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对重大疾病的补助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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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告知书
1.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是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而设立的专项公募基金,由省红十字会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金来源主要由社会各界捐赠和政府资助。
2.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或残联等出具(颁发)的家庭情况证明(证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治疗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有效印章的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先到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及民政部门等获得报销、补偿和救助,各类报销、补偿、救助情况(结算单)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后作为申请的有效资料。
4.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不实情况,红十字会将不予受理或收回救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5.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者,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救助。
6.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人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救助金将由省红十字会直接汇入此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汇入治疗医院的指定账户。
为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及救助金额等将通过省红十字会网站公示,受助对象的其他情况因工作需要也将通过相关媒体对外公布。
7.本申请表的接收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救助。
受理申请和评审认定需要可能进一步要求您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病历、费用清单等。
申请资料一经受理将不予退回。
如您符合条件并获得了救助,请在收到救助金后,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
8.获得救助的申请人(代办人),有责任和义务为各级红十字会提供必要的配合相关宣传活动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并同意使用所提供的资料。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请规定。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
年
日
以下各栏由申请人填写,如有□
所标项目,请在对应的□
内打“√”
家庭情况
□重点优抚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疾病类型
□恶性肿瘤
□急性白血病
□尿毒症
□先天性心脏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姓
名
年龄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身份证号
经
济
户籍性质
□农业
□非农业
家庭总人口数(人)
主要收入来源
家庭年收入(元)
人均年收入(元)
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和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已参加新农合
□已参加城镇医保
□已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已接受民政医疗救助
□已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
申请大病救助
基金理由
申请人或其代办人签名:
日
银行卡或存折号
账户名
开户行
以下栏目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填写
治疗总费用(元)
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元)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情况
新农合报销(元)
城镇医保报销(元)
公务员医疗保险报销(元)
民政医疗救助(元)
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元)
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元)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金额合计(元)
符合本基金救助标准的
个人负担费用(元)
审核、审批结果
县(市、区)
红十字会
初审意见
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审批。
(盖章)
月
日
设区市
复核意见
经复核,条件符合,资料齐全,申请人属
救助对象,建议按规定予以
%比例补偿。
专家咨询
评审意见
(签名)
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
审核意见
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按标准予以
%比例补偿,救助金额
元。
救助金
发放时间
银行转账凭证单号
经办人
签
注:
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指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
符合本基金救助标准的个人负担费用指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扣除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金额后的费用。
证明材料粘贴单
温馨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粘贴于本表内:
1.身份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①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证件复印件;
②城乡低保对象证件复印件;
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件复印件;
④重度残疾人证件复印件;
⑤低收入家庭证明;
⑥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材料:
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
①参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
②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住院发票复印件;
④抢救证明;
⑤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
⑦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情况。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
①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
②疾病诊断书;
③出院小结;
④住院发票;
⑤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⑥抢救证明;
⑦抢救使用的无法替代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
⑨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情况。
2011.09.09,关于申请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相关规定[复制链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现行医保制度的补充,是省委、省政府2011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内容之一,于今年5月1日启动实施,9月1日调整有关规定并实施,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2、城乡低保对象;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重度残疾人;
5、低收入家庭;
6、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
二、“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白血病;
3、尿毒症;
4、先天性心脏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标准
救助起算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尿毒症患者含门诊透析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后,所余的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1.5万元,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1、自付费用在1.5-5万元(含1.5万元)的,补偿50%;
2、自付费用在5-10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60%;
3、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补偿70%。
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发放
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复核;
复核汇总后报送省红十字会;
省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通过省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救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五、“大病救助基金”申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
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
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
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3、疾病及费用证明。
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提供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复印件、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等。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并提供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接受社会救助的情况,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含账户名、开户行)。
以上资料中的证件原件在县(市、区)红十字会当场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红十字会公章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收留作为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报送。
已接收的申请资料均不退还。
5、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
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
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
红十字会大病救助起付线降至1.5万
2011-09-2701:
50: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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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简称大病救助)已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了使更多患有大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日前,大病救助的起付线从3万元调低至1.5万元,救助覆盖的起算时间从今年5月1日提前至1月1日,原有的救助病种、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等均保持不变。
救助对象:
六大群体可提出申请
记者获悉,目前,我省主要救助的病种为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含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先天性心脏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省红十字会还将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而救助对象为:
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其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救助标准:
起付线从3万元调低至1.5万元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记者了解到,按最新的救助标准,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不再从今年5月1日起算。
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只要从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均可提出申请。
救助起付线从最初的3万元调低至1.5万元。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
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申请程序:
向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
对于石狮户籍的救助对象来说,可向石狮市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申请后,石狮市红十字会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并报送泉州市红十字会复核,待泉州市红十字会复核汇总后再报送省红十字会。
由省红十字会对最终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省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
(记者
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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