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1267230
- 上传时间:2023-01-29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3.85KB
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文档格式.docx
《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专业合同法简答题及答案汇总文档格式.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的订立"
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
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及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13条规定: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及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
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
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及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要约的撤销及撤回的区别:
要约的撤销及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及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
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
主要有: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质量和数量;
④价款或酬金;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
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
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
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
①偶尔条款;
②通常条款;
③特意待定条款。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及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7、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的合同中的"
条件"
,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及条件的主要特点;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9、合同无效的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
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及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及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及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及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表见代理的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
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
①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③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⑤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⑥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
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6、协作履行的内容:
①及时通知义务;
②相互协助义务;
③保密义务。
27、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
①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②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③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④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
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32、代位权行使的规定: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4、合同权利让及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及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及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5、合同权利让及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1)合同权利让及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②让及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③让及人对让及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同权利让及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及让及的合同权利抵销。
36、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及的债权。
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
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37、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8、提存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
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
②及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
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40、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4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
(1)违法行为。
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2)损害事实。
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事实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及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及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
42、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3、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
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
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
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
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及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
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
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
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44、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及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45、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131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46、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47、赠及合同的特征:
(1)赠及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及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
(3)赠及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48、对赠及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及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及合同。
如果赠及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及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及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
(2)撤销必须在赠及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及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及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及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
49、赠及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及人可以撤销赠及: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及人或赠及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及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及合同约定义务的。
50、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51、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
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
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53、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
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4、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
(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4)承租人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专业 合同法 答题 答案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