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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单位:
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
上海康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场镇01单元A-04地块动迁安置房,位于浦东新区新场镇,东临新环西路,西临无名河,南临二号河,北临规划北一路。
建设单位为上海周康房地产有限公司。
总建筑面积:
143021.87平方米。
有13幢17层的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49.65米;
5幢16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为46.85米。
1栋3层和1栋5层配套商业楼,以及地下车库、单层配电间、水泵房、垃圾房、门卫间和道路、围墙、绿化、给排水等配套设施及室外总体设施组成。
6.1、建筑单体:
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43021.87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9844.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958.86平方米。
6.2、结构设计:
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配套商业楼及相应的配套设施采用框架结构,地下车库采用框架结构。
高层住宅设有两层地下室(部分为一层),地下室外墙厚度为300MM,采用桩筏基础,砼等级为C35。
桩基采用450×
450钢筋砼预制实心方桩,砼等级为C35,桩接头采用钢帽甲,连接A。
桩长35~38米不等,高层住宅上部结构采用砼剪力墙结构体系,砼等级底部加强区约束边缘构件范围为C35,其余以上均为C30。
地下车库为框架体系,砼等级为C35,抗渗等级为P6。
多层住宅为框架结构,设有一层地下室,基础形式采用桩筏基础,门卫等附属设施用房采用天然地基。
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2、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508—61—2010)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13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大公告[2005]第46号)
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上海市标准DBJ08-903-2003)
9、《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
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沪建交[2006]第105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通知(沪建监协字[2002]第14号)
15、上海市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
1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试行沪建咨协[2005]第016号)
17、其它有关安全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行业规定
18、委托合同中的约定要求
19、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108-2035-2014)
20、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2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安全监督工作目标:
无重大伤亡事故,创建市、区级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
四、安全监督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1、安全监督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督方案。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3)项目监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有关事宜告知建设单位。
2、安全监督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1)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
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2)应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
立情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3)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4)应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5)应对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验的大型起重机械清单进行审查并应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6)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并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7)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8)应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9)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0)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安全监督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
(1)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2)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项目监理组配备二名持证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会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工作。
(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督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督责。
(3)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督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4)主持编制安全监督方案,审批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5)主持编写安全监督工作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6)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主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8)组织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9)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的验收手续。
(10)组织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11)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1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将部分安全监督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但上述职责中和第1~5款、第7款、第11款不能委托。
3、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的实施。
(2)参与编制安全监督方案和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3)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机械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的验收手续。
(5)核准施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6)协助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7)负责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8)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参与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督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9)填写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参与编写安全监督工作月报。
(10)管理安全监督资料、台帐。
(11)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中涉及监督的工作。
4、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参与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编制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参与编制安全监督方案。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就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负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参与处理。
(5)提供与本职责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
5、监理员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工程师或安全监督人员。
(2)做好检查记录。
1、建立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制度
(1)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a1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a2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①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应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应合法有效。
(2)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D-b11表),并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A、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操作规程。
D、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F、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G、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H、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②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③项目监理机构在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D-a6-2表)。
(3)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b3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D-b4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
(5)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D-b5表),项目监理机械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①应对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查。
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③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人证相符情况,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D-a6-2表)。
(6)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提交与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附录C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确认报审表(D-b2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D-b1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①程序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施工总包单位审批;
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的必须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的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的成员组成和人数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
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②符合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等内容。
③针对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操作要求。
3、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D-b7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D-a6-2表):
①施工现场易发生伤亡事故或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②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防火、急救器材、临时用电作业防护应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相一致,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帐册,保留支付费用原始凭证。
(4)根据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D-b7表),经检查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已发生的费用。
(5)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向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D-a6-2表)。
4、核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制度
(1)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每周进行自检,每月网上填报月度自查评分。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网上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月度评价,督促施工总包单位上网填报危险性较大工程上报记录。
(2)项目监理机构应动态考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落实情况,每月的考核情况应填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检查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每次自查评分和施工总包单位的每次自查评分和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月度评价进行审查并核准,由安全监理人员汇总后网上填报月度核准结果。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总包单位网上填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上报记录进行初审,并在网上填报监督初审记录。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核准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考核评定
5、安全隐患处理及报告制度
(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首先应查清楚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2)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天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安全监督检查控制点实施必要的监视和测量。
(3)发现不符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发监理通知单、暂停施工令或向建设单位及经其授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手段及时处理,并首先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上查找原因。
6、安全业务学习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应每周组织监理人员学习、交流设计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安全监督合同(协议)、安全监督方案、安全监督细则,并及时传达建设单位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等,建立起定期学习和交流制度。
每天应有五到十分钟的现场安全告知。
7、安全监督例会制度
定期召开由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参加的安全监督例会(可与监理例会合二为一),总结上周安全工作的不足,提出下周安全监控的重点和需改进的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每周参加总包组织的(不少于一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视具体情况签发“通知单”。
1、审查核验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填写相关报审核验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及时审查核验,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2、巡视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
②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相符情况。
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领整改实施的情况。
④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实施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a6-1表)。
(3)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施工安全监督通用巡视检查记录(D-a6-2表)。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应保留记录。
3、告知
(1)项目监理机构宜以工作联系单(D-a1表)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相关事宜。
(2)项目监理机构宜以工作联系单(D-a1表)形式告知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对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提示和建议以及相关事宜。
4、通知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D-a3表),指令限期整改。
(2)监理通知单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D-b9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5、停工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征收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D-a5表),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2)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D-b10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6、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监理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督人员应参加第一次监理会议。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督工作内容:
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②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
③下一步安全监督工作打算。
(3)项目监理机构宜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法。
(4)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代表会签。
7、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督工作情况以监理月报(安全信息)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8、监理日志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志中记录安全监督工作情况。
(2)监理日志中的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②当日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
③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9、监理月报(安全信息)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月编制监理月报(D-a2表)。
(2)监理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当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及分析(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②当月安全监督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③当月签发的安全监督文件和指令。
④下月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3、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监控措施
(1)督促、检查总承包单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方案用来指导施工临时用电。
(2)总承包单位的“临时用电施工专项方案”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方能实施。
其中:
1临时用电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用电平面图。
临时用电方案中应对施工用电量进行计算(包括电缆截面选择)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安全用电保护和防护措施、施工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等;
2高压线附近施工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线防护架按方案搭设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使用和分配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4所有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TN-S系统,即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5采用三相五线电缆,使用标准化电箱(需经专门部门认可的电箱)。
6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保险,保险丝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7电焊机必须配备二次代降压保护装置,电焊机手把线必须使用铜芯线不准使用铝线。
8支线架设高度应确保电缆线高度大于2.5米、架空线高大于4米;
9现场照明架设高度大于2.4米;
危险和特别潮湿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10电箱应统一编号、放置高度下口高于60cm。
11用电设备、机械设备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12变配电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供电采用三相五线制;
配电室设警示牌、灭火机、绝缘毯、绝缘手套等。
13电缆线过路段必须设置套管或埋地面700mm以下。
14没有办理动火证,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15起重机不准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一侧作业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必须与高压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督促、检查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到每个专业分承包商的施工和管理人员。
(4)施工现场供电设备的安装、维修、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委证)进行,并配备监护人。
供电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经常检查设备触电漏电保护是否完好有效。
对于大型施工机械应检查二级漏电保护,并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
(6)电线不得乱拖、乱拉。
材料运输、堆放时,应注意保护好电线,防止碰砸电线,造成电线包皮破碎剥落,一经发现有电线露芯或电线包皮破损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修理或调换。
(7)配电房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灭火器材,以备急用,灭火器材类型必须合适,必须在时间有效期内。
(8)电线电缆采取合适的固定措施,可采用墙上固定或埋地措施,在暴雨台风季节,悬露在外的电缆必须作好固定和加固措施。
4、施工机械安全监控措施
(1)打桩机施工
①打桩机械应进行检测。
②打桩机超高限位装置符合要求,作业区域5米以内无高压线。
③起吊钢丝绳润滑良好,无断线超标现象。
④桩机行走路线下地基承载能力不够时应压实,个别地方铺路基箱或钢板,过电缆沟时须加固处理,以免因桩机不稳倾倒。
⑤电动机械电源接线及控制系统接触可靠,连接电缆无破损。
⑥喂桩时严禁托桩,以免断桩砸人和设备。
⑦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
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⑧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
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⑨悬挂振动锤的起重机,吊钩上必须有防脱落的保护装置。
振动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保险钢丝绳。
⑩静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
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2)汽车、轮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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