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校本课程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故事共10个教案设计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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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醒】
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消费者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能够在网络世界中辨别真假,不过度追求高销量低价格。
同时,在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学会搜集相应证据,如网站的宣传页面、交易时的聊天记录、交易完成时的画面截图等,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有力保证
三、综合探究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制裁商家和厂家的裁虚假宣传行为?
2.面对商家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如何维权?
第二节知假买假与维权(教案设计)
1.懂得知假买假可获赔偿的法律依据
2.理解知假买假索求法律赔偿的积极的社会意义,培养社会参与意识、
法制意识等核心素养。
2013年9月23日,林某在海安县城乐天玛特超市购买了四件男性T恤,共花去了1196元。
衣服的吊牌上标明“羊毛31.5%、羊绒8.5%、莱赛尔纤维25%、纤维素纤维35%”,林某将衣服送到南通市纤维检验所检验。
该所检验报告显示结果为:
腈纶69.6%、粘纤30.4%,纤维成分含量不符合GB/T22849-2009标准规定的明示要求。
几天后,林某又到该专柜购买了单价为458元的西服四件,合计1832元。
今年初,林某将乐天玛特告上法庭,要求乐天玛特双倍返还货款并承担检测费、交通费,合计1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从本条规定内容看,我国消法侧重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而生活消费存在一个度的问题,打假公司和专业打假人员知假买假,在很多时候大量购买同一产品,明显超过了日常消费的程度。
本案的争议焦点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加倍赔偿问题。
林某一次性购买同样型号的T恤和西装多件,不符合生活消费常态,同时其在检测知道产品质量问题后仍继续购买,属于知假买假,显然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还一”范畴。
2014年3月14日此案在庭后调解中,将原告林某知晓检测结果后再购买西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予以核减。
被告乐天玛特及第三人某服饰公司自愿共同赔偿原告8000元,其中包括“退一赔一”,而且包含了检测费和交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旧法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经法官当场征求原告意见,原告林某表示,如果调解不成,选择乐天玛特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以调解方式结案时,被告和第三人愿意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知假买假问题能否获得加倍赔偿,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本条所制定的规则,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受到消法惩罚性赔偿的保护。
但是,对知假买假是否拓展到其他商品领域仍存争议,尚待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三倍”,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综合探究题:
1.知假买假是否都可以得到加倍赔偿?
为什么?
2.你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有哪些评价?
第三节汽车消费的侵权与维权(教学设计)
1.了解汽车销售、消费中常见的各种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汽车消费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3.培育社会参与意识、法制意识等核心素养。
卢某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
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
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
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
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本案涉及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的问题。
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
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卢某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装修的房屋、色彩鲜艳的衣服、装饰品、化妆品等商品时要注意这些商品的性能及环保指标。
在购买时要求做好相应的环保测试手续,以购买到环保指数好的放心商品;
要是发现所购商品存在环保问题,应及时向商家、消协商量维权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可像卢先生那样用法律诉讼的途径维护消费权益。
1.你还知道汽车消费中有哪些侵权现象?
2.在汽车消费中如何维权?
第四节:
旅游消费的侵权与维权(教案设计)
1.了解旅游消费中常见的各种旅游消费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旅游消费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3.增强维权意识,培育社会参与意识、法制意识等核心素养。
2010年4月15日,李某(年逾70岁)等55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11年5月7日至5月18日,某旅行社组织55位老人游览厦门、台湾等地,旅游费5280元。
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亦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行活动。
2011年5月1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南京,欲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
李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路途中步行速度较快,至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李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死因系心肌梗塞。
后李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
李某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能将身体状况告知旅行社,旅行过程中,亦未能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旅行社未能针对李某等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诸如慢性病等)尽到充分告知警示义务;
在旅游行程安排上亦尚欠科学妥当,行程中亦未能全面履行善意提醒、注意及适当的照顾义务;
李某心脏病发后旅行社亦未能采取必要及时的紧急救护措施,对导致李某死亡存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对李某死亡的损失费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外出旅游,开阔眼界,已成为丰富夕阳岁月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
由于老年人的特殊性,老年旅客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选择合适的旅行线路和出行时间,并且如实将身体状况告知旅行社,以便旅行社提供更加安全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在面对如此庞大的“银发一族”客源市场时,也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将确保老年游客的安全作为第一要务,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在旅行产品设计上,需注意符合老年游客群体特点,安排科学安全的线路及活动项目计划;
在接待老年游客时,可以要求其提供近期健康证明、说明病史等,审查其能否适应既定旅游活动计划,避免不适宜的对象参团而发生不幸事件;
在人员配备方面,应注意安排有带老年团丰富经验的导游带团,同时根据情况配备具有一定医护常识和知晓基本急救技能的专业人士随团,并携带常用药品。
总之,旅游服务经营者需要在事前制定完备的预防和应急机制,在旅游过程中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以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面而适当的履行,确保老年游客愉悦、健康、安全地享受旅游活动全过程。
1.案例的旅行社在李某案件中未尽何种义务而对李某意外身玩负有次要责任?
2.老年人在旅游消费时该如何关注相关维权?
第五节电信消费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教案设计)
1.了解电信消费中常见的各种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电信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2009年底,市民邹某通过电话联系甲公司某市分公司人员办理了某套餐。
2011年1月,邹某发现其使用手机话费异常,查询后发现其手机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每月均被收取上网费合计181.32元,遂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营业厅申请取消GPRS功能,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计362.64元。
经查,邹某使用的某套餐必须由用户在甲公司某市分公司的实体营业厅办理,该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按照实际上网流量收费,甲公司某市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某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案例分析】
甲公司某分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证实邹某知晓开通了GPRS功能,且使用该功能会产生相应费用,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并造成了邹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邹某所称的上网费损失是在其知悉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遂判决甲公司某市分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181.32元。
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虽然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并不直接承载人身或财产利益,仅是程序性权利,但体现的是对人格的尊重、人性的关怀。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第十条亦规定: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本案中,甲公司某市分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证明经邹某同意开通手机GPRS功能,亦不能证明已告知邹某使用GPRS功能将另行收费,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因此,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全面履行信息告知或披露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真心实意选择,构筑良好的消费环境。
1.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有何重要意义?
2.经营者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
第六节网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教案设计)
1.了解网购消费中常见的各种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网购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不久前,南通市民张女士在购物网站花费104元购买了一款白色大衣,收到货后,张女士发现大衣的款式、布料、毛领质量都与图片出入很大,还不及地摊货,气愤的张女士联系店主要求退货,并表示自己宁愿承担运费,但是遭到店主的拒绝,无奈下,张女士只好一边继续和店主周旋,一边向淘宝网投诉,希望能成功退货。
新版消施行之后,消费再在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要消费者不满意,在收到货物后七日内都可以要求无理由退货,而且经营者必须予以退货。
《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所以按照恶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店应尊重张女士的网购消费反悔权,在七天内给张女士退货。
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性易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因为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另外,网络购物又是异地消费居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多是协商解决。
修订后的新《消法》,专门针对了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例,另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
消费者学着保护自己的权益,保存证据。
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应保存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阿里旺旺等),保存签收单等重要信息。
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使自己能够处于诉讼有利地位。
综上,消费者在选择网上购物时,一定要谨慎,要选择信誉保证的商家,对于金额较大的大宗商品买卖建议不要选择网上购物途径。
1.你知道网络购物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2.面对网络消费侵权,我们该觉如何维权呢?
第七节保险侵权与维权(教案设计)
1.了解商业保险投资中常见的各种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商业保险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3.增强维权意识,培育社会参与意识、理性精神、法制意识等核心素养。
【案例回放】暴雨淋坏奔驰“心脏”车险拒赔16万维修费
2013年7月,某机床公司员工驾驶公司业务用车,车行驶至山东省泰安市时,忽遇天降暴雨,车内进水,致发动机受损严重,在济南维修花去费用16万余元。
2013年3月,原告机床公司为其所有的奔驰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回城后,机床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举出“免责条款”拒绝理赔,机床公司无奈诉至法院。
2014年3月5日,随着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履行到位,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分析】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车辆,而发动机是机动车最重要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机动车的“心脏”,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中很大一部分系发动机的保险费用。
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赔偿发动机损失则显失公平。
加之该免责条款未在合同签订时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机床公司车辆损失险164227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经调解,机床公司自愿减让2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事后,保险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目的是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获得赔偿,通常情况下,发动机损失是当事人投保车损险的重要目标。
然而,有的保险公司却将最重要的应赔款项列入免赔条款,淹没于长篇合同中,且在签订合同时不做提示和说明,因为其一旦做出说明,投保人通常会拒绝投保。
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显失公平而且有违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显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汽车保险购买者在面对汽车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等免责赔款条款时,要跟保险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为什么会败诉而履行理赔的义务?
2.在购买商业保险时我们该如何防止侵权?
第八节商标侵权与维权(教案设计)
1.了解中常见的各种商标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商标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案例回放】小眼镜惹出大麻烦
南通市海安某老字号眼镜公司经营时间长达10余年,在业内有较高声誉,却因为销售一副太阳镜而惹上商标侵权官司并被判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发生在2010年4月,浙江某光学眼镜公司的销售人员来到店里,推销“保圣”牌偏光太阳镜,袁某虽以120元/副的价格先拿4副太阳镜放在店面准备试销售。
2011年10月18日,袁某以530元/副的单价出售此品牌的一副太阳镜,购买者在付款后便拿走太阳镜和销售发票。
2012年6月,袁某接到法院的起诉状和传票,经原告公司鉴定为假冒原告商标的伪劣产品。
诉状中,原告公司要求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保圣”、“PROSUN”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500元,并在地方主流报刊上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2014年2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老字号眼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并在当地主流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等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通过核准受让方式取得了“PROSUN”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经核准注册了“保圣”商标。
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因此,厦门某实业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本案中,被告眼镜公司销售的涉案偏光太阳镜,属于“保圣”、“PROSUN”注册商标所核准登记的商品范围,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产品的镜盒、镜架、镜片、吊牌、说明书等多处使用“保圣”、“PROSUN”标识,经过比对,涉案偏光太阳镜的标识字体、颜色与原告厦门某实业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保圣”、“PROSUN”视觉上并无差别。
但经庭审比对,该产品与原告产品质量存在明显差异。
虽然该产品吊牌及说明书上标有“总代理/授权制造:
厦门某实业公司”,但显而易见系假冒产品。
本案中袁某所出售的太阳镜明显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门市存有标识与厦门某实业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同标识的假冒厦门某实业公司出品的偏光太阳镜并销售,构成侵权。
被告在进货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企业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引起法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本案中被告袁某为何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
2.你能列举出哪些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第九节相邻权与维权(教案设计)
1.了解各种常见的相邻权侵权行为;
2.理解针对各种常见相邻权侵权行为的维权法律依据;
3.增强维权意识,培育社会参与意识、理性精神、法制意识等核心素养
【案例回放】房子无人居住也要承担责任吗?
2013年12月,周某在港闸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随即进行了装修并很快接近尾声。
谁料今年4月,他打开房门就傻了眼,家里的地板、地砖、衣柜等都泡了水,到卫生间一看,水正沿着天花板不断往下淌。
周某连忙联系了物业和楼上的业主李某,经检查发现,原来是楼上卫生间的水管坏了,水喷溅出来,淹没了整个房间地面,渐渐渗漏到楼下去了。
经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周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6万余元。
新房无端受损,周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港闸法院,要求李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也是一肚子委屈,认为自己买的房子还没有正式进行装修,也没有入住,水管是因为质量问题出现损坏,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而且水管是小区公共部位末端,物业公司也负有管理职责。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审理认为,从李某房屋的水表至房屋的水管是专供其房屋使用的,漏水部位在李某房间内,不属于公共排水管道,房屋也早已经交付给了李某,因此李某对房屋内的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其疏于管理致使房屋漏水,侵犯周某的相邻权,导致周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周某6万余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关系中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
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
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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