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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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污水回用.......................................................................4
4.3.1控制项目...................................................................4
4.3.2标准值.....................................................................45其他规定...........................................................................56监测...............................................................................57标准实施与监督.....................................................................5
I
前言
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结合福建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I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函[2010]844号《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同类型:
a)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好(人均纯收入,6000元/人.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较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较好(人均纯收入3500,6000元/人.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c)欠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3500元/人.年),基础设施不完备,住宅建设分散、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3.2
村庄
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和未达到建制镇标准的乡村集镇。
1
DB35/—3.3
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粪尿、洗涤水、厨房等家庭排水,也可以包括少量的家庭圈养型(2~3头猪)畜禽养殖废水和庭院混流雨水。
3.4
分散处理
以分散的、就地的处理方式,对农村散户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污水收集主要利用沟渠。
3.5
集中处理
通过管道或车辆收集、运输至指定地点,对一定区域内相对聚居的农户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方式。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下水道等方式收集废水,提供废水达标处理公共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至少达到二级。
3.7
间接排放
通过下水道等方式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直接排放
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行为。
3.9
污水回用
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用水的行为。
4技术要求
4.1间接排放
4.1.1控制项目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水质特点,结合农村实际和污水间接排放的去向,参考CJ3082-1999和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选择常规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共9项。
4.1.2标准值
参考CJ3082-1999和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通过下水道等方式收集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间接排放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间接排放)
序号控制项目名称单位最高允许浓度
1pH值―6~9
2色度倍80
3化学需氧量(COD)mg/L500
4生化需氧量(BOD)mg/L3005
2
5悬浮物(SS)mg/L4O0
6氨氮(NH-N)mg/L353
7磷酸盐(以P计)mg/L8
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20
9动植物油mg/L100
4.2直接排放
4.2.1控制项目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水质特点,结合农村实际经济条件、管理水平和污水处理工艺,参考GB18918-2002和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选择常规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共10项。
4.2.2标准分级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环境功能、受保护目标、农村类型以及污水处理方式,参考GB18918和GB8978的有关规定,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1.1.1当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或者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或者位于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1.1.2对于发达型、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
水域时,采用污水集中处理方式的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采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
用污水分散处理方式的执行二级标准。
1.1.1.3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1.1.1.4当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
、?
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4.2.3标准值
参考GB18918-2002和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浓度必须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直接排放)
一级标准序号控制项目名称二级标准三级标准A标准B标准
1pH值6~9
2色度(倍)30305080
3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100150
4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30605
5悬浮物(SS),mg/L102070150
6氨氮(NH-N),mg/L5(8)8(15)25(30)-3
7总氨(以N计),mg/L1520--
8总磷(以P计),mg/L0.5135
9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0.51510
10动植物油,mg/L131020
3
DB35/—4.3污水回用
4.3.1控制项目
4.3.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水质特点,结合农村实际经济条件、管理水平和污水处理工艺,参考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选择常规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共7项。
4.3.1.2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水质特点,结合农村实际经济条件、管理水平和污水处理工艺,参考GB11607-1989的有关规定,选择常规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共8项。
4.3.2标准值
4.3.2.1参考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经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污水,其水质标准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4.3.2.2参考GB11607-1989的有关规定,经处理后回用于渔业用水的污水,其水质标准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表3污水回用水质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控制项目名称水作旱作蔬菜
1pH值5.5~8.5
ab2化学需氧量(COD),mg/L150200100,60
ab3生化需氧量(BOD),mg/L6010040,155
ab4悬浮物(SS),mg/L8010060,15
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mg/L585
ab6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400040002000,1000
ab7蛔虫卵数,个/L22,1
备注:
a为加工、烹饪及去皮蔬菜,b为生食类蔬菜、瓜类和草本水果。
表4污水回用水质标准(回用于渔业用水)
序号控制项目名称标准值
1色、臭、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或浮沫
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mg/L,而且悬浮物质沉于底部后,不得对3悬浮物质(SS)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
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mg/L,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3mg/L,4溶解氧(DO)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4mg/L
5pH值淡水6.5~8.5,海水7.0~8.5
6生化需氧量(BOD)不超过5mg/L,冰封期不超过3mg/L5
7凯式氮不超过0.05mg/L
8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
5其他规定
5.1村镇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5.2严禁工业废水混入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
DB35/—6监测
6.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3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
1pH值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6920-86
2色度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GB11903-89
3化学需氧量(COD)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
4生化需氧量(BOD)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55
5悬浮物(SS)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89
6氨氮(NH-N)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79-873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7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2005
8凯式氮水质凯式氮的测定GB11891-89
9总磷(TP)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
1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7494-87
11动植物油水质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16488-96
12粪大肠菌群数水质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多管发酵法、滤膜法GB5750-85
13总大肠菌群数水质总大肠菌群数的测定多管发酵法、滤膜法GB5750-85
14蛔虫卵数水质污水蛔虫卵的测定沉淀集卵法a/
a暂采用《农业环境监测实用手册》第三章中“水质污水蛔虫卵的测定沉淀集卵法”,待国家方法标
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7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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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 地方 标准 农村 村庄 生活 污水 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