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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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协调实施本辖区内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政府主导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拆迁人应履行与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和落实补偿安置资金等责任,社区居委会应履行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
经拆迁人与社区居委会协商,可由社区居委会对拆迁补偿安置实行包干负责。
五、具体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广泛听取和尊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
政府主导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镇人民政府“三旧”办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编制。
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并通过招标、竞投等方式由企业取得拆迁资格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招标、竞投前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社区居委会编制。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编制。
第二章拆迁建筑物的分类及其补偿安置方式
六、改造地块内被拆迁建筑物根据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用房等共三类。
建筑物用途的确定:
若符合“三旧”改造建筑物建成的年限规定且经依法批准的,依其用地、报建、房屋等批准文件所登记的用途;
若未经批准,但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的,依其用地、房屋确权等文件所明确的用途。
住宅用房包括私人宅基地自建房、商品住宅、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宿舍、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公房(下称直管住宅)等。
商业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不含行政办公用房)、酒楼、旅店、娱乐场所等。
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包括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及其配套建设的工人宿舍、食堂等房屋;
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等房屋;
以及城市中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事业用房,包括水、电、气供应站点、行政办公用房、公厕、垃圾中转站、社区广场、文化娱乐中心、公共交通站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站)、体育馆(场)、博物馆、图书馆、养老院、疗养院、社会福利院、防汛、防疫等用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和商业用房类的房屋等。
七、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以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等三种方式之一获取补偿安置。
鼓励和支持拆迁当事人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和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用房,只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置换;
但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商业用房,可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产权置换补偿。
第三章补偿面积的核定及其货币补偿和安置标准
八、“三旧”改造项目在实施拆迁前,应对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实行权属调查,合理界定并保障拆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被拆迁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面积予以核定。
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应补偿的被拆迁面积(下称应补偿面积)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已依法办理用地、报建、房产登记的房屋,其用地面积以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准,房产面积以报建批准文件和房产权属证明文件为准。
(二)经市(镇)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屋,用地和建筑面积分别以批准文件为准;
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1992年8月15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实施前建造的房屋,土地来源合法、正当的,以经核实的当时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经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符合“三旧”改造政策和相关规定,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对该用地、房屋进行确权的,其应补偿面积以相关部门确权的面积为准。
九、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但依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照造价的残值进行补助:
(一)未经相关部门所批准的建设,且不符合确权条件的房屋;
(二)超出国土部门批准用地范围所兴建的建(构)筑物面积;
(三)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的建(构)筑物面积,包括加层超建和加建、改建的阳台、飘台、飘楼等;
(四)未经批准建设的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
(五)已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
残值补助的标准:
上述建(构)筑物的造价残值按如下标准经折旧后确定: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的标准:
框架结构为1300元/㎡,砖混结构为650元/㎡,砖瓦结构为5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50元/㎡。
(二)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
框架结构为850元/㎡,砖混结构为600元/㎡,高档钢架结构为400元/㎡,配套设施用房为220元/㎡。
(三)简易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的标准为180元/㎡。
(四)其他建(构)筑物一般参照其建筑造价的80%补助。
(五)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的综合性用房和工业、仓储用房的装修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配套设施用房、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助。
十、根据权属调查的结果,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土地所属社区集体同意用地、未支付土地补偿费,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二)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超出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规模,且经有关部门或社区集体制止仍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搭建物。
十一、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按不同的用途和建筑类型分别进行用地补偿,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补偿。
拆迁商业用房,改造项目有条件实行产权置换的,可根据核定的应补偿金额,由被拆迁人在改造后建成的物业中,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选购与应补偿金额基本相等的商铺、写字楼、住宅等物业,售价差额由改造项目业主承担,具体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二、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遵循“拆一补一”的原则实施补偿安置。
实施时对被拆迁房屋(含用地、装修、庭院等)和安置房(含用地、装修、区内配套设施等)不再支付货币补偿和建设费用。
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应补偿面积置换安置房,如被拆迁户的住房总面积少于65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安排至65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的,超出180平方米的部分按8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应补偿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250平方米的部分按60%的比例置换安置房,但被拆迁房屋置换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不予置换安置房的房屋应补偿面积按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如被拆迁私人住宅房屋合法用地面积大于应补偿的建筑总面积的,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后按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安排安置房,但安置房面积最多为380平方米。
拆迁商品住宅如被拆迁人要求置换商品住宅的,可以比公开售价优惠20%的价格置换与被拆迁房屋实际价值相同的商品住宅。
十三、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应补偿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为:
(一)用地补偿:
已批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
未建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600元,私人宅基地每平方米2400元,工业(含仓储)每平方米540元;
未批已建且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确权条件的私人宅基地和工业用地,按上述标准的90%补偿。
(二)建(构)筑物及其装修、搬迁的补偿。
1、商业用房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首层商业铺面每平方米4500元(商业用房的用地价不另作补偿);
其他的属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1500元、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750元、砖瓦结构的每平方米600元、高级钢架结构的每平方米500元;
配套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300元。
2、住宅及其综合性房屋的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500元;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50元;
砖瓦结构每平方米600元;
3、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补偿标准为:
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000元;
砖混结构每平方米720元;
高级钢架结构每平方米480元;
附属及简易建筑每平方米250元。
4、商业、住宅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
简装的每平方米300元,中档装修每平方米500元,高档装修每平方米800元;
工业(含仓储)用房装修补偿价格为每平方米300元;
附属及简易建筑不另作装修补偿。
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
5、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为每平方米20元;
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搬迁费的补偿一般为每平方米15元,大型机械设备的搬迁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其价格补偿。
6、住宅、商业、工业(含仓储)用房建筑主体的补偿应根据其使用年限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折旧方式进行折旧。
十四、被拆迁人擅自改变房屋批准用途,自行“住改商”或“工改商”,被拆迁人能提供2010年3月10日前合法的工商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并正在实际营业的,若批准用途为住宅,该部分房屋的实际装修是简装或中档或高档的,分别以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进行货币补偿后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若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该部分房屋实际装修是简装的,按简装的补偿标准补偿,实际装修是中档或高档的,其装修补偿分别按商业用房中档或高档装修补偿标准的90%补偿,其用地、建筑主体等按工业用房的标准补偿;
情况特殊的,由社区居委会协调拆迁当事人商议确定。
十五、被拆迁建(构)筑物的折旧率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住宅及其与商业混合用途的建筑物,按建成后使用寿命70年的标准计算折旧,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40%,砖瓦结构住房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50%。
(二)工业、仓储及公益事业用房等建筑物,按建成后使用寿命50年的标准计算折旧,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50%,砖瓦、钢架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60%。
(三)商业用房按建成后使用寿命40年的标准计算折旧,但框架、砖混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40%,砖瓦结构建筑物的折旧率最多不超过50%。
(四)附属设施用房及简易建(构)筑物,建成后每年的折旧率为5%,但折旧率最多不超过60%。
十六、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置换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商议确定。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和安排办法
十七、镇“三旧”办根据“三旧”改造的住宅房屋安置需要,协调相关社区居委会和改造项目业主统筹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安置。
镇城市中心区(含虎门寨、东方、则徐、金洲、博涌社区)、威远岛和新湾社区的安置住房用地确实难以在“三旧”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解决的,经批准后可在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选址建设,其他社区的安置住房应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选址建设。
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
十八、安置住房的选址应遵循就地、就近的原则,其具体位置及容积率、户型、朝向等,按有关规定并征询项目所属社区居委会意见后,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改造方案中作出安排,并按程序和规定报批和建设。
以商品住宅、房改房、集资房、单位宿舍、直管住宅等作置换的安置房,其楼层位置等一般应与被拆迁房屋近似。
十九、安置房由改造项目业主出资建设,计入项目改造成本,建成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安排给被拆迁人。
二十、安置房的建设成本包括安置房应负担的地价和安置房建造成本。
安置用地价格为每平方米2400元,楼面地价按容积率确定。
安置房应负担的地价根据其建筑面积和楼面地价确定。
安置房建造成本包括房屋建筑和室内简装成本、安置区内配套设施建造成本以及“三通一平”、设计、报批税费等总费用,为每平方米2300元。
该建造成本包括室内简装费用(含室内水电安装)300元/㎡,如被拆迁安置户需要毛坯房的,由改造项目业主按上述标准退款给被拆迁安置人。
二十一、安置房用地选址在“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由改造项目业主提供;
经批准选址在“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外的,用地由项目所属社区居委会按每平方米2400元作价提供,地价收入按镇土地统筹政策执行。
二十二、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由被拆迁户选定安置房。
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优先选择相应户型的安置房;
在同一时间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顺序通过抽签、摇珠等方式确定。
第五章其他事项
二十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实施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可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依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实行安置的,安置房屋亦相应按评估价格实施安置。
二十四、已经市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被拆迁户,确无力支付达到其解困住房标准的安置房费用的,经社区核实并报镇政府批准,不足部分的建造费用由改造项目业主负责,计入项目改造成本。
二十五、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附生效条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项目范围内总户数的2/3以上时,协议正式生效,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正式启动房屋补偿安置和房屋拆除工作。
二十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由拆迁人依法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上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决定通过,而少数被拆迁人不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对其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十七、“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遇到的特殊情况,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原则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拆迁当事人可商议确定其他形式的补偿安置办法。
二十八、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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