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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4
承包方式
5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优良
6
招标范围
详见本招标文件
7
工期要求
2011年月日开工,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8
资金来源
拨款
9
投标人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级以上施工资质、年业绩在万元以上
10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预审
1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12
投标有效期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发放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2011年月日
重庆
14
踏勘现场
投标单位自定
15
投标文件份数
16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投标截止日期
地点:
办公室
时间:
2011年月日时
17
联系人:
电话:
一、招标文件
1、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质量要求:
承包方式:
工期要求:
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
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
精装修项目等。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建筑装饰装修级以上资质、年业绩在万元以上。
3.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资格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有关证明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施工许可证)
3.4投标人在过去3年中完成的工程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5负责本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与组织机构主要成员的简历,及拟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与施工人员情况。
投标人须出具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反映项目经理施工同类工程业绩的证明。
凡参与施工的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必须均持有技能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必须持有项目经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
;
3.6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证书。
3.7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
投标人要想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将负责组织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其它事宜
6.1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地址和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去领取答疑记录。
答疑记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
6.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记录、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记录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6.6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记录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用中文。
7.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8.2投标书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8.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8.2.2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8.2.3投标申请说明书
8.2.4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认同程度声明
8.2.5对文明施工的承诺
8.3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8.3.1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说明
8.3.2投标报价汇总表
8.3.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8.3.4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
8.3.5其它项目清单报价表
8.3.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8.4施工方案
8.4.1综合说明,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及措施;
8.4.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及进场计划;
8.4.3劳动力安排计划;
8.4.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8.4.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4.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8.4.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网络图;
。
8.4.8保证现场工作人员正常办公及施工作息时间安排措施。
8.4.9与使用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协调配合措施。
8.4.10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8.5综合说明
8.5.1投标人一般情况,年营业额数据表;
8.5.2投标人对自身承担本工程的有利条件和优势说明;
有关质量、工期、文明施工、服务等方面对业主的承诺及优惠条件;
对业主的合理化建议。
8.5.3近一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8.5.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8.5.5近一年财务状况表;
8.5.6类似工程经验;
9、投标文件格式
9.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8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9.2电子文挡应包括本须知第8条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其中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格式,其余采用Word格式。
10、投标报价
10.1本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价,该报价的单价为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组成。
投标人的人工、机械单价取定表价格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相一致。
该综合单价不随政策调整而变化,并作为结算的依据,中标的综合单价除双方同意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10.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0.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0.4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本次招标范围内相同的子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0.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6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并考虑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除“企业劳动保险费”及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因素等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合单价应考虑到工期、质量等的要求。
10.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0.8除非招标人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10.9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但在实际施工时发生的工程项目,按承包人投标时竞报的人工、机械单价取定,人工单价、各项加权平均费率在报价中应明确注明,供招标人核对。
10.10投标人中标后,如施工图发生变更,变更后与工程量清单相同的子项目不得变更报价,变更后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目按10.9执行。
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量如何变化,措施项目费均包干使用,不得调整。
10.11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以承包人计量、由招标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依据。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12开标前,投标人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
对于项目如有漏项可单独提出修正表并报价,但此报价不应含在总价之中;
如不提出,视为已包含全部项目,结算时不予增项,但因招标人的失误导致的增项在结算时可以增项。
11、投标货币
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3、投标答疑
13.1投标人应根据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质疑问题的文件,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3.2投标质疑的内容是须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3.3招标人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去领取。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再在外层再一次一起密封在投标文件大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14.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4.2.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14.4.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4.4.2.1工程名称;
14.4.2.22011年月日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4.3除了按本须知第14.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16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以原封退回。
14.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4.1款、第14.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4.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
15、投标截止日期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以上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15.2投标截止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
投标截止期满时,招标人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6、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款有关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7.3.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17.3.2具有本须知第14.2款所要求的标注
17.3.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17.3.4有投标人的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17.4根据本须知第15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8、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种材料重新更新,以证明其仍满足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并且所提供的材料是经过确认的。
如果在招标时申请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标准,其投标将被废除。
四、开标
19.开标程序
19.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9.2在招标监督人员、公证人员监督和公证下,由招标人核验各投标人是否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的各项规定。
19.3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0、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1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不予受理:
20.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0.1.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标志和密封的。
20.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0.2.1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0.2.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2.3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0.2.4投标文件有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内容的;
20.3投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五、评标
21、评标会议
21.1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1公开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书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均应严格保密。
21.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1.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1.2评标组织:
21.2.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21.2.2组成的办法如下: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22、评标标准和方法
22.1本工程采用工程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信誉及综合实力、项目班子配置等综合评价法,以工程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施工方案可行,社会信誉等为评标定标的标准,由本次投标组成的评委择优推荐候选中标单位排序。
22.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能保证达到要求者为有效标书,达不到要求者为废标。
22.3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施工网络计划安排合理完整,劳动力安排、施工机具设备配备、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具体、合理、妥当者为佳标。
22.4企业信誉,拟订本项目部的技术力量强,市场行为和业绩好,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素质高,上年度承担工程的优良品率高,获国家、省、市质量奖项多,履行合同情况好者为重点优选条件(需出具相应的证书)。
公司其他项目部的上述成绩仅做参考。
22.4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25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4.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1.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6、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24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书面答辩。
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6.4评标纪律及规定
26.4.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6.4.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6.4.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26.4.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
26.4.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6.4.6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4.7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4.8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26.4.9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6.4.10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26.4.1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28、招标人具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27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30.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七、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
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活动,不得进行暗箱操作。
31.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1.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4招标工作将在公司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l.l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精装修;
卫生间洁具、门窗套配套项目等。
l.4承包方式:
1.5工期:
本工程自2011年月开工,于2011年月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1份,电子文档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协助乙方联系施工所需的水、电等事宜,并说明使用注意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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