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龙岗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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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龙岗区城市更新局,相关单位须指定专人参加,协同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第八条【专家咨询】区政府设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九条【风险防控】严格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加强源头防范,对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第十条【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廉政建设防控职责,有效监督行政行为。
第二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
第十条【计划申报】申报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权利主体单一的,可同步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核查】主管部门在收到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开展现场踏勘、组织更新意愿公示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等工作。
第十二条【意愿公示】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更新意愿在项目现场、辖区街道及相关社区办公场所、平面媒体(深圳侨报、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一)区发展改革局:
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是否符合全区产业和城市发展导向,是否适应全区以及具体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城市更新项目的主要目标、原则等宏观层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三)区经济促进局:
统筹考虑周边产业及空间等情况,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五)区教育局:
统筹考虑周边教育设施及学位需求情况,对更新单元的教育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七)区科技创新局:
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更新必要性、产业定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九)区文体旅游局:
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情况,对文体设施的配建需求,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十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统筹考虑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项目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
(十三)区环保水务局:
对更新单元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
(十五)区城管局:
统筹考虑周边环卫设施及城市绿化情况,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需求、是否涉及城中村综合整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
(十七)区土地整备中心:
对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
(十九)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
对涉及区重点区域(坂雪岗科技城、大运新城、国际低碳城、平湖金融与现代服务业基地、宝龙科技城、阿波罗未来产业城)的城市更新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
(二十一)辖区街道办:
对更新单元的更新必要性、意愿达成情况、维稳风险、前期监管、公共设施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十二)
(二十三)龙岗交通运输局:
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情况、交通设施配建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
(二十五)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对申报单元所在上层次规划功能、申报方向、申报范围、土地权属、建筑物年限、是否涉及闲置用地、地质灾害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
(二十七)龙岗供电局:
统筹考虑更新单元及周边电力需求和电网供电能力,结合上级电网规划,对变电站规划和布点提出建议。
(二十八)
(二十九)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三十)
第十四条【计划审批】主管部门在更新意愿公示期满后,结合各职能部门和更新意愿公示反馈意见,对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告知申报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上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草案公示】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对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龙岗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计划公告】计划草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反馈给申报单位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的,由主管部门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进行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计划清理】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城市更新计划清理工作,经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对更新计划清理情况进行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影像记录】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后,须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影像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申报主体】计划申报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暂行措施》第六条和《申报指引》的相关规定。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项目、旧住宅区及各年度转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等未明确申报主体的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作为申报主体或依据城市更新其他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城市更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核查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以及旧屋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等,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土地核查审批】城市更新单元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以及旧屋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区相关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申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二十二条【规划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涉及产业升级项目的,还应提交产业部门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规划核查】主管部门在受理未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受理对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或城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编制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转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职能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对更新目标、原则、项目必要性、对更新主体要求等项目宏观方面,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交的城市更新单位规划是否符合全区十三五产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的导向、是否符合全区以及所在片区产城融合发展目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区经济促进局:
结合产业规划研究报告,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区教育局:
对申报单元中的学位专项研究及规划教育设施选址、规模及实施时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区科技创新局:
结合产业规划,对更新单元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要求、产业监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区住房建设局:
对更新单元所配建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类型及规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使用(回用)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区文体旅游局:
统筹考虑周边文体设施需求,对项目文体设施的配建规模及类型,核查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设施分布、是否涉及周边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及文物保护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统筹周边医疗和公共卫生设施情况,对项目医疗卫生设施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区环保水务局:
核查雨水、污水等市政设施规划要求,对海绵城市要求、是否位于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河道整治、河道蓝线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区城管局:
对更新单元环卫设施、城市绿化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区土地整备中心:
核查更新单元范围内是否涉及土地整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对涉及文化创意等产业类别的更新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区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署:
(十三)辖区街道办:
对更新单元的规划功能、更新方向、配套建设(含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的建设配套要求)、项目实施、维稳风险、公共设施配套需求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四)龙岗交通运输局:
统筹考虑周边交通条件,对申报更新单元交通组织方案、进出口设置、慢行系统组织、交通设施配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五)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
核查与上层次规划衔接情况,对更新单元更新方向、开发规模、公共基础及市政交通设施配套、土地权属及建筑物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龙岗供电局:
对城市单元供电设施的配建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批】
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单元规划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函复申报主体。
更新单元规划未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函复申报主体。
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改变已批准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报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意见处理后,按程序报请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函复申报主体。
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同步抄送区产业部门。
第二十六条【规划公告】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四章实施主体确认
第二十七条【编制实施方案】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
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申请】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可作为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的一个实施分期或多个实施分期可视为一个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原则上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实施分期规划顺序进行申请。
第二十九条【实施主体核查及公示】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查。
不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深圳侨报、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条【公示意见处理】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知有关异议后应及时妥善予以处理;
异议处理完毕后申请人应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项目辖区街道办和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第三十一条【监管协议及实施主体确认】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主管部门、项目辖区街道办及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的,主管部门、项目辖区街道办及申请人应在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搬迁补偿、回迁及过渡安置、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新建再生建材使用等义务和实施进度、完成时限等约定。
监管协议确需变更部分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及辖区街道办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优先确认实施主体条件】对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前申请主体确认:
(一)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线内90%以上的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按规定完成备案;
(二)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含其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已全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申请人同意提前向政府移交。
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土地及房屋(及其附着物、构筑物),由申请人按市场评估价值的200%缴交资金接受监管,并在签订土地合同前完成全部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三十三条【拆除方案】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进行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拆除施工由辖区街道办联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监管。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拆除完毕经辖区街道办核实后报主管部门进行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第五章用地管理
第三十四条【用地手续办理流程】实施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共设施项目用地的入库移交、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其中完成入库移交后,应抄送相关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已拆除并已完成房地产证注销后,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提交批准建设用地的申请。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批通过的,主管部门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审批不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土地出让合同】实施主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移交入库后,向主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地价测算,经审批通过后出具地价缴款通知单;
实施主体按规定缴交相应款项后,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建筑设计管理
第三十七条【方案设计核查】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规划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节点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筑方案需加强设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桩基础提前开工的,实施主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桩基础提前开工,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涉及修改已批准施工图纸的,实施主体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修改备案,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发《施工图修改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九条【开工验线】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开工验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上加盖验线合格专用章。
第四十条【规划验收】实施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七章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前期监管】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在申报计划审批前,须与投资单位和辖区街道办签订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资金监管协议。
第四十二条【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应对实施主体履行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项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回迁安置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落实公共设施的情况等进行监管。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监管事项或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预售监管】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批准更新项目房地产预(销)售前,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不得用于预(销)售。
第四十四条【同步建设监管】鼓励实施主体同步建设城市更新单元确定的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
第四十五条【配建用房监管】更新单元规划附建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创新型产业用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相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分别对上述建筑的配建、移交进行监管。
第四十六条【产业监管】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由区产业部门对其产业规划落地工作进行引导、协调与监督,确保产业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及目标落实,由区产业部门对实际进驻产业项目的企业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产业要求的,由区产业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七条【工程规划监管】规划验收前,主管部门应核查城市更新监管协议履行情况,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办理规划验收。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监管】申报主体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事项,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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