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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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偏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重度);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盲目5级;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颈部及胸部损伤
呼吸困难(极重度);
心脏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
5.2.4腹部损伤
肝衰竭晚期;
肾衰竭;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头面部损伤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双眼盲目4级;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颈部及胸部损伤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腹部损伤
全胰缺失;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5.3.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重度);
偏瘫(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盲目3级;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5.4.3颈部及胸部损伤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呼吸困难(重度)。
5.4.4腹部损伤
肝切除2/3以上;
肝衰竭中期;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肾功能重度下降;
双侧肾上腺缺失;
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完全运动性失语;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双侧完全性面瘫;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7)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5.5.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舌根大部分缺损;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5.5.3颈部及胸部损伤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5.5.4腹部损伤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全胃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全结肠缺失。
5.5.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尿瘘难以修复;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5.5.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外伤性癫痫(中度);
尿崩症(重度);
一侧完全性面瘫;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5.6.2头面部损伤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两肺叶切除术后。
5.6.4腹部损伤
肝切除1/2以上;
肝衰竭早期;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肾功能中度下降;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5.6.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5.6.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留30°
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5.6.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双侧大部分面瘫;
偏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头面部损伤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双眼偏盲;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
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颏颈粘连(中度);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腹部损伤
肝切除1/3以上;
一侧肾切除术后;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永久性结肠造口;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永久性膀胱造口;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尿崩症(中度);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5.8.2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中度);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
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
一眼盲目4级;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17)张口受限Ⅲ度;
18)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
19)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
5.8.3颈部及胸部损伤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
一肺叶切除术后;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10)呼吸困难(中度)。
5.8.4腹部损伤
腹壁缺损≥腹壁的1/4;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肾功能轻度下降;
一侧肾上腺缺失;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5.8.5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阴道狭窄;
5)一侧睾丸缺失;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5.8.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5.8.7体表及其他损伤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轻度);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5.9.2头面部损伤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
容貌毁损(轻度);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
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双侧眼睑轻度畸形;
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
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
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1)一眼盲目3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16)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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