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专用合同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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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工程量清单9
5.5.订购物料10
5.6.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图纸10
5.7.付款10
5.8.承包方的责任11
6.质量和技术11
6.1.物料供应及质量11
6.2.样本/样板及其呈审12
6.3.不准使用的物料12
6.4.测量放线13
6.5.施工安全13
6.6.测试14
6.7.工程质量和验收14
7.现场管理14
7.1.施工时间限制14
7.2.在工地范围内执行工程15
7.3.参观者15
7.4.工人住宿工地15
7.5.防火15
7.6.机械、工具15
7.7.脚手架15
7.8.承包方的贮存仓、加工车间、办公室15
7.9.工地布置16
7.10.工程用水16
7.11.临时照明及电力16
7.12.工程和物料的保护16
7.13.在雨季、严寒和酷热天气下执行工程17
7.14.清除垃圾17
7.15.工地保安与保卫18
7.16.保护现有设施18
7.17.防止蚊虫滋生18
7.18.防止传染病传播18
7.19.竣工清洁18
7.20.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的修复19
7.21.临时建筑物19
7.22.广告限制19
8.其它条款19
8.1.承包方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19
8.2.深化设计责任履行及施工图20
8.3.正确履行成品保护责任21
8.4.对其它工种及邻近物业的损坏22
8.5.保护和修复邻近物业、车路、行人道、市政单位设备等22
8.6.减低工程干扰22
8.7.配合发包方工作流程23
8.8.配合发包方营销工作23
8.9.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竣工日期确认23
8.10.工程保修24
8.11.跑/冒/滴/漏水事件的处罚条款25
8.12.擅自变更材料/设备规格的处罚26
8.13.合同终止26
9.合同条件26
9.1.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合同条件如下:
26
1.总则
1.1.此《专用合同条款》旨在说明本工程的概况及发包方对本工程的综合要求,给投标人在投标时及承包方在施工时注意及遵循。
此专用合同条款内的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内的全部工程。
1.2.所谓措施费并不单只指履行本《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所需的费用,还需包括履行其它合同文件如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上的说明等内对各措施项目的要求所需的费用。
履行此等规定所需的所有费用(统称“措施费”)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1.3.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脚手架费、水平/垂直运输装置费、高层建筑/操作高度超高费、临时设施费、及本工程范围内的相关系统调试费用等)需填报在“措施费”清单内。
任何项目如果没有另列价款,其所需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1.4.承包方对“措施费”的投价视为承包方的承包风险而包干使用,不论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承包方所报的有多大出入,亦不论是否发生设计变更,一概不再调整,除非在本专用合同条款内另有规定。
1.5.工程付款时,“措施费”均应按其性质而分摊为最初设立的费用、中间定期发生的费用、最后拆除迁走的费用三个部分进行支付。
1.6.通常应在合同初期即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措施费”项目(如保险),若其价款较承包方能予以证明的应付费用高,则多出部分按第1.5条所述方法而分摊支付。
1.7.“措施费”内与时间有关系项目如加班、机械、管理人员、看守等的价款乃按工程进度分摊支付,而不是按时间分摊。
1.8.若承包方并没有对“措施费”投价,则中期付款时将不会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2.定义
2.1.发包方
----------
2.2.工程顾问
设计单位:
------------
2.3.承包方
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建设及整体精装修工程的管理、组织、协调及配合的施工单位。
2.4.指定供应单位
由发包方所选定并与发包方签约及负责完成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有关物料供应的供应商。
2.5.其他指定分包单位
同分包单位一般的由所选定并与发包方签约及负责完成承包工程建设所需的相关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2.6.项目工程师
发包方派驻工地监督工程质量及进度的人员。
2.7.工地
-------------地块的“------------”的建筑红线以内区域(以下简称“工地”)。
2.8.当局
负责监控本项目建设全过程事宜如审批图纸、发出施工许可证、进行现场视察及质量检查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发出建筑物使用所必须的证书的有关部门/权力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权力机构。
2.9.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地方当局)。
3.工程范围
3.1.总则
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性的及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它文件如规范及图纸特别是图纸以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3.2.总承包工程范围(不适用)
3.2.1.发包方于工地兴建名为“------------------”的建设项目(“本项目”)。
3.3.指定供应合同
3.3.1.工程建设所需的下述物料将由相关的供应单位(“指定供应单位”)负责供应给承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a)石材(包括石材的切割、打孔、磨边倒角);
(b)瓷砖;
(c)乳胶漆;
(d)弱电箱。
3.3.2.承包方须在货物送到地面指定接收地点的当日组织发包方项目工程师及相关指定供应单位一起执行开箱验收,并将发现的破损或不符合规格物料情况马上书面通知发包方及供应单位,及负责协调指定供应单位尽快安排替换。
3.3.3.承包方须负责将自身负责安装的货物在工地现场地面层接收后的一切工作,包括一次或多次搬运、堆放、储存、安全保管等。
并负责自费补充任何受到破坏、遗失或被偷窃的货物。
3.3.4.承包方须负责计算自己负责施工部分货物的实际订货数量,订购货物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的准确性由承包方负责,因此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等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
3.3.5.承包方须在每次执行货物交接验收时须与发包方及指定供应单位共同签认货物交接验收单,验收单须详细列出所验收货物的规格及数量。
超供量=验收单数量—(图纸净量+广东省2010年定额规定损耗)
超供量扣款=超供量×
指定供应合同单价。
超供量扣款视为相关货物的安装单位浪费货物的价款,由发包方在结算时从承包方的款项(包括保修金)内全部扣除,或在扣款不足情况下由承包方作为债项而全额赔偿给发包方,如承包方在工程中领用的加工材料设备用量少于按理论计算的结算量,发包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
3.3.6.承包方就所有指定供应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供货时间代发包方对上述的所有指定供应单位与相关货物的安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及予以配合,并向发包方负责。
指定供应合同中会授予承包方此等权责以便其能履行责任,关于供应货物的付款及结算审定则仍由发包方负责,相关的设计变更亦须事先获得发包方同意。
3.3.7.上述的所有指定供应合同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的供应合同,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任何供应合同而组成新的指定供应合同,或增加新的指定供应合同,发包方亦有权将承包方自行负责施工的部分物料/设备抽出,由发包方另行委托指定供应单位负责供应。
承包方必须遵从发包方指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任何的工期延长或额外增加费用。
3.4.指定分包工程
3.4.1.工程建设所需的下述工程为“指定分包工程”,将由相关分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负责在承包方的管理、组织、协调及配合下完成施工:
(a)空调供应及安装工程;
(b)机电管线供应及安装工程。
3.4.2.上述指定分包工程尚未最后确定及不能视为彻底全部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方有权删除、再分、合并以上的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的指定分包工程,或增加新的指定分包工程,发包方亦有权将承包方自行负责施工的工程部分抽出,由发包方另行委托指定分包单位负责施工。
承包方必须遵从发包方指示,不得要求任何的工期延长或额外增加费用。
3.4.3.上述指定分包工程所需的物料若为指定单位供货,则由发包方与有关单位签订供应合同。
有关物料由供应单位运抵至工地并完成卸货,在工地地面层交给承包方当日组织发包方进行验收。
并由安装单位负责货物接收后的储存、堆放、搬运及保管,承包方须对有关物料的数量、质量及供应时间代发包方对供应单位与安装单位进行管理及予以配合,并向发包方负责。
供应合同中将授予承包方有关的权责,以便承包方履行其义务。
有关物料的付款及决算由发包方负责,而设计变更须获得发包方的指示后方可执行。
3.5.本工程范围
3.5.1.本工程范围包括按照独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深化设计、供应、安装、调试、保修及保养--------------(本工程范围具体详见技术要求、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5.2.充分考虑与其他工程分包单位相互之间配合及交叉施工而引致费用增加,该等费用需包含于投标总价内。
3.5.3.本工程的工程范围包括深化设计、供货、施工和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或是临时性质的。
承包方须负责供应保修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物料。
3.5.4.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构件、固件之类的供应、预埋及安装均包括在本合同的工程范围之内。
3.5.5.详细的工程范围须参阅图纸及技术要求等文件。
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3.5.6.承包方须负责提供及进行一切所需的测试工作以达到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及发包方满意。
3.5.7.承包方负责于不同施工阶段进行监测及检测及提交报告,以达至发包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满意。
3.5.8.本工程乃为整体工程及整项发展项目中的关键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
承包方须清楚明了此项要求,并保证会在发包方的指示下与各有关施工单位全面配合和协调的完成工程。
3.5.9.正式进场前,承包方应对工地现场情况充分了解,并根据现场平面布置图、结合现场踏勘、确定具体施工方案,因对此种情况的忽视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长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3.5.10.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包括所有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备用配件及保养维修期内需要的正常替换零配件物料均由承包方负责供应。
3.5.11.若承包方不依照指定供应单位(若有)的指导而引致质量问题,指定供应单位有权以书面向发包方报告,发包方有权按报告不确认支付有问题项目的费用或建议发包方把已付的费用从应付或会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3.5.12.详细的工程范围须参阅图纸、技术要求及清单等文件。
承包方不能拒绝执行行为完成全部工程而需执行的所有项目及工作,不论该等项目及工作有否在前述文件内详述。
3.5.13.倘若因行政或操作程序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意把本工程分拆为多份合同或子合同,则不论此等合同或子合同的签署方是承包方本身或其子公司或其联营公司,承包方对本工程的责任均须是全面的和整体性的,不会因分拆合同的安排而减轻或免除承包方在没有此等安排下所应承担的责任。
3.5.14.承包方须负责办理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有关部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手续、报批、送审、备案、施工许可、质检报验、设计方案报审及竣工验收等。
即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前述有关手续须由发包方或其它人士负责,承包方同样有负责协助办理的责任(其中招投标备案手续由承包方负责完善)。
承包方须按发包方指示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于适当时间提交所需的文件,以便发包方能协助承包方申请及领取为开工所需办理的文件或证明,及使本工程能适时开工和按期竣工,并能于工程竣工时取得有关的证明文件。
完成上述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除政府规定由发包方缴纳的费用外)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若承包方执行上述工作有任何延误,工期不会延长。
3.5.15.承包方须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对可能影响到工地安全和正常施工秩序的事件制定预先防止发生措施。
若发生农民工由于承包方拖欠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进行或发包方正常工作类的事件,承包方须立刻采取妥善措施处理解决。
若承包方在有关事件发生后3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前述事项,发包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工资给农民工等一切必要措施而控制事态发生状况,直至解决纠纷事件。
在上述事件发生情况下,视为承包方没有尽到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管理责任,承包方须承担工期延误、额外增加费用及法律上和诉讼上的一切责任,而发包方有权将直接付给农民工的款项从按合同应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包括保修金)内全部扣除,或在不足扣款下由承包方作为债项而全额赔偿给发包方。
3.5.16.承包方若未能完成上述第3.3.15条所述的相关工作,由此引致其自身或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等)的损失均须由承包方承担。
4.时间
4.1.本工程工期
4.1.1.本工程计划开工日2017年8月26日,计划竣工日2017年9月30日,工期为35个日历天。
4.1.2.承包方须在开工前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和惯例报批所有开工事宜并缴纳有关款项。
如有疏忽,承包方须负责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
4.1.3.承包方须在合同签订后立刻与发包方协商确定具体的供货及安装进度计划。
若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有相关的时间条件,则具体的进度计划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
4.1.4.发包方负责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及在满足承包方需要下发给承包方图纸。
若有需要,承包方须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3条款的要求而制配施工图纸等。
4.1.5.承包方须负责向发包方提交供货计划,及负责安排所有物料按时供应。
4.1.6.承包方须在施工期间与发包方紧密联系以清楚了解确实的工程内容。
承包方不会因缺乏了解任何实际工程的内容而取得任何索偿或工期延长。
4.1.7.承包方履行上述工期要求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额外增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公众假期施工津贴、抢工措施费、赶工加班费等,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4.1.8.若承包方未能按要求的合同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方须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4条的工期延误赔偿规定全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5.价款
5.1.计价基础
本合同的计价基础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7.1条款执行。
5.2.总价包干合同
5.2.1.本合同属于按合同文件规定而确定的综合总价包干合同,意思该合同总价除因按发包方指示的设计变更及本合同允许做出的其他调整外,一概不再调整。
5.2.2.合同价款视作已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程及责任,以及由承包方保障完成安装的整体系统正常运行使用所需的一切零件、配件、附件等物料的所有相关费用,不论此等项目有否在合同文件内具体说明。
5.2.3.措施总价还包括承包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治安、消防、环保、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或因为承包方违章作业所引起的其它费用,此费用包干总价不调整。
5.2.4.承包方投标时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只作为供发包方评标参考用,并不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若日后须增加工程项目以符合本合同原定工程内容的要求(包括技术要求及合同图纸的要求),则此等工程将不被视作设计变更,合同单价及工期亦不会作出调整。
5.2.5.特别澄清,下列措施项目的费用视为已由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全面考虑及已将相关所有的造价影响全部包括在措施费包干总价内:
(a)工地内成品、半成品及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或多次转运费;
(b)施工周转性材料及中小型机械的场外运费等费项;
(c)夜间施工增加费。
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费、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
(d)施工中采取措施以保护受本工程的施工影响的建设中的永久工程、古树名木、地下管线、道路等所需费用;
(e)按合同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一切措施费用;
(f)竣工资料整理费及竣工图制配费;
(g)质量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5.2.6.合同总价内视为已包括承包方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工程及其工程保修责任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完成图纸明示或可由图纸及合同文件内推测或可预见的全部工程所需的费用,并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可能发生的材料费/市场价的价差、深化设计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用、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经营费、利润、税金、环保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费、风险费、冬雨季施工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成品保护费、施工降效费、履约保函办理费、预付款保函办理费、工期奖、保险费、仓储、运输、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费、治安、消防、安全、环保、任何消耗性物料、国家及/或市政部门因进行本工程所规定应由承包方交纳的任何收费、测试费、验收费、检测费、税项、奖金、扰民或民扰费、为本工程而向相关部门的缴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
5.2.7.由本合同签订直至本工程竣工的过程所发生的所有因工资、材料差价、汇率、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等原因而引致的价格波动包括由于物价上涨或下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等给分包人带来的承包风险,均视为已由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全面考虑及已将所有相关的造价影响全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合同总价不会因前述的价格变动而再做出任何调整。
5.3.工程量计算规则
5.3.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与本合同规定不同之处,须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5.3.2.惟《清单编制说明》中的计算规则与上述计算规则有所不同,须按《清单编制说明》中所说明的规则执行。
5.3.3.上述计算规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亦适用于暂定数量重计量及设计变更增减费的计算。
5.4.工程量清单
5.4.1.工程量清单均为按招标图纸、技术规范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而编制,仅供投标人参阅而按图纸、技术规范及其所完成的投标方案图纸(若有)进行投标报价用。
5.4.2.工程量清单内所列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均为善意及无承担的提供,旨在反映本工程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所应完成工程的质量和数量;
投标人可按其对招标文件、图纸及规范要求的理解和自行完成的投标设计方案修改、减少或增加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说明及数量。
5.4.3.承包方在投标时交回并获得发包方接纳的工程量清单即为承包方的报价单,其中所填报项目完整、准确与否的风险归承包方承担,并不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不会因任何计算错误而调整。
5.4.4.图纸绘画或规范要求的任何工程项目若未在报价单内分项列出或任何工程量清单项目没有被投价,则其费用均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及价款内。
5.4.5.承包方在报价单内为各项目填报的款项及/或提交的单价视为已包括了运送设备、物料至工地后所发生的一切机械、人工、材料、卸货、移动、提升、放置、保护及安装在所需位置、管理、风险、开办费、经营费、利润、税项及使本工程能够满意地按时完成所需的所有其它事项及费用。
5.4.6.合同总价视为已包括了按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图纸、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
5.4.7.承包方在报价内填报的款项或提交的单价将用作计算消防分包工程的中期付款额及设计变更费。
设计变更将会严格地按照承包方所报并获接纳的单价和款项执行计价。
5.5.订购物料
5.5.1.承包方须自行负责所有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5.5.2.承包方不能只根据报价单所列数量及尺寸而不参照图纸或不进行实地量度来订购物料或开始施工。
因承包方不采取此等复核步骤而引致的错误或虚耗物料,发包方绝不负责。
5.6.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图纸
用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图纸,已列在图纸目录中。
5.7.付款
5.7.1.合同总价会用人民币由发包方按以下办法分期支付给承包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文件已签订及承包方已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
(a)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30%;
(b)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
(c)结算书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d)在保修完成证书发出及最后证书发出(以较后的时间为准)后,支付余款。
5.7.2.履行上述付款办法规定对承包方产生的所有财务负担,视为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7.3.发包方对保修金的权益只是受托保管性质,并没有投资的责任。
若发包方按合同有权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做出任何价款扣除时,可从中期付款额内全部扣除。
5.7.4.承包方须提供按合同总价已缴付有关税费、基金等法定款项(见第10.1.1(a)条)的证明如政府发出或认可的发票等,以证明承包方已按发包方及政府部门的要求缴付法定的税费基金等。
若承包方未能遵从上述条款,承包方须补偿及承担由此而使发包方蒙受的损失、索偿及法律责任,而发包方有权要求于中期付款中扣除其所蒙受的损失,或把此等费用作为债项向承包方追讨。
5.8.承包方的责任
5.8.1.承包方的责任须包括如下事项:
(a)合同总价已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本工程征收的各种税项、基金和费用等。
(b)于施工前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妥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各项政府手续。
(c)按合同要求呈交履约保函。
此保函须获得发包方的认可。
若承包方未能按时呈交认可的保函,发包方有权停止发放工程款。
(d)遵守发包方要求分包单位清理其生活垃圾及工业垃圾/废料的合理指示。
若承包方不遵守发包方的指示,发包方可安排执行有关清理工作,并要求发包方在工程款内扣除所有发生的费用。
(e)负责协调联络及安排有关部门对本工程执行验收,并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标准及获得有关部门的使用许可证。
(f)于本工程交付验收前对其产品进行保护,保护用的材料必须取得发包方的认可。
6.质量和技术
6.1.物料供应及质量
6.1.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和设备(第3.5.1条所列明的指定单位供应除外),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
6.1.2.若技术规范内对任何物料的使用品牌或规格做出了供货厂家(或相当于该厂家)、品牌(或相当于该品牌)等的限制,则承包方必须使用要求范围内的产品执行本工程。
除非发包方已在合同签订前书面确认接受了承包方使用的相关物料的品牌或规格,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使用技术规范要求范围内的任一品牌或规格的相关物料执行工程,发包方的此等指定对合同总价亦没有任何影响。
6.1.3.若承包方使用的物料不符合第7.1.2条款规定,发包方有权拒绝验收,承包方须自费全部更换,工期亦不予延长。
6.1.4.此外,使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所有物料均必须使用大厂家所生产的优质产品,并应选用知名度高、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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