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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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的施工(具体施工项目范围内容以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及甲方的施工任务单为准)。
另:
甲方有权将指定区域或部位的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并扣除相应工作量。
第三条、合同工期
合同总工期:
80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09年月日,完工日期:
2009年月日。
第四条、质量要求
①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②施工依据和验收标准:
1.按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
2.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和业主确认的施工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和验收;
3.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③最终验收部门:
甲方、总包、监理、设计、业主和闵行区质监站。
第五条、承包形式
劳务分包;
包人工,包材料{主材、副材及周转材料中的主要材料(不含铁丝、铁钉等周转材料)甲供,并由乙方负责现场围墙范围内材料的装卸搬运和二次驳运},包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和手动设备工具以及配电设备(总配电箱和两级分配电箱甲供),包质量、安全、文明、工期,包风险因素等的承包方式。
包钢筋损耗量小于1%,包模板损耗量小于1%,并保证每批摸板周转次数不小于4次。
第六条、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
整(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第七条、结算单价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因市场价格上下波动而调整),即为完成一个计量单位所需的直接费、综合间接费、措施费和税金等的综合成品单价;
具体综合成品结算单价明细详见“附件(四)工程价格表”。
本综合成品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所需的各项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
(1)本合同“第五条承包形式”的约定,及附件(四)“工程价格表”中的工作内容和约定,以及依据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2)工机具类:
除总配电箱和两级分配电箱由甲方负责提供外,其余施工用各类土建工具、抽水设备、量具、小五金工具、电动器具、机械设备、焊接设备、氧气、乙炔气割设备、水平和垂直运输工具、分配电箱、移动电箱、施工照明灯具等为完成工程所需其它机械设备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3)材料:
除主材、副材及周转材料中的主要材料(不含铁丝、铁钉等周转材料)由甲方负责提供外,其余材料如施工用电焊条、扎丝等次材以及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类消耗性材料如铁钉、铁丝、氧气、乙炔、汽油、钻头、锯片、切割片和回丝等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4)相对高度(底层以+0.00为参照标高,其它楼层以该楼层楼面为参照标高)+3.6米(含+0.6米)以内的施工脚手架及安全设施的材料费(或租赁费)、搭拆费(含油漆)和维护费等。
(5)本合同综合单价已含机械施工费,建筑物和楼层超高费、施工降效费,垃圾清运、场区道路保洁、宿舍公用走道、产品及成品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税金、及完成合同各项指标的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八条、结算费用的方式及标准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执行;
工程款结算按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量乘以双方约定的综合结算单价予以结算;
如分项工作内容未按附件(四)要求施工,单价作相应调整。
②合同内没有的人工单价参照《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2000)组价(材料、机械不计工日),技工按40.00元/工日,普工(其它工)按30.00元/工日计。
③点工按小时计;
从事技术工作的技工按技工点工单价计、普工按普工点工单价计,从事非技术工作的无论是技工或普工均按普工点工单价计。
第九条、工程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暂定总价的5%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原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可等额抵充),整体工程项目竣工,经闵行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第30个工作日无息退还乙方。
②月度结算:
每月结算前月26日至上月25止已形成合同计量单位工程量的项目(所结算项目必须符合合同质量标准);
每月3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市场经营部报送月度结算资料{详细结算书、详细工程量计算书、施工任务单(含点工签证单)、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竣工的竣工图和工程变更签证单(含工期签证单)等},甲方市场经营部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月度结算资料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在双方认可后的第15个工作日付该月度结算初审价的60%。
③承包工程全部完成,经甲方、总包、监理、设计和业主验收合格通过且完工结算书经甲方市场经营部与乙方共同认可后的第90个工作日付至完工结算总价的80%;
④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并经闵行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且工程竣工结算书经甲方市场经营部与乙方共同认可后第120个工作日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95%;
⑤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待整个工程项目竣工,经市质监总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并交付业主使用满两年后的第60个工作日全部结清;
具体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依据国家建设部令80号执行。
月度结算仅作为支付月度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总价以竣工结算为准。
第十条、工程结算:
(1)、乙方结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完工结算需乙方全部完成承包内容,并取得甲方、总包、监理、设计、业主的验收签字。
竣工结算需经闵行区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通过;
②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均退场;
③乙方提交结算书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结算资料:
详细结算书、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竣工图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好完整的技术竣工资料。
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及现场各类经济和工期签证等,乙方应在发生的当月30日前汇总后送交甲方市场经营部确认备案,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未经或逾期送交甲方市场经营部确认备案的,一律无效。
(2)、在具备竣工结算条件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按甲方要求)之日起第90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完整的审核结算(审核争议时间另计)。
乙方如未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结算,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一条、材料管理
①乙方按照甲方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必须提前10天向甲方现场代表申报工程所需周转材料和工程材料的供应及现场各项安全防范、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要求。
②甲方材料供应至工地仓库,乙方领用后负责材料场内水平和垂直搬运并堆放整齐,合理规范;
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当天施工完毕后要做好落手清工作。
③乙方在向甲方现场材料员领用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限额领料制度;
需要多少领用多少,严禁浪费和超量使用、管理不当产生损耗和丢失。
④乙方在施工中及施工完毕后、对现场使用剩余工程材料、周转材料,边角料等必须及时回笼、整理并及时归还入库;
对缺失的材料一律照价赔偿。
⑤对乙方违反以上规定中任何一条,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次罚款¥1000元整,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⑥除业主和甲方原因外,其它原因造成返工导致材料费和人工费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进度管理
甲方上周下达给乙方本周的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1如乙方未完成甲方下达的周工程进度计划的95%,则甲方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其整改,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2如乙方连续两周未完成甲方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的95%,甲方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内容部分分割给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费及周转材料费和机械设备费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2000元罚款。
3如乙方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甲方下达的工程进度计划的90%,甲方有权清退乙方;
并在不免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将剩余工程交由甲方指定的另一承包商完成,由此所增加的人工费和周转材料租赁费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造成工期延误损失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委派同志为项目代表,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负责图纸、技术、安全、文明、质量的交底工作,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为乙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协助乙方办好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种证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
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有权对乙方违规行为作相应经济处罚;
如乙方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予以清退另安排人员进场,否则,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出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权利与义务:
委派同志为项目代表,委派同志为现场代表;
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杜绝安全、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到工完料尽,严禁烟火,对工人应进行培训、教育,做好上岗前的交底工作;
③开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具体的施工进度表和材料计划;
④按照甲方项目经理部的要求提供施工人员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出入证等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应费用;
⑤开工后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⑥不得有损害甲方企业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及原因在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才可顺延。
①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连续8小时累计超过24小时的停工;
②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设计图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乙方而影响关键线路上施工的实施;
工期顺延应具有甲方书面认可并确认的签证单。
第十五条、违约及处理办法:
①工期: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则工期相应顺延;
如系乙方原因造成总工期,则乙方每延期一天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赔偿甲方;
如系乙方原因造成节点工期拖延,则乙方每延期一天按¥5000元赔偿甲方。
②质量:
乙方承包项目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要求,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10%赔偿甲方。
③文明、标准化施工:
乙方严格按照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达到“市级文明工地”的文明施工标准。
如达不到标准按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赔偿甲方。
④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中材料损耗量(钢筋损耗小于1%;
模板损耗小于1%),乙方如达不到标准,超出损耗部分按市场价值赔偿甲方。
⑤其它:
除甲方和业主原因外,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中途退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照乙方已完工程价款的70%结付给乙方,剩余价款作为赔偿甲方的损失,不足的乙方另据实赔偿。
第十六条、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施工图、施工方案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均以本合同为准。
未尽事宜,双方另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以补充合同为准。
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双方严格执行。
工程完工,双方结清价款之后本合同及补充合同自行失效(除保修条款)。
第十八条、其他条款
①本工程如有部分分项工程采用固定泵浇捣,则因此而发生的接管、拆管、清洗泵管的人工按现场点工签证处理;
②乙方针对本项目施工进度较紧特点,应按照项目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
对可能造成的工种窝工和间断施工引起的劳动力频繁进出场情况,甲方已综合考虑在合同综合单价内,故不再予以乙方任何形式的补贴;
③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6天常驻工地,按时参加各项现场生产会议,缺席按每次500元予以处罚;
④乙方应接受甲方临时增加的非本合同范围内的工作量,相同工作内容的单价按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的双方另行协商;
⑤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工程再次转包,否则甲方将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予以处罚乙方;
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其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⑥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工程款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若有发生乙方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甲方被追索时,甲方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除向乙方追索上述代付款项外,另按代付款项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⑦甲乙双方同意,一旦甲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终止(不论任何原因),则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已不复存在,因此,本合同亦同时终止。
⑧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任务单、点工签证单、工程变更签证单、工期签证单、及现场各类经济和工期签证等,乙方需凭本合同甲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和施工管理人员共同签发,并经本合同甲方委派的项目代表确认。
以上所有凭证、依据不因甲方委派的项目代表的签字或项经部的盖章而排斥、抵抗甲方市场经营部对上述凭证、依据的正确调整。
⑨本合同如果与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有相悖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附件
1、附件
(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2、附件
(二)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管理协议
3、附件(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4、附件(四)工程价格表
5、附件(五)承包商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承包商:
发包商地址:
上海市尚文路185号B幢9楼承包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63775555电话:
传真:
33050968传真:
邮政编码:
200010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地址:
gycg@电子邮箱地址:
签约日期:
09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上海市尚文路185号B幢9楼
附件
(一)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商:
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09年月日起开工至2009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乙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据工程总造价足额配备:
500万元以下配备1人,500-1000万元配备2人,1000万元以上配备不少于3人并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证、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证及身份证进行审核备案,并将复印件上报甲方。
6、乙方在工程开工前须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抵押金工程总造价的5%,可在工程预付款或第一次工程款中扣除,工程结束后返还。
7、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以上两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8、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9、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乙方应组织对所有进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并备案,杜绝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
乙方必须勇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为项目负责人,指派同志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
甲方指派同志为项目负责人,指派同志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1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地方和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12、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13、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4、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5、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6、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7、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8、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9、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有肇事者单位负责。
20、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21、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22、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2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双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将清退出场;
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死亡事故,将从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中清除,合同自动解除。
25-其他末尽事宜。
(1)乙方指派的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乙方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2)乙方必须在开工前向甲方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合同总价的5%),但不低于10000元;
实行预付款的,甲方可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工程结束后返还。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乙方主要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甲方有权全部扣除该安全生产保证金,并由乙方承担政府、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商业处罚。
(3)对乙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乙方必须即时整改;
乙方未即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依据国家、业主和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金不得从安全生产保证金内扣除。
罚款事由以甲方现场数码相机拍摄的数码相片为依据。
(4)乙方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并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及控制,整理成挡案交甲方备案。
开工前由乙方负责人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名报甲方备案。
(5)甲乙双方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体系有效运行。
26、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8、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上海磊城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
地址:
尚文路185号B栋9楼地址:
日期:
附件
(二)
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管理协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搞好安全生产,树立工地新形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作为甲、乙双方为共同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准则。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根据市政府和建设部有关要求,并根据组织设计要求负责具体实施,为乙方创造文明施工及安全作业环境。
2、甲方应将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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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 工程 劳务 承包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