还须加盖公章)的,为有效举报。
受理人应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举报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道路运输协会应根据举报情况,组织核查组对被举报企业进行核查。
核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由组织审定的道路运输协会派出;
核查组前往被举报企业所在地前,要通知该地的道路运输协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期间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从收取的评定费中列支;
(二)核查组到达被举报企业所在地后,可视情先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核实举报情况,并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三)核查组应到被举报企业,查看相关原始资料或实地提取相关证据,对举报问题逐一进行核实,但不应做现场表态;
(四)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可根据需要委托下一级道路运输协会,或商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核查。
第十八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向派出的道路运输协会如实汇报核查情况并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由道路运输协会会长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人召集办公会议,听取核查组的汇报,并通过讨论做出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定结果公布、发证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结果以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并刊载在相应媒体和网站上。
同时,道路运输协会应将评定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备案;
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结果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后,按照谁组织评定谁发证的原则,由负责评定的道路运输协会核发证书和牌匾,核发证书和牌匾原则上不另行向企业收取费用(换发、补发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书和牌匾式样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统一制定(式样请登录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网站下载),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可按此式样自行组织制作,也可商请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统一批量制作。
第六章
有关评定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时经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汽车维修、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及其他业务的企业申请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时,应分别审查其与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相关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母体企业绝对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从事经营可享用母体企业的等级,但按照企业等级条件不得重复使用的原则,当母体企业绝对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单独申请评定企业等级时,其各项指标的相应部分不应再计入母体企业,母体企业必须根据分离后的条件重新评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
同时申报客、货运输企业等级的,应重点审查申报期的企业净资产、客、货运资产净值及客、货运营业收入。
已取得企业等级的企业又申请另一类企业等级评定的,必须提交申报期上一年度的车辆、资产、土地和站场(货运)证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资产的认定
(一)企业在境内外的投资及获得的营业收入,可计入其企业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其中属客运、货运资产和客运、货运营业收入的,还可计入企业客运、货运资产净值和客运、货运营业收入;
(二)客运、货运兼营道路运输企业的修理厂(车间)、加油站等共用设施的资产,可以按营运客车、货车数在营运车辆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客运、货运资产净值;
(三)客运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产及营业收入,可计入企业净资产、客运资产净值及企业总营业收入、客运营业收入,但车辆数和座位数不计入企业营运客车总数和座位总数;
(四)线路经营权、企业商标、服务品牌等无形资产不计入企业资产。
第二十七条
高级客车按照交通运输部分批公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进行认定。
在企业等级评定中中级客车不得折算高级客车。
第二十八条
货运站场的认定
(一)已评定级别的货运站应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级站以上应由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站级证明;
(二)未评定级别的货运场站,应注明场站用地面积和仓储面积,自有场站要附建筑物和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租用场站要附租用协议复印件,并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章。
(三)未评级别的货运场站参照相应级别认定仓储、堆场面积、用地面积等。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相关计算公式:
(一)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
(二)责任安全事故率=责任安全事故次数/营运客(货)车总数
(三)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责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营运客(货)车总数
(四)责任安全事故伤人率=责任安全事故伤人数/营运客(货)车总数
第七章
等级审核
第三十条
为保证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动态性,实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定期审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的资产规模、车辆条件、安全状况和服务质量指标与企业现等级是否符合。
审核时部分指标可采用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工作,按照谁负责组织评定谁审核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可视情委托下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协助完成部分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结果以道路运输协会文件形式公布,并刊载在相应媒体和网站上。
同时,道路运输协会应将审核结果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备案;
一、二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结果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八章
等级变更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评定后,企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经审核、复核不合格的,或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晋升企业等级的,应进行等级变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晋升企业等级时,应按本办法重新评定企业等级;
经审核不合格时,应下达整改通知并视情给以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核仍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变更后,证书和牌匾也应同时作相应变更。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作为有偿技术服务性工作,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向提出申请单位适当收取费用。
申请登记五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的,只需交纳证书和(或)牌匾工本费。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初评收费,原则上不超过同等级评定收费的50%。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审核按工作成本收费。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行收费标准备案制度,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将收费标准报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备案;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应将收费标准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收费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专家评审会议”组织、会务、专家食宿及劳务费用;
(二)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结果公示、公布费用;
(三)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的举报核查差旅费;
(四)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制作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五)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证书和牌匾制作和发放费用;
(六)申请材料的审查、建档等管理费用;
(七)税金,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为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参加等级评定提供的有偿咨询服务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与等级评定收费区分开。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核查等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自觉接受公众社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应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第四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在组织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工作中,应负对道路运输企业申请材料保密责任;
并应对参加评定的专家提出相关保密要求。
第十一章
评审纪律和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初步结果经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初步结果在公示之前,任何人(包括道路运输协会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审专家评审会议上发现的企业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第五、六、七款不能补报之外,其余材料可在评审组规定的期限内补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关于公交客运企业的等级评定,另行制订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录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
附录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表
附录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录五、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
附录六、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表
附录七、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举报情况登记表
附录八、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附录九、全国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库专家聘书
附录十、《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附录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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