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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缩短,技术更替和技术转移速度加快,为后发国家获取更多先进技术、实现技术跨越和后来居上提供了机遇。
伴随着国际政治格局变化和经济竞争加剧,科技外事工作在总体外交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既是外交工作的重点内容,又是拓展外交空间的重要手段。
制定和实施《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把握21世纪新的国际竞争态势,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出发,对我国未来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部署。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的确立,为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指明了方向,对我们更加充分地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拓展国际合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
加强自主创新,绝不意味着“闭门创新”或“自我创新”,而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开放的条件,以我为主,加强合作与交流;
也是为了发挥引进作用,为我所用,获取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无论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都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以更加宽阔的视野,积极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在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基础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因此,我们必须抓住世界新科技革命的大好机遇,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入到科技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
统筹规划,协调布局,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跃上新的台阶,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2.“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1)指导方针
“十一五”期间,我国国际科技合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努力在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和提高合作成效三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重要贡献。
(2)主要目标
在拓展合作领域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进一步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或特殊要求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科院知识创新工程、教育部211和985工程等都应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二是要扩大地方、部门和行业科技计划的对外开放程度;
三是要扩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四是要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扩大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是要积极促进学术团体、民间科技组织与国外科技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对外交流的网络和渠道;
六是要扩大科技人员的对外交流,有效地开展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在创新合作方式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合作研发,将重点任务纳入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中,合理分享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
二是要重点扶持中外合作研发机构的建立,包括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创建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三是要扩大技术输出和技术转移,通过合作研究、联合调查、技术培训、科技援助等多种形式,促进技术及产品的出口,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走出去”;
四是要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启动并组织实施由我主导的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五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其活动,鼓励我国科技人员到国际组织任职,扩大我国科技的国际地位和影响。
在提高合作成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要取得一批创新成果,并自主拥有或合理分享知识产权,大幅度提高我国科技研发在国际学术界、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是要在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包括人才、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壮大我国高新技术产业;
三是要在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促进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方面取得新突破;
四是要在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人才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是要在“中医药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和“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等由我主导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实施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的战略转变。
“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形成资源共享、信息沟通、政策配套、多方参与的“大国际科技合作”的新格局,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在体制和机制上保障《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实现以下五个战略转变:
(1)在战略目标上,从一般性国际科技合作,向以《规划纲要》为目标、以需求为导向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转变。
要紧密围绕《规划纲要》确立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特别是重大专项的实施,结合国家科技计划的需求,确定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领域与国别,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对外合作的针对性和服务国家战略的有效性,使国际科技合作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在合作方式上,从注重项目合作,向整体推进“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战略转变。
要切实改变以往重项目合作,轻资源集成和人才培养的现象,形成“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实现国家、部门、地方、企业等资源的有机结合,实现人才、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的高效集成,实现国际科技合作与区域创新体系乃至国际创新体系的有效衔接。
(3)在合作内容上,从注重技术引进向“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转变。
要在更加广阔的层面上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外知名科研机构和大学的科研人员与国内同行在基础科学和前沿领域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国际风险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化。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到海外建立研发基地,组建研发战略联盟,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包括人力、资金、技术以及市场等资源,提高核心竞争力,开拓发展空间。
支持我国科学家走向国际舞台,通过参与更多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合作,拓展视野,增强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4)在合作主体上,从以政府和科研机构为主,向政府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战略转变。
要充分把握国际科技合作主体、层次、内容和方式不断变化的趋势,强化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渠道,搭建合作平台,创造合作条件,提供合作环境,形成政府搭台,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和民间组织等多方参与,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格局。
注重发挥企业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主体作用,为企业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好服务。
(5)在任务确立上,从“自下而上”的立项机制,向以《规划纲要》为导向的“自上而下”的立项机制战略转变。
要针对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目标聚焦不够,资源较为分散的弊端,建立和完善部门和地方的国际科技合作统筹协调机制。
特别是要围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间、部门间以及部门与地方间的统筹协调,以需求为导向,凝练合作重点,强化自上而下的立项机制,集成有限资源,在若干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二、“十一五”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任务
“十一五”时期,我国国际科技合作要进一步突出重点,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积极拓宽我国外交、科技、资源和市场空间,力争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努力开创国际科技合作新局面。
1.围绕国际科技合作总体战略的实施,形成双边、多边及区域合作的新格局。
针对国际经济、科技发展出现的新趋势和我国的需求,根据不同国家的特点、优势,因势利导,在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中形成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的合作战略格局。
在双边合作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欧、美、日、韩等国家的双边合作,力争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高技术及其产业等领域取得实质成效。
要拓展与俄罗斯、东欧及独联体等国的合作领域,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要开拓和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努力取得新的作为,不断扩大技术援助和技术输出,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帮助科技型企业开拓市场。
同时,加强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科技合作,继续扩大海峡两岸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多边和区域合作方面,要在与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与国际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开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渠道,利用多边合作机制为《规划纲要》的实施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提供服务。
2.加强政府引导作用,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按照《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重要任务和目标,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设立符合我国科技发展需求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按照“以我为主、互利共赢、有利自主创新”的原则,根据我国实际需求,遴选好合作伙伴国及其相关科研机构,争取将国家各主要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中的重点国际合作项目纳入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提升合作层次和质量。
3.充分利用国际智力资源,培养和引进一批顶尖科技人才。
要探索建立长效的人员交流机制,将一般性人员交流提升到可增强我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科学家参与高水平、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和成效。
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同时,引进一批顶尖的海外专家和优秀团队来华工作,鼓励其以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技术培训以及工作任职等多种形式为我服务。
要把人才引进工作放在第一位,不分肤色、不分国籍、不惜代价地引进人才。
重点支持《规划纲要》亟需的国际顶尖人才来华从事技术或学术交流、咨询培训以及短期工作,从海外引进活跃在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战略科学家和学科带头人,使国内的重点研发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
引进一批具有创业精神的科技人才,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人归国创业。
在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科技工作要把引进顶尖人才作为重要考评指标,对引进顶尖人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提供人才引进的信息及咨询服务。
4.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求,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作用,依托有优势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或研发基地,强化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方面的合作研究。
以天津滨海国家生物医药国际创新园、济南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业园建设为重点,利用国家高新区、海外科技园,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示范基地。
5.积极参与或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合理分享国际前沿科技成果。
进一步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的宏观协调力度,建立对大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的管理与评估机制,确保必要和稳定的政府投入。
继续做好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全球环境变化计划、全球对地观测计划、大洋钻探计划、人类肝蛋白质组计划等国际大科学计划以及大科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规划纲要》的需求,以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和“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为突破,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研机构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的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最大限度发挥我方作用,分享世界最新研究成果,维护国家利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6.增强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话语权”,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在国际合作中发现并积极培养一批战略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培育一支在国际科技组织中能够发挥骨干作用的国际型人才队伍,为中国科学家在世界科学技术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条件。
要有计划地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重要的国际和区域科技计划和活动,鼓励我国科学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到重要国际组织任职,并竞争高级职位。
鼓励在华举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
创造有利环境,争取重要国际学术组织在华建立总部或设立分部。
7.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按照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以及“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在调整和发展现有海外科技园区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研究机构,到海外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建立研发机构、组建国际产业战略联盟,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拓宽发展空间。
充分发挥现有海外科技园区的桥头堡作用,为我国企业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拓海外市场,搭建政策咨询、投融资和信息服务平台。
8.积极开拓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扩大技术输出和高技术产品出口。
密切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和渠道,在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能源、信息通讯、医药及中医药、医疗器械以及制造业等领域,遴选一批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推广;
派出相关科技专家到发展中国家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和示范;
对发展中国家科技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等。
积极开展技术援助,促进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资源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9.加强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等领域研究的国际合作。
加强国外科技发展战略、政策、管理、科技发展趋势预测等领域的跟踪研究,和国外有关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机制,包括开展合作研究、召开战略研讨会、学术交流以及互派访问学者、建立科技信息及相关科学数据共享机制等形式,加强国际智力资源的利用,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为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和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三、重点合作领域和主要方向
“十一五”期间,国际科技合作要立足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需求、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力,把握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紧密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全方位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引进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凝聚一批国际顶尖专家,为《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支撑。
1.以发展能源、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为优先合作重点,为解决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支撑。
——清洁能源。
包括清洁煤技术,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以我为主实施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国际合作计划,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国际合作。
——先进核能开发与利用。
包括高温气冷堆、快中子试验堆、磁约束核聚变研究等,继续推进“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ITER)”的国际合作。
——节能和资源节约。
包括工业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生活节能技术以及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等。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包括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和工艺、重点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技术与技术集成、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水资源节约、保护、配置技术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包括水资源优化配置技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技术与示范、节水技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技术以及复杂金属矿采选冶关键技术等。
2.以保障食品安全、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重点,以生物技术合作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国际合作。
——重大慢性疾病与传染病防治技术。
包括艾滋病防治技术、新发传染病应对技术、肿瘤和心脑及老年性疾病发生发展的生物学基础研究及其应急安全对策研究与防治技术等。
——中医药现代化与生物医药开发技术。
加快推进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研究计划,加强在中医传承与创新发展、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关键技术、中医综合治疗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生物信息与生物计算技术、重大新药创制、靶标发现技术以及基于干细胞的人体组织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农产品加工技术。
包括农产品评价和检测新技术研究、奶业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评价与检测技术,以及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产业化技术开发和深加工等。
——绿色农业、节水农业技术。
包括农林生态环境控制与质量分子检测技术、农业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农业环境保护与退化环境修复、林业生态建设、防沙治沙关键技术、农业节水技术与装备等。
——现代农业技术开发、集成与农业机械化、信息化,包括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数字农业技术、新型农药兽药可降解生物材料开发技术、农药创制关键技术、生物转化技术以及海水养殖技术等。
——新农村建设支撑技术。
包括农村社区生活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农村绿色住宅建设技术、粮食单产及综合生产技术、农林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农村新兴产业发展技术、农村生态环保技术、农村社区资源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技术等。
3.围绕产业升级,利用国际科技合作促进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提高重大装备和产品制造的自主创新能力。
——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
包括高性能CPU、高性能计算机、软件、网格计算平台与服务环境、先进传感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新一代高可信互联网、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以及极大规模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新材料技术。
包括资源节约型材料和绿色材料制备技术、集成电路配套材料、光电信息材料、高性能磁性材料、高密度信息存储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智能材料与结构技术、高效能源材料技术、高性能膜材料以及高性能结构材料(铝镁钛合金、复合材料)等。
——绿色制造与先进制造关键技术。
包括流程工业的绿色化、自动化及装备制造技术、制造业信息化集成技术与系统、射频标签技术、智能机器人技术、极端制造技术以及微纳制造技术与工艺等。
4.大力促进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的国际合作,在我具有优势和特色的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
——生命科学领域。
包括生命过程的定量研究与系统整合,重点开展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遗传信息的表达与调控、个体发育中的分子与细胞机制、代谢组学等方面的研究等。
——纳米技术。
包括纳米加工与纳米器件、纳米材料与纳米结构、纳米医学与纳米生物技术、纳米结构的表征方法与检测、纳米器件与集成的关键方法与技术、纳米体系中的理论和建模问题研究等。
——空天技术。
包括航空航天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可压缩湍流理论与湍流模型、高速高温气体动力学及真实气体效应等。
——海洋技术。
包括深海基因技术、海洋与大气的相互作用等。
——基础学科和科学前沿重大问题。
加强在数理化等基础学科的国际合作,推动中微子实验等高能物理、凝聚态物质与新效应、物质深层次结构和宇宙大尺度物理学规律、新物质创造与转化的化学过程、核心数学及其在交叉领域、脑科学与认知科学等科学前沿技术的国际合作。
四、政策措施与条件保障
为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规模,“十一五”期间,应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府引导,在政策环境营造、经费投入、计划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创造有利环境,为国际科技合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1.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建立跨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集成国内科技资源,协调对外科技合作。
在部际协调机制下,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题工作组,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
鼓励部门和地方建立相应的行业或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统筹协调机制,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发挥行业和区域优势,整合资源,协调一致对外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为国际科技合作的协调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业务沟通机制,增强国际科技合作的整体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
2.发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作用,形成协调有序的对外开放与合作平台。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紧密围绕《规划纲要》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和合作国别,积极支持我国科研人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落实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协定)。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与国家其它科技计划的衔接和配合,促进有关经费的集成,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针对性和服务国家战略的有效性,解决制约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瓶颈,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统筹引导作用,集成和整合全国科技资源,形成协调有序的对外开放和合作平台。
3.完善政府间科技合作模式,努力提升合作层次和质量。
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要围绕《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突出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尽可能将国家的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需求纳入政府间科技合作框架内。
双边、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内容应在合作领域、政策对话、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与机制、合办研究机构、人员交流、法律保障、税收等方面营造合作环境和条件,为开展合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在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议框架下,定期召开统筹协调会议,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强资源整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企业参加双边、多边合作。
4.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体系。
加大政府财政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鼓励和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国际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鼓励和支持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国外资金的投入,参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地区)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研究,有效利用国外各类科技合作资金。
5.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政府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合作局面。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科技和经济发展需求及特点,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展高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
通过设立各种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或计划,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营造更加开放的国际合作环境,开辟更广阔的国际合作空间。
在现有合作方式和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部门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多边与双边、技术引进与输出、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合作渠道的有机结合,实现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和各类合作主体的优势互补。
6.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战略与政策研究体系。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及相关政策研究,针对“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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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国际 科技合作 实施 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