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陈光中 法学概论课件(高等规划)陈光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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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导论,
(一)法的定义和法的作用1、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即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通常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类。
(1)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自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的性能。
其主要内容包括: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指法为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而对一定的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其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政治作用。
社会公共作用。
(二)权利与义务,1、权利和其特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在于:
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2、三种权利要素及其关系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可以看出其内容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
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
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具有如下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破坏了法律关系,也就违背了国家意志。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3、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4、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物。
人身。
精神产品。
行为结果。
5、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其结构至少包含四个部分,即条件、指示、假定、后果。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主要特征: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
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但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凡是根据同一种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刑法部门、民法部门等。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即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
4、我国的法律体系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下列九类,即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其中每一个基本法律部门之下还包括若干层次的子部门。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部分:
法律责任的前提是人们的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等等。
法律责任的内容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负担、强制性法律义务、法律不予承认或撤销、宣布行为无效等等。
2、法律责任的分类
(1)依违法者有无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危害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过错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对一定的危害行为或事件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负有间接的责任或与此相关联的其他责任,或根据社会公平的原则而应当对某些行为、事件承担责任,所有上述责任就被称为“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2)依据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四种法律责任,即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不同的法律或法律规范,其所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有些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均为惩罚性的,有些法律责任(如民事责任)兼有惩罚性和非惩罚性。
只有承担惩罚性责任的方式才是法律制裁。
1、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表现在:
它既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方式之一。
它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活动。
它具有法定的程序性。
(六)法的运行,2、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
它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而高于行政法规和其他法规。
根据宪法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性法律文件。
民族自治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3、执法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作“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4、行政执法1行政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有两大特点:
行政执法权是一种主动权,具有积极主动性。
2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便性和应急性。
5、司法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其特点在于:
法定性;专业性;强制性;程式性。
6、守法守法,是指人们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守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在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中国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外国组织、公民和无国籍人。
守法的范围,指那些由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由执法机关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判决书,公民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文书(合同)等,也都是应当遵守的文件范围。
7、违法违法,是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构成违法,须具备以下要素:
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具有社会危害性。
违法主体必须有法定责任能力。
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即指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1、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国家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社会现象,有着共同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具体来说,两者的联系表现为:
(1)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
(2)国家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
(七)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2、法与政策的区别和联系从近现代国家治国方式发展变化的总趋势看,法律日益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
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两者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
法与政策的相互作用表现在:
法律以政策为指导。
立法应当参考当时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总体精神,且政策对法律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
政策是法律所要体现的一般原则、精神和内容,法律是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
3、我国的法与政策在我国,法与政策的关系一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1)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重视政策,忽视法律。
给我国法制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副作用。
(2)随着经济、政治的变迁,中国在治国方略上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进而再过渡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将逐步走向依靠法律作为主要社会调整手段的法治之路。
4、法与道德的区别法和道德均属于社会规范,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一是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二是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三是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四是有些法律不能调整的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1、法制的概念其定义如下: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八)社会主义法制,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有法可依”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
“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的上述四项基本要求,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四个基本标准。
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3、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在理论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4、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就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的发展提出的一个新的更高的目标,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完善和发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具体地说,这一治国方略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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