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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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都要熟悉安全出口。
(5)安全出口可靠。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以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置梯子间;
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运输斜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不小于1米;
水平运输平巷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保证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米,有效宽度:
人力运输的不小于0.7米,机车运输的不小于0.8米,带式输送机运输的不小于1.0米。
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封闭,并填图归档。
(6)避灾线路清晰。
必须有井上井下对照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井下逃生线路和逃生方法。
3.提升运输可靠。
(7)提升系统可靠。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国家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升降人员罐笼必须安装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提升系统必须安装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
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8)防护装置齐全。
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9)严格运行管理。
提升运行要由有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
同一层罐笼严禁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要有人跟罐监护。
加强对提升系统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用,及时整改。
要做好设备运转维修记录,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要追究责任。
(10)定期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提升钢丝绳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不达标的,必须先整改、后使用。
4.通风系统完善。
(11)实行机械通风。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要有确保主扇能够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做到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能够达标;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1台通风机都要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要规范达标,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确保质量可靠,风门、挡风墙必须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只有当风质、风量、风速经检测达到要求并经矿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时,才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未经审批,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12)加强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风筒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前,必须先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关停。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得回采作业。
(13)确保风量充足。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当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矿井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不得堆放材料和设备;
矿井主要进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必须通过时,要先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
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
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
(14)及时密闭警示。
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和独头巷道,必须设栅栏和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5.水火防范到位。
(15)防止地表水灾。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要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标准修筑防洪堤,在井口必须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报废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
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向塌陷区漏水。
每年汛期前必须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要编制防水计划,明确责任,加大投入,狠抓落实。
需要维修或改建的防水工程,必须在汛期前完成;
汛期要设专人检查巡视矿区防洪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6)防范井下水害。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
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由地面到井下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必须铺设两条来自不同母线段的独立线路。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必须留设防水矿(岩)柱。
防水矿(岩)柱尺寸由设计确定,在设计规定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在井下主要泵房、中央变电所等特殊地点要设置防水门。
(17)坚持超前探水。
掘进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摸清矿井涌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大气降水的水力联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要加强超前探水,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遇到断层、破碎带、采空区等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探水前,应检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准备水沟,在工作地点安装电话;
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等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凿岩,撤人升井并派人监视水情。
(18)遇险及时撤离。
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所有可能受透水威胁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19)防范井下火灾。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要设消防水管。
井下各种油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盖;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和采暖;
井下输电线路通过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6.顶板边帮稳固。
(20)及时支护加固。
在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
围岩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
围岩不稳固的矿山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主要硐室等必须采取永久性支护措施。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应定期进行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由负责人签字。
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1)严格敲帮问顶。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制定有效的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每班作业前,必须由班长和安全员共同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边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处理浮石时,必须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不得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22)加强空区管理。
要摸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禁止人员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要按照设计要求,及时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处理,严禁出现大面积未处理的采空区;
严禁擅自回采保安矿柱。
地表塌陷区要设明显标志并栅栏阻隔人员进入,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必须封闭,人员不得进入塌陷区。
(23)定期地压监测。
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加强地压监测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7.安全管理规范。
(24)设置安全机构。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5)健全规章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
建立严格明确的领导下井带班、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交班前警示等规章制度;
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26)保存基础资料。
地下矿山企业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其中井上井下对照图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
应保存重要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27)强化教育培训。
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新进地下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28)严格入井考勤。
要建立出入井考勤登记制度,掌握井下作业人员数量和位置分布。
有条件的企业应安装井下人员实时定位系统。
(29)加强放炮管理。
爆破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面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
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确认空气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
(30)严防“三超”生产。
要严格按照设计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采掘;
要不断提高机械化生产水平,结合实际确定岗位人员数量,有效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要贯彻以人为本要求,落实《劳动法》,严禁擅自延长劳动时间和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
(31)落实日常检查。
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在案。
(32)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3)确保应对有效。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要建立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协作联动机制。
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二)中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设计建设合法。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规范开采设计。
露天矿山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由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书面开采方案。
(3)严格审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开采工艺先进。
(4)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
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分台阶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5)确保边坡稳定。
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
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
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6)爆破技术先进。
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但必须进行湿式凿岩。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7)采用机械装运。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严格控制、减少装运作业人员;
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3.排土有序规范。
(8)符合设计要求。
排土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才能建设使用,排土场的位置必须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9)严格排土作业。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相关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雨季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做好记录,并由检查或巡视人员签字,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理措施。
(10)严禁违规捡矿。
企业应加强排土场管理,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护。
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不得有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4.安全管理到位。
(11)设置安全机构。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2)健全规章制度。
露天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
健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等规章制度;
(13)基础资料齐全。
露天矿山企业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14)严格教育培训。
新进露天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5)加强爆破管理。
露天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爆破作业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
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
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16)完善防(排)洪系统。
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
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17)做好防尘工作。
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禁止打干眼;
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
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或喷洒抑尘剂;
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18)强化日常检查。
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19)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20)确保应对有效。
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要求
1.建设规范。
(1)立项审批合法。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预评价,方可组织设计,严格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2)设计施工合规。
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尾矿库工程施工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
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3)安全许可严格。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
对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整改措施到位。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在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应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认真分析尾矿库现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补做的工程设计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整改;
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投入生产运行。
2.筑放合理。
(5)确保筑坝质量。
应确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筑坝进度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对筑坝质量及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内外坡比、库内水位等进行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坚持均匀放矿。
采用上游式筑坝法的尾矿库,应于坝前均匀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集中放矿、独管放矿;
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库内水边线与滩顶应保持基本平行,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尾矿排放应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不得超强度排放。
严禁尾矿库超高使用,严禁超能力排尾。
3.排洪可靠。
(7)完善排洪系统。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隧洞、溢洪道、截洪沟等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
宜采用排水井(斜槽)-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排洪设施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
库内应设有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排洪设施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8)复核泄洪能力。
汛期前必须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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