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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计师事务所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五)缴费主体:
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1、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七)费率(乌鲁木齐市)
1、风险较小行业:
0.5%
2、中等风险行业:
0.9%
3、风险较大行业:
1.4%
(八)应缴费额
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53元/人,月平均工资3004元/人,由此确定2012年度缴费基数为:
下限基数为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的60%(3004*60%)=1802元
上限基数为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的300%(3004*300%)=9012元
按照下限基数1802元计算的公式如下:
项目
单位
个人
费率(%)
金额(元)
养老保险
20
360.4
8
144.16
医疗保险
9
162.18
2
36.04
失业保险
1
18.02
生育保险
0.8
14.42
工伤保险
0.5
9.01
大病
0.05
合计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列举八种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况
(一)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按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处理,而是应当依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去解决。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只限于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而且有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主要在于职工本人的意外伤、残、死亡,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才能认定为工伤。
而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或者不慎碰伤不属于《试行办法》所规定的"
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也不存在应对此事故负责的肇事者,因责任在于职工本人不谨慎,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伤,或者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亡时,能不能算做工伤?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伤、残、死亡的,是属于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情况下导致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所在单位应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伤残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探亲是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休息休假的一种方法。
原因家劳动总局在1981年关于在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死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厅的复函中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应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试行办法》第8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十种情形,职工探亲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伤残不属于其中,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五)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因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触电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按照《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
工厂电暖气漏电,造成职工触电死亡,责任在职工所在的工厂,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
(六)违章作业导致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违章作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该公司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只有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醉酒导致伤亡的或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种情形出现,可以认定不是工伤。
所以违章作业并不是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章作业责任自负”,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七)施工承包人挂靠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外承揽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施工承包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的,其实际承包人雇佣的劳务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八)职工因公陪酒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因公陪酒死亡属不属于工伤,既然陪酒作为一种社会习俗广泛存在,被领导指令陪酒又有因公的性质,为什么在法律上却不承认陪酒死亡是工伤呢?
这涉及法律的评价与指引问题。
法律的规范作用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强制,法律只有坚持正确的评价与指引,才能起到教育作用,才能让广大民众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预测,才能维护和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这样的法律也才能称之为“良法”。
在我国的公款接待中,不但铺张浪费、挥霍奢靡的风气盛行,酒桌上不良的酒文化甚至已经影响到正常的用人机制。
法律保护社会善良的风俗,但也在致力于革除恶俗陋习。
因公陪酒作为一种习俗虽然广泛存在,但它仍然是一种亟待革除的陋习。
如果法律承认这种陋习并把因公陪酒作为工伤加以保护的话,虽然在个案中可以有效地保护职工的权益,却不利于逐渐革除这种陋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吃喝风,也不利于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正确的评价与指引,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好。
因公陪酒的人不但受害最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不能认定成工伤,是不是说这些人受到伤害就得不到赔偿了呢?
并不是这样。
按照过错大小合理确定喝酒者与劝酒者双方的责任,不但对喝酒者是一个强有力的教育,也为众多劝酒者设立了一个司法“雷池”。
想劝别人没完没了地喝,就得先数数兜里有没有足够的钱去赔。
如果死者在酒场上被人强劝喝酒的话,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若发生工伤,如何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单位申请:
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
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处理障碍:
分为三个等级,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要护理的。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的。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的。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资料。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索赔程序
先协商,协商不成仲裁,仲裁不服起诉。
五、工伤发生后,哪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3、交通住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4、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5、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7、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以下标准支付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4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5-6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7-10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按月的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
11、工伤复发费:
享受上述前6项的待遇,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费,不包括生活护理费。
12、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5、劳动能力鉴定费:
16、工伤认定调查费:
(二)用人单位支付范围(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
1、护理费:
工伤职工未被评定伤残等级的,但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2、停工留薪:
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按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3、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
六、下班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能否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受害人获得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而免除工伤待遇。
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项替代职工的工伤待遇?
不能。
由于两个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商业保险属于补充保险。
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在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受益人是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医药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用本属于员工的理赔款据为己有用来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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