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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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
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
两种状态。
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手续:
(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
(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
(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
(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
(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
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
状态,期限为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被认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违法分包的;
(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
(九)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情形。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
“信用信息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
第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完成业绩、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信息,依据量化标准对应记分。
第十九条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东莞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建局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应当同时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报等;
(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公布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
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对本市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本市企业取得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局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省住建厅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
(四)企业注册管理人员变更频繁;
(五)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的。
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对省外企业,将按有关规定通报企业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将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
曝光公示期限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粤建法〔2013〕5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所依据的纸质材料,必须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相对固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3年。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
企业行为信用信息的具体公布期限,由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前述期限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明确.
行政处罚信息和基于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分信息公布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行为记录信息最终执行的公布期限以“东莞建设网"
的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可提出申请并经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核查,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企业对信用管理下列内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监督网等平台记录和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东莞市住建局作出的“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决定;
(三)东莞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不良行为记分文书;
(四)其他由东莞市住建局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涉及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处理行为。
市住建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申诉人,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或向第三方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企业提出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未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资料,经一次性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三)对市住建局已作出书面回复的同一事项,以同样的理由依据再次提出申诉的。
以不同的依据和理由,反复申诉三次及以上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作出终止处理的回复。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制度、措施,由市住建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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