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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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海宁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142”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助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支持有效投入,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
支持科技创新,打造协同发展的技术策源地。
支持数字赋能,促使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
支持品牌建设,形成一批有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支持绿色发展,构筑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
支持市场拓展,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支持股改上市,提升优质企业产业引领能力。
支持重点产业,构建集聚发展的新格局。
二、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海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制造业企业、社会团体等。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有效投入
1.支持扩大有效投入。
对我市重点鼓励的新材料、新能源和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项目、泛半导体产业项目以及时尚产业的重点设备项目,通过遴选和评比方式,采用竞争性分配给予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5%以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
其中:
传统产业的新材料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以内奖励,其他新兴产业给予7%以内奖励;符合时尚产业重点鼓励设备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以内奖励;对于泛半导体产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15%以内奖励。
(市经信局)
2.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的企业,其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增长25%以上、实缴税收增长15%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超20亿元且增长15%以上、实缴税收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地方综合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25%和50%奖励。
(市经信局)
(二)科技创新
3.加快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新认定的省级、嘉兴市级、海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5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设计企业(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经信局)
4.支持科技研发投入。
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分类分档给予研发费10%以内的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家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市科技局)
对制造业企业购买2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服务,按项目费用给予30%以内、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80万元。
(市经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经科技部门推荐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的企业,给予30%配套资金支持,其中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对实施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和验收情况,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15%,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市科技局)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和25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
6.支持产品创新。
对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按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支持应用保险,按省级、嘉兴级分别给予保费90%、60%的补助。
(市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浙江制造精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30万元。
(市经信局)
7.鼓励协同创新。
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
(市科技局)
8.支持知识产权(专利)引领和保护。
对引进本市以外的符合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导向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最高补助2万元。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获得融资的,给予50%的贴息补助,最高2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经备案后给予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对企业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导航的最高补助20万元;对专利维权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的50%予以补助。
(市市场监管局)
(三)数字赋能
9.支持智能化改造。
对智能化改造购置生产性设备及购置符合工业机器人标准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5%以内,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奖励。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实施智能化改造购买专项保险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服务商(机构)实施企业和行业智能化改造诊断,并完成诊断报告。
对为智能化改造提供专项公共服务的服务商(机构),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补助。
(市经信局)
10.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对获评嘉兴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给予投资额25%以内,最高300万元奖励;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和连接设备数超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对企业(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级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上云标杆、云应用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入驻省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年服务费超3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费50%以内,分3年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入驻行业级、区域级产业工业互联网(创建)平台、产业大脑的,给予单台终端生产设备联网改造投入50%以内(最高2000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列入年度计划的5G场景应用建设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对服务商实施工业APP开发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投资额30%以内,最高50万元补助。
(市经信局)
(四)品牌建设
11.鼓励企业商标注册。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90万元奖励;新注册核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其注册合同费用50%、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
(市场监管局)
12.鼓励品牌创建。
对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获批筹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并通过验收的,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和成效,最高给予150万元的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强行业标杆培育。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市经信局)
1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质量创新;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
(五)绿色发展
15.支持企业节能低碳改造。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强化能源结构优化和消费侧管理,对重点节能低碳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奖励,对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奖励比例上浮三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实施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改造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市发改局)
16.鼓励企业能源管理智慧化建设。
以科技力量支撑碳中和实现,支持企业实施能源管理智慧化建设,单位产品电耗下降3%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发改局)
17.鼓励企业节能示范。
列入市重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市发改局)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市经信局)
(六)市场拓展
18.鼓励企业参展。
对参加境外重点支持展会(以市商务局发布的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目录为准)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5万元以内的奖励,年度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他境外展览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万元以内的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广交会非分配性紧缺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3万元以内的奖励。
对抱团特装参加广交会的企业,给予特装费用50%以内的奖励。
对参加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上广交会企业,给予每届实际发生的线上展位费用50%以内、最高2万元的奖励。
对按上级要求举办的任务性线上境外市场拓展交易会(数字展)给予补助,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市商务局)
对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以内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支持展位数不超过10个且展位费补贴最高5万元。
对企业参加时尚类重点展会(以市时尚产业中心发布的目录为准)的特装费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特装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对参加上级部门指定的任务性展会委托相关协会等组织参展的展位费给予补助。
(市商务局、市时尚产业中心)
19.鼓励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以内、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在4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省级外综服代理的出口业务实行政府统保,年度保费总额最高400万元;
对参加反倾销活动的企业和组织企业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协会,给予实际支付应诉费用8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收购营销网络,自境外项目实际运营后经营场所发生的租赁费、购置费、建造费等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资助不超过3年;对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保关于境外投资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以内、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市商务局)
20.鼓励发展服务贸易。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发生离岸业务且增幅10%以上的,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每执行1美元给予不超过0.1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市商务局)
21.鼓励电商新业态发展。
对规上企业开展直播电商业务,在硬件投入给予3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推广费给予30%以内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2.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对注册跨境电商综试区平台并已启动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经认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810出口达到20万美元的,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经认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9610、9710出口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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