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科图书馆查新工作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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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
2.科技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4.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三款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1.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2)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
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查新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
(3)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
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
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中声明。
2.客观原则
客观原则是指: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
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
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第二章查新业务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第四条为了做好查新工作,依据《科技查新规范》,要求本查新站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查新业务中常用术语。
1、查新
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简称,是指查新机构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按照《科技查新规范》和本细则操作,并作出结论。
因此,对“查新”的基本要求是查证委托项目的“新颖性”,对是否已有“同样的成果”作出客观的鉴证性结论。
查新报告不应该对委托项目的“创造性”进行评价,也无权对委托项目的“先进性”或“水平”作出结论。
2、查新点
查新点是指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
因此,“查新点”即查新项目的创新点,是贯穿查新过程始终的焦点,是对文献相关性确认与筛选、检索结果的分析与对比、查新结论立足的依据。
在《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报告》中均应确切说明查新项目所具备的查新点。
而查新项目的一般技术特征或非关键性技术内容不应作为查新点。
3、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对科技项目的新颖性判断应依据以下原则:
(1)相同排斥原则
(2)单独对比原则
(3)突破传统的原则
4、检索词
检索词是指用于描述信息系统中的内容特征、外表特征和表达用户信息提问的专门语言的基本成分,是构成检索提问式的最基本的单元。
从目前大多数中外文献数据库的检索实际出发,本细则要求所使用的检索词,应该兼顾规范性词语(主题词、叙词)、关键词及社会生活中常用的或流传较广的自由词,以尽可能减少文献漏检。
5、检索策略
检索策略是指为实现检索目标而制定的对检索过程的周密安排,具体反映在查新报告中检索式关键词的选用及其逻辑组配。
检索式必须真实地反映出查新报告中列示的相关文献的检出过程;
检索式的逻辑组配,布尔逻辑算符、位置算符必须与所用数据库的检索要求相符合;
检索式的最终检索结果不得为零。
6、相关文献
相关文献是指与查新项目主题相关的同类项目的文献。
相关文献与所查项目应该属于同类研究,其内容必须是可比的,否则不能作为相关文献;
查新报告中不应该出现与查新项目无关的冗余文献。
7、密切相关文献
密切相关文献是指相关文献中那些在实质方面与查新项目的主题最为近似的文献。
密切相关文献的漏检将会影响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判断。
第三章查新人员的素质、培训、职责
第五条查新人员素质要求
查新站配备专兼职查新员、专兼职审核员和查新咨询专家三类查新人员,查新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公民,为全面保证查新业务正常进行,本查新站对三类查新人员工作素质要求如下:
1、专职查新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2)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
(3)专职查新员须接受过国家有关部门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4)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工作的经历;
(5)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7)本科学历,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或以上学历,可放宽专业技术职称。
2、专职查新审核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3)接受过国家有关部门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4)具有三年以上与查新相关工作的经历;
(5)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7)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3、查新咨询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对查新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
(3)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查新站人员培训要求
1、依据《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查新员、审核员应当接受相关部委组织的科技查新培训,并参加查新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本站为了保证查新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轮流选送查新人员参加各种培训,查新人员应服从安排,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查新人员主要职责
1、查新工作由熟悉情报检索业务、专业知识和外文水平较好并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的查新工作人员承担;
审核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对查新工作站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协助完成。
2、查新工作站工作人员对委托项目必须严格保守技术秘密,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技术资料交他人使用,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3、查新人员必须按“查新委托单”或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查新,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两天将查新报告交审核员审核。
4、审核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查新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审查查新员所进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
如有异议可向查新员指出、修改。
5、审核员有义务与查新员共同研究和解决查新项目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章科技查新工作流程
查新站及查新人员必须严格遵循《科技查新规范》所定行为规范进行操作。
处理查新事务的基本程序下图所示:
第八条查新工作站流程图
第九条查新工作流程
1、提出查新申请
查新人员对用户提出的查新项目先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机构能承担的查新业务受理范围,对于能受理的查新项目,查新委托人要填写“科技查新委托单”,填写委托单时应注意的事项为:
(1)查新目的
可分为立项查新、成果查新等。
立项查新包括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课题开始前的资料收集等;
成果查新包括为开展成果鉴定、申报奖励等。
(2)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
要着重说明查新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方案、主要技术特征、成果结构、工艺、配方、应用范围以及技术指标和参数等;
查新委托人自我判断的国内外现有水平。
(3)查新点与查新要求
查新点是指需要查证的内容要点,是查新项目技术要点中具有新颖性的地方,和查新结论密切相关。
请参照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多主题)要点简明扼要的填写,最好一一列出。
查新要求是指查新委托人对查新提出的具体愿望。
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希望查新机构通过查新,证明在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类似研究;
②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分别或综合进行国内外对比分析;
③希望查新机构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作出判断;
④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愿望。
(4)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用户提出委托时,必要时请同时提供一套能详细描述本课题的技术资料,如:
研究报告、总结报告等,以及课题组成员在国内外发表过的与本课题有关的文献。
(5)中英文检索词
列出可能出现在被检中文献主题词、标题、文摘等字段中,对表征文献主题内容,特别是查新点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所选择的检索词包括主题词、关键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分类号等。
2、受理查新委托
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根据委托课题的专业特征,安排相应的查新人员受理。
受理人员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查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与委托人认真交谈,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了解项目的技术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技术特点,了解用户所掌握的该项目与同类研究的不同之处,初步判断查新项目的创新点。
并就查新项目的内容、完成时间、查新费用等与查新委托人签署查新合同,合同书须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本查新站与委托人各执一份,以便存档备查。
3、实施查新检索
查新人员对受理的查新项目(课题或成果)进行分析,确定检索范围、检索工具、检索手段,并拟订检索策略,进行试检、调整策略,最终完成全部检索过程,得出检索结果。
4、撰写查新报告
仔细阅读所检的相关文献,并将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创新点进行对比分析。
根据对比分析情况及结果,由查新员草拟查新报告。
5、审核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经本查新机构审核员审核合格后,由查新员和审核员签名并加盖查新机构的查新专用章,方能生效。
6、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于用户,一份图书馆存档。
用户如要求追加报告份数,可另行提出。
第五章查新工作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查新委托人的权利
1.有权选择查新机构,但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对查新机构选择咨询专家有建议权,即可以推荐查新专家,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其建议仅为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
3.按时接受查新报告。
接受查新机构完成的查新报告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在确认查新报告的形式、内容和份数以及全部附件后,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
4.有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
有权要求查新机构在查新事务结束后退还全部资料,对查新机构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等行为,有权依法请求处理。
5.有权就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或查新人员违法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查新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阐明查新的问题。
2.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咨询数据,必要时,还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为受托人(科技查新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及其他辅助条件,例如:
(1)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2)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3)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4)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
关键词应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5)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6)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人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4.支付报酬和费用。
委托人在查新事务完成以后,应当按照查新合同的约定向查新机构交付报酬和费用,但对查新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可以拒绝支付。
5.按时接受查新报告。
6.不得干扰查新活动。
7.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查新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查新站的权利
1.独立自主处理查新事务。
查新机构有权依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查新规则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事务,不受非法干扰。
2.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受理查新委托:
(1)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2)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3.要求委托人提供查新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性。
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无误地提供查新项目的查新点(不是查新面)。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5.查新机构—旦接受查新项目的委托,应当即时与查新委托人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查新合同。
6.依法收取查新报酬、费用。
7.聘请查新咨询专家。
第十三条查新站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查新业务规范、职业道德,依法从事查新业务。
2.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查新报告。
这是受托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利用自己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交付查新报告。
3.保守查新委托人的技术秘密,自觉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六章科技查新业务范围及数据库
第十四条查新站受理查新业务专业范围
本查新站专业范围是农业及相关的生物科学、园林、食品、环境、农药、木材加工、造纸等专业
第十五条数据库选择范围
1、基本数据库
中文必查数据库
(1)中国重大科技成果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2)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3)中国学术会议论文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4)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5)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6)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清华同方)
(7)中国农业科学文献数据库(万方数据资源系统)
外文必查数据库
CABI
Agris
Agricola
Dialog联机检索系统
BIOSIS
2、以上是涉及农业必须查找的中外文数据库,与农业相关的专业,应根据专业选择其他数据库,如涉及工业专业如食品、造纸、农药等需查专利、FSTA等。
第七章科技查新报告质量保证
第十六条查新报告质量保证
查新报告是查新机构用书面形式就查新事务及其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是查新检索结果的反应,是针对查新点将文献检索结果与查新项目进行对比分析,并由此得出查新项目的新颖性情况的报告,其质量情况主要由对比分析质量、结论质量和表述质量反映出来。
第一款对比分析质量。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是分析、综合、下结论的基础,对比分析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查新结论的客观与公正。
1.对比分析的针对性、可比性。
查新的最终结果是回答查新项目是否具有新颖性,但不是针对查新项目的全部内容,而是针对其中的新颖性部分,即查新项目的核心内容,技术要点。
对比分析是指针对查新点进行纵向或横向的定性、定量分析,必要时对核心内容进行列表对比,使人阅读后一目了然;
可比性则是指对比资料的同质性,比如某项成人血液检测指标不能与儿童的同一指标对比。
要求对比分析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比性。
2.对比分析准确性。
对比分析的准确性是指对比分析所用的资料来源引用准确,引用资料的数据准确。
3.对比分析引用文献的相关性。
对比分析引用文献相关性是指对比分析相关文献中相关度高的文献引用情况。
要求对检出文献进行逐一的相关性对比判断,并根据查新项目的新颖点与检出相关文献间的符合程度进行分级排列,分门别类列出。
对于相关度高的文献,不能漏引。
第二款查新结论的质量。
查新结论质量的保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1.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是结论质量中最重要的三个指标。
查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清晰地反应查新项目的真实情况,不得误导。
所谓客观是指,报告结论是按照文献关于事物的本来面目给出的,没有查新人员个人的偏见;
公正是指,报告结论应当不含有任何个人的偏私;
准确是指,报告结论完全符合实际。
2.结论的决策参考性。
查新工作不仅服务于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也服务于科研管理部门,其服务对象对查新结论决策参考性的反馈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查新质量。
3.报告结论的逻辑性。
查新结论的逻辑性是指查新项目结论是否恰当,论据是否充分,报告是否具有条理性。
查新结论的情报学评价源于检出文献,经过分析、对比、综合、概括等逻辑思维过程得出,符合逻辑思维规律,才能具有说服力,令人信服。
第三款查新报告表述的质量
1.查新报告文字的简洁性、正确性。
查新报告的语言简洁性是指查新报告的文字表述情况。
查新结论的措词必须严谨、确切,文风朴实,言简意赅。
根据《科技查新规范》第9部分规定:
查新报告应当采用描述性写法,使用规范化术语,文字、符号、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不得使用含意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
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使得查新报告的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
2.查新报告格式的规范化。
查新报告格式的规范化是指,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填写查新报告的每一款目。
形式服务于内容,没有规范的格式要求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查新报告,因此,这是一个重要的表述查新报告质量的指标。
《科技查新规范》第9部分规定:
查新报告应当采用科学技术部规定的格式。
第十七条文献整理与综合分析比较
1.根据检索结果,将检索出的文献题录、文摘进行整理,逐一筛选,按与查新项目相同点大小区分为密切相关文献,相关文献,一般参考文献。
2.密切相关文献索取文献原文。
并将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进行比较,确定查新项目的新颖性,草拟查新报告。
第十八条完成查新报告
1.查新员以客观事实和文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填写由科学技术部规定格式的查新报告(参见附件二之填表说明),查新报告应如实反映检索情况和检索结果,力求客观、公正、准确。
一般应避免使用“独创性”、“填补空白”等词汇,而使用与查新工作性质(提供文献依据)相一致的词汇。
2.查新报告填写必须规范统一:
输入文字为宋体,字间距为加宽0.5磅,行间距为1.25倍;
英文字母为TimesNewRoman体。
附件加页眉,页眉附件标题一律靠左边,附件编号靠右边距,页眉、页脚距边界均2.0cm。
附件包括密切相关文献的原文复印件、一般相关文献的文摘。
附件内容顺序:
先文摘,后全文。
附件一为相关的全部文摘内容,全文另附。
全文按篇计算,每一篇一个附件号。
所有附件按相关程度依此编号。
3.审核员根据相关文献与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的比较结果,对查新程序和查新报告进行审核。
4.在必要时,根据查新项目的所属专业和科学技术特点,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选聘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核实,以确保查新的质量。
5.查新报告最后确定后,查新员和审核员在查新报告上签字,加盖“科技查新专用章”。
6.查新报告出查新机构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查新完成日期”。
7.整理查新报告附件。
第十九条提交查新报告
查新站按查新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查新委托人提交查新报告(三份)及其附件一份。
同时发放《用户反馈表》(查新事务用户反馈表样例见附件三),由查新委托人对查新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作出客观的评价。
《用户反馈表》应与查新项目有关的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第八章查新工作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文件归档
查新员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查新项目的资料、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查新咨询专家的意见、查新员和审核员的工作记录等存档
按《科技查新规范》对查新档案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每一个查新项目的相关材料应由该项目的查新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2、查新档案应当立卷保管,按年度归档。
3、查新档案的保管须有固定场所和专用保密文件柜,并由指定查新员负责管理。
4、档案保管年限:
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档案可予销毁。
销毁档案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建立销毁登记。
第二十一条为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查新站对委托项目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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