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1254675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6.76KB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Word下载.docx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Word下载.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从事的职业;
敬业就是以恭敬、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一丝不敬,兢兢业业,专心致志。
“敬业”一词出自我国经典《礼记。
学记》中关于“敬业乐群”的记述。
南宁时期,的教育家、哲学家朱熹曾解释说:
“敬业者,专以致志以事其业也。
”爱岗敬业就是对自己的工作热爱虔诚、专心致志、勤奋上进、忠于职守的思想境界,也是高尚宝贵的职业品质。
有了这种品质就不会仅仅把职业当成一种谋生手段,而是当成一种使命,当成实现人生价值的表现形式,对职业会产生虔诚的神圣感。
爱岗敬业具有鲜明的自觉特色,集中表现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品行、人格和内心世界。
爱岗敬业的人,会在内心深处形成对自己职业的高标准要求,一旦有所失误,就会产生内疚和自责。
它会在从业过程中持续地激励人尽职尽责,从而在道义上保证本职工作的圆满完成。
从业者具有了这种精神,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工作,都会表现出为事业尽其所能,无私忘我的积极主动性。
自觉培养敬业精神是创新实用人才素质的必备条件。
第一,要有巩固的专业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持之以恒。
专业思想就是在社会各行业中确认某种工作为自己终身从事职业的思想认识。
一般地说,人在个人爱好和社会允许的条件下,对自己职业的选择是自由的。
但一旦选定,就应该专注地投入。
在搞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不能朝三暮四,见异思迁。
第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尽职尽责。
事业心是为实现远大职业理想而献身于某项具体事业的决心,它受职业理想的支配但比职业理想更准确、更具体、更现实。
具有强烈事业心,才能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职业责任和义务既为工作过程负责,又自觉地为工作的社会效果和历史效果负责,不斤斤计较个人荣辱得失,心甘情愿为事业全局着想,为了既定的事业,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诚实守信
诚,指内诚于心,信,是外信于人。
具体地说,诚是道德主体的道德修行,表现为诚挚、诚恳、真诚等内在的道德诉求;
信,是内诚的外化,表现为重言诺、守信用、讲信义等社会化的道德实践。
诚实守信,是每个人立德修身之本,人之为人的最重要品德,又是有序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
社会主义的职业是人们个人发展和为人民服务的手段。
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实现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在阶级对立和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职业有明显的高低贵贱之分,职业活动也必然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体现出差异性,即所谓的富贵可重,贫贱可轻。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他们的职业差别知识所从事的工作不同,而不是个人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
(四)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
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制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
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人生价值评价的正确取向。
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在一生中对人类社会的延续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也是人的一生对社会、他人和自身需求的满足。
它应包含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
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属于人生价值的外在尺度;
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则是人生的社会意义,是人生价值的内在根据。
人生价值是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
一个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社会是否满足了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个人是否对社会尽到了责任和作出了贡献。
美国大发明家爱迪生说:
“我的人生哲学是工作,我要揭开大自然的奥秘,并以此为人类造福。
我们在世的短暂人生中,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种服务更好的了。
”物理学大师爱因斯坦认为,科学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科学成果为人类造福。
他说:
“在我们这些把惊人力量释放出来的科学家身上,有一个重大的责任,有为使原子能用于为人类的福利而不用于破坏的责任。
”瑞典著名化学家诺贝尔曾豪迈地宣称“我是世界的公民,应为人类而生。
”当然,造福人类的并不只是那些对人类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
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业性质有差别,但无论平凡还是显赫,凡是对人类、对社会、对他人作出应有贡献的人都应受到人们的尊重。
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1、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3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劳动者。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含义。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内容进行,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
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它具体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
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确定的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
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单位中应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制度。
休息休假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昼夜、每周、每年节假日享有休息权的制度。
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用于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5)工资制度。
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用人单位定时定量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报酬分配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三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四是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其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其他劳动权利包括: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效率;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权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1)协商
(2)调解(3)仲裁:
必经程序(4)诉讼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1)申诉
(2)控告(3)仲裁(4)诉讼
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第二节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一)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二)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三)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二、大学生择业的心理误区及解决对策
1、大学生择业方面存在的心理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期望值过高。
有些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对就业形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了解不够,完全按照自己的理想一厢情愿地谋求高薪高酬职位,由于目标不切合实际,在择业过程中屡屡碰壁,结果导致心灰意冷,甚至丧失自信心。
(2)角色错位。
一些大学生过惯了校园生活,对父母和学校的依赖性很强,一旦独立面对社会,面对社会角色的客观要求,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常常产生逃避心理和抵触情绪,因此,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
(3)急功近利心理。
一些大学毕业生一心只想留在大城市挣钱多、待遇好的单位,或者到合资企业、外企或沿海发达地区,为了功利不惜抛弃自己的专业和兴趣,但心理上难免会感到困惑。
况且,越是大城市、大机关或沿海发达地区,人才就越密集,竞争也越激烈,离开自己的专业优势去竞争,使大学毕业生容易遭受挫折。
(4)“铁饭碗”情结。
一些大学生受传统观念影响,固守着一次择业定终身的思维模式,希望一次择业就能抢占到生活的制高点,一劳永逸。
其实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多次择业的机会,那种从一而终的传统择业观念违背了社会发展潮流,应该摒弃。
(5)同学攀比心理。
一些大学生在择业时不是从自身实际出发,而是与同学攀比,特别是看到与自己成绩、能力差不多的同学找到令人羡慕的工作、获得可观的收入时,觉得自己找不到理想职业,很没面子。
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将自己择业的目标设计过高,其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陷入苦恼之中。
2、解决的对策。
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是毕业生成功走向社会的第一步。
而很多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屡屡碰壁,甚至毕业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无法落实就业单位,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
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顺利就业,必须注重社会、学校以及毕业生个人多方力量的发挥。
(1)政府发挥宏观的调控职能。
大学生择业涉及到学校、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计划部门等方面,这就需要政府针对种种问题,健全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调控,必要时实施一定的行政干预。
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加大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制约措施,优化社会用人机制,以保障人才的公平竞争,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政府还需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淡化户籍、部门、地域等因素对毕业生就业和流动的限制,制定灵活优惠的政策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工作,为广大毕业生择业的良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理想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
提高对毕业生择业工作的认识,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把大学生的成才意识纳入到社会总体发展需要的轨道上。
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就业政策教育、择业价值取向的引导。
正确成才意识和成才道路的引导。
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正确的择业观,使之既有个人远大理想,又有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为集体奉献的精神;
既有正确的职业道德,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既有正,又有正确成才的途径;
既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规定,又了解社会的发展趋势;
既要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又要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
总之,教育引导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应是择业指导中进行思想教育的重点。
这不仅是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大学生个体正确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保持良好择业心理的需要和基础。
(3)与时俱进,全面更新大学生的就业观念。
传统的、陈腐的就业观念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的变迁、就业环境的变化要求大学生必须拓新就业观念,使自己的观念从陈腐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大胆地、主动地社会大天地里找到能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位置。
高等学校要通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择业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拼搏意识,要让学生认识到毕业走向社会本身就意味着迎接挑战,所谓一次择业定终身的铁饭碗已经被时代的发展所淘汰;
要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改革,认识到就业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从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要让学生跳出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高收入的小圈子,正确地评估自己,不贪图安逸、舒适,勇于面对竞争和挫折;
要让学生树立:
“先就业再择业”的观点,志存高远,勇于从小单位和基层做起,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积累经验、磨练能力,进而对自己的职业目标做出符合实际选择与调整;
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用自己的热情和智慧去推动一个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目前,我国的私营经济、第三产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发展前景广阔。
到人才需求量较大的私营经济、第三产业领域就业,对广大毕业生来讲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4)开展毕业生心理咨询。
积极开展大学生健康择业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客观认识自己,做到正视现实、敢于竞争、不怕挫折、放眼未来。
做好择业心理准备,特别是受挫折的心理准备,以及求职自荐、面试、考试、洽谈等择业环节中的心理准备。
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心理学的理论对大学生进行所择业活动有关的心理测量、社会适应性测量,帮助大学生更客观地认识自己、分析自己的优势及不足,指导学生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
以便合理地进行人职匹配及科学地进行择业决策。
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指导和咨询,以调适其心理状态。
(5)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择业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石。
掌握知识是学生的天职,知识是构成能力的基本要素,毕业生应将目标建立在个人优势上,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塑造自我,全面发展,为择业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目前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大学生要把握择业就业的主动权,增强择业就业中的竞争力,就必须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全面提高,充分了解择业就业政策,广泛收集择业就业信息,做好择业就业形势预测,并制定个人的择业标准,切实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需要塑造自己,要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注意培养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为择业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石。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一、爱情与人生
有人说爱情是生活的港湾,它能够使疲惫的心灵得到安宁;
有人说爱情是一叶小舟,可载人领略世间湖光山色的美境;
有人说爱情是生命的催化剂,使人获得生命的灵感和激情,创造出许多惊世骇俗之作。
有人说,爱情是一个伟大的导师,教会人们如何做人。
凡此种种,无一不是说明爱情对于人生的重要性。
爱情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并不等于说爱情是人生的全部内容。
爱情是我们追求人生幸福的重要目标,但不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目标和唯一目的。
人生,除了爱情之外,还有理想,还有事业,还有亲朋,还有好友。
所以,鲁迅说,人生的第一要义便是生活,人必须活着,爱才有所附丽,不能仅仅为了爱而生产盲目的爱,而把别的人生要义全盘疏忽了。
爱情有美好的一面,它诱使人们去向往、去追求。
同时爱情也有棘手的一面,它也能酿成苦酒,让人忧伤,使人痛苦。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帮人们铲除生活之路上的一切荆棘,又会让人不如泥泞;
既能给人以欢乐与愉悦,也能让人陷入无尽的苦海;
既能催人奋进,也能使人消沉憔悴。
我们能否追寻到幸福的爱情生活,不在于命运的安排,而在于我们对生活和爱情的理性知识和自身的素养、智慧。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歌德说:
“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女子不善怀春!
”爱情作为人类一种特有的现象,既不仅仅是性爱,也不仅仅是情爱,而是情爱和性爱统一。
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柏拉图神话故事:
人体本来是一种球形的东西,四只手,四条腿,一棵脑袋上长者相反的两张脸,有着巨大的威力和智慧。
这个怪物把奥林匹司山上的众神吓坏了。
宙斯不如分说,就像用一跟头发丝剖开鸡蛋那样,把人一分为二,分成了男人和女人。
但是,那被分开的两半都极为痛苦,每一半都急切地扑向另一半,拼命地缠在一起,希望能够重新合为一体,由此产生了人世间那不可遏止的男女爱情。
宗教神学认为它是“宇宙灵魂”的表现,视男女之间正常的生理需求为罪恶;
而唯心主义则把它归结为“美感”、“性欲”和“善意”,如苏格拉底指出男女之间的性爱方式产生了两种生育能力,一种是生儿育女,另一种是用心灵去孕育精神的东西,即思想、智慧、诗歌和艺术等。
在他看来,人体的生殖不如心灵的生殖。
人们应该羡慕心灵的美,当肉体的爱达到了纯精神境界的时候,爱也就升华到了最高境界。
超理性主义把性欲排斥在爱情之外,不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对爱的高尚精神活动的追求推想了极端,他们认为人所追求的东西是至善,至善是本性,是人的理性,而理性就在于禁欲,只有禁欲才能达到神性,最终达到人神合一的境界。
这种观点最终回到宗教唯心主义的泥潭而无力自拔。
自然主义把性的本能定义为爱情,认为爱情就是快感。
庸俗主义则认为满足性欲就像和一杯水那样简单而平凡,这种观点”性欲付诸实践叫爱情”,爱情不过是一种简单而单纯的性欲。
所有这些对爱情的理解都存在着严重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 第六 培养 职业 精神 树立 家庭 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