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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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区
二)保护区
12
一)保护目标确定的原则
三)保留区
14
五、功能区保护目标
15
二)功能区保护指标
16
三)分区保护目标
六、功能区命名和编码规则
19
一)命名规则
二)编码规则
21
一)组织分工
22
23
二)进度安排
七、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附表式样
附录
一、总则
(一)目的和意义
1、地下水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要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源之一。
在我国特别是北方平原地区,地下水在生活饮水、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市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与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地区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地下含水层被疏干,引发了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土地沙化;
一些地区由于废污水过量排放和面源污染的不断加剧,造成地下水水质恶化,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已严重危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刻不容缓。
2、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管理和保护事关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共安全。
根据地下水的资源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对地下水的要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准则,合理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协调地下水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是政府加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履行《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地下水资源职责的客观要求。
3、地下水赋存于地质介质中,具有运动缓慢、补给周期长、循环更新慢、自我修复能力差、地下水系统遭到破坏后难以治理和修复的特点,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加以有效保护。
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结合区域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及标准,为地下水合理开发、保护、治理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供水安全、生态与环境安全和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划分具有主导功能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体现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统部署;
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总体思路
1、根据地下水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属性、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总体部署、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以地下水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统筹安排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统一调配流域和区域水资源。
2、系统分析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的主导功能,兼顾其它功能的用水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地下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目标、维系供水安全的水质保护目标和维持地下水良好循环的合理生态水位控制目标。
本次地下水功能区划范围为郑州市平原区和的地表以下深度0-60m范围内的,城镇地区兼顾现有开采层,深度可以延伸到地表以下500m以内。
(四)划分原则
1、人水和谐、可持续利用。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科学制定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应充分考虑地下水系统对外界扰动的影响具有滞后性以及遭到破坏后治理修复难度大的特点,坚持水量水质保护优先。
要特别注重对地下水水质的保护;
干旱半干旱地区地表植被对地下水水位变化敏感的地区,应控制合理水位,保障良好的生态与环境,在不引起生态与环境恶化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地下水。
3、统筹协调、全面兼顾。
统筹协调不同用水(生活、生产、生态)之间、需求与供给之间、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
统筹考虑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的特征以及与地表水的转换关系;
统筹协调地下水不同使用功能之间的关系。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要考虑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规划期水资源对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要求。
4、以人为本、优质优用。
充分发挥地下水在水量较为稳定、水质好的特性,在补给条件、开采条件和水质较好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以生态与环境保护为约束,优先划分为对水量水质要求要求较高的地下水功能区。
5、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不同区域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为题和资料条件差异较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将人类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作为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重点。
6、注重实用、服务管理。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地下水功能区边界除考虑水文地质特点外,还应结合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区界线,科学合理地划分。
各功能区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目标要具体、明确,即易于操作,又方便管理。
7、水位和水质并重。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和确定地下水功能区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要全面考虑对各功能区水量、水质和生态水位的控制要求。
(五)工作范围
本次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工作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的全部地区,以平原区和有重要供水及生态保护意义的山丘区浅层地下水为重点。
深层承压地下水一般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和应急水源,应严格控制开采。
深层承压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问题纳入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承压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目标及主要措施。
(六)基本要求
1、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应按照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的界线为基础,然后再对相应的功能区以地级行政区的界线进行分割,作为地下水功能区的基本单元。
2、地下水功能区的基本单元不能跨水资源一级区和省级行政区,以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为汇总单元,平原区和山丘区分别进行统计。
3、某一区域地下水有多种使用功能时,应统筹考虑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其主导功能,以主导功能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同时考虑其它功能的要求,不同地下水功能区之间不能重叠。
4、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应充分利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调查评价阶段的资料和成果,并与水资源配置阶段的相关工作衔接协调,同时注意收集水文及水文地质、地下水监测、超采区划分和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
5、地下水功能区划分边界应考虑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分区界线和行政区的界线。
6、区划完成后,要求提交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成果表、地下水功能区分布图(汇总图件以1:
25万电子版地图为基础,电子版地图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部门制图要求执行)和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文字报告。
(7)划分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9号)2、相关文件
《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3]118号)
《关于做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3]150号)《关于开展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2]83号)
3、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CJ3020-93)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SL286-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GB/T7027-1986)
4、相关成果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成果《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有关成果《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有关成果
二、技术路线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工作。
(1)资料收集。
收集水文地质、地下水检测、生态与环境状况调查、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基资料;
已有或正在编写的流域和区域以及城市水资源规划和生态与环境建设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规划成果;
地下水相关的各类科研和实验的成果。
(2)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分析评价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可开采量及空间分布,调查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地下水功能区划分。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质状况,补给和开采条件,结合规划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生态与环境保护要求,以水文地质单元的界线为基础划分地下水功能区,再以地级行政区的边界进行切割,作为地下水功能区的基本单元。
(4)根据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各地下水功能区的具体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
(5)填写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成果表,绘制地下水功能区分布图。
(6)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成果与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以及相关规划成果协调平衡。
(7)编写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文字报告,成果审查与报批。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技术路线见图2。
三、区划体系
为便于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分级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区域地下水自然资源属性、生态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属性和规划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求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地下水功能区按二级划分。
地下水一级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3类,主要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总体部署。
在地下水一级功能区的框架内,根据地下水资源的主导功能,划分为8种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其中,开发区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2种二级功能区,保护区划分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3种二级功能区,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3种二级功能区。
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主要协调地区之间、用水部门之间和不同地下水功能之间的关系。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类系统如图1所示。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图1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框图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包括:
地下水补给条件、含水层富水性及开采条件、地下水水质状况、生态环境系统类型及其保护的目标要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求、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及保护的总体部署等。
(一)开发区
指地下水补给、赋存和开采条件良好,地下水水质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当前及规划期内(2003年,下同)地下水以开采利用为主且在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不会引发生态和环境恶化现象的区域。
开发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补给条件良好,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不少于2万m3/;
(2)地下水赋存就及开采条件良好,单井出水量不少于8m3/h;
(3)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2g/L;
(4)地下水水质能够满足相应用水户的水质要求;
(5)多年平均采补平衡条件下,一定规模的地下水开发利用不引起生态和环境问题;
(6)现状或规划期内具有一定的地下水开发利用规模。
按地下水开采方式,地下水资源两、开采强度、供水潜力和水质等条件,开发区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和分散式开发利用区2种二级功能区。
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指现状或规划期内供给生活饮用或工业生产用水为主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
满足以下条件,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
(1)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不少于10万m3/;
(2)单井出水量不少于30m3/h;
(3)含有生活饮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地下水矿化度不大于1g/L,地下水现状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Ⅲ类水的标准值或经处理后水质不低于Ⅲ类水的标准值,工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水质符合工业生产的水质要求;
(4)现状或规划期内,日供水量不少于1万m3的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本次工作中单独划出进行全国汇总。
根据规划期地下水供水量和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划定集中式供水水源区的范围,以地下水汇水漏斗的外包线确定。
2、分散式开发利用区
指现状或规划期内以分散的方式供给农村生活、农田灌溉和小型乡镇工业用水的地下水赋存区域,一般为分散型或者季节型开采。
开发区中除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外的其余部分划为分散开发利用区。
(二)保护区
指区域生态与环境系统对地下水水位、水质变化和开采地下水较为敏感,地下水开采期间应始终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其生态控制水位的区域。
保护区划分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下水水源涵养区3种二级功能区,对面积较少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它地下水功能区合并。
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划分主要依据如下。
1、生态脆弱区指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且生态系统对地下水变化十分敏感的区域,包括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天然绿洲及其边缘地区、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生态脆弱区:
(1)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湿地;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干旱半干旱地区的天然绿洲及其边缘地区、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绿洲廊道。
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缓冲区面积有重叠时,取湿地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边界线的外包线作为该生态脆弱区的范围。
2、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地下水水位下降后,容易引起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面塌馅、地下水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1)沙质海岸或基岩海岸的沿海地区,其范围根据海岸区域咸淡水分界线确定,)沙质海岸以海岸线以内30km的区域为易发生海水入侵的区域,基岩海岸根据裂隙的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海水入侵范围;
(2)由于地下水开采而易引发咸水入侵的区域,以地下水咸水含水层的区域范围来确定咸水入侵范围;
(3)由于地下水开采,水位下降易发生岩溶塌陷的岩溶地下水分布区,根据岩溶区别水文地质结构和已有的岩溶塌陷范围等,合理划定易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4)由于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特征,地下水水质极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3、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指为了保持重要泉水一定喷涌流量或为了涵养水源而限制地下水开采的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1)观赏性名泉或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泉水的泉域;
(2)有重要开发利用意义的泉水的补给区域;
(3)有重要生态意义且必须保证一定的生态基流的河流或河段的滨河地
区。
(三)保留区
指当前及规划期内由于水量、水质和开采条件较差,开发利用难度较大或虽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潜力但规划期内暂时不安排一定规模的开采,作为储备未来水源的区域。
保留区划分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3种二级功能区。
对于面积较少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可考虑与其它地下水功能区合并。
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划分主要依据如下:
1、不宜开采区
指由于地下水开采条件差或水蜘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现状或规划期内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开发利用条件较差的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不宜开采区:
(1)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模数小于2万m3/;
(2)单井出水量小于10m3/h;
(3)地下水矿化度大于2g/L;
(4)地下水中有害物质超标导致地下水使用功能丧失的区域。
2、储备区
指有一定的开发利用条件和开发潜力,但当前和规划期内尚无较大规模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划分为储备区:
(1)地下水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好,当前规划期内人类活动很少,尚无或仅有小规模地下水开采的区域;
(2)地下水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好,当前规划期内,当地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要求,无需开采地下水的区域。
3、应急水源区
指地下水赋存、开采及水质条件较好,一般情况下禁止开采,仅在突发事件或特殊干旱时期应急供水的区域。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成果按照附表1填报。
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是指各功能区在规划期内能够正常发挥其各项供水和生态与环境功能时应该达到的目标要求。
在地下水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其主导功能,兼顾其它功能用水的目标要求,结合区域生态与环境特点,确定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一)保护目标确定的原则
确定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地下水系统具有脆弱性,对各种地下水功能区都应从严制定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2、某一地下水功能区的地下水水资源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对水量水质要求最高的功能来确定该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3、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的目标应定量化,并便于监测、考核和监督管理。
4、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同一种属性的地下水二级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应协调一致。
(二)功能区保护指标
地下水功能区的保护指标包括地下水水质、地下水开采量和地下水水位三类。
地下水水质要根据主导功能的水质要求,严格控制,避免地下水水质恶化;
地下水开采量以可开采量和开采区地下水补给条件来合理确定,实现区域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地下水水位要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生态与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合理确定。
(三)分区保护目标
地下水是脆弱的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在制定分区目标时要特别强调对地下水的保护,从严制定控制目标,保障地下水的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
原则上,对目前实际情况好于其功能标准要求的,分区地下水保护的目标标准不应低于现状;
对于目前已经取于临界边缘的,要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出现影响其功能发挥的恶化趋势;
对于各功能区目前由于超采和污染等原因导致地下水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地区,要考虑需要与可能,分别提出修复治理目标。
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的功能属性、区域水文地质特征、规划期水资源配置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要求,结合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等,确定地下水功能区具体保护目标。
1、集中式供水水源区
(1)水质标准:
具有生活供水功能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Ⅲ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控制目标;
工业供水功能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以现状水质为控制目标。
(2)水量标准:
年均开采量不大于可开采量。
(3)水位标准:
开采地下水期间不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具有生活供水功能的区域,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Ⅲ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工业供水功能的区域,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Ⅳ类水的标准值,现状水质优于Ⅳ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地下水仅作为农田灌溉的区域,现状水质或经治理后的水质要符合农田灌溉有关水质标准,现状水质优于Ⅴ类水时,以现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开采地下水期间,不会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不引起地下水系统和地面生态系统退化,不诱发环境地质灾害。
3、生态脆弱区
水质良好的地区,维持现有水质状况,受到污染的地区,原则上以污染前该区域天然水质作为保护目标。
控制开发利用期间的开采强度,始终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引发湿地退化或绿洲荒漠化。
维持合理生态水位,不引发湿地退化或绿洲荒漠化。
4、地质灾害易发区
控制开发利用期间的开采强度,始终保持地下水水位不低于引发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面塌馅、地下水污染等灾害。
维持合理生态水位,不引发海水入侵、咸水入侵、地面塌馅、地下水污染等灾害。
5、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限制地下水开采,始终保持泉水出露区一定的喷涌流量或维持河流的生态基流。
在开发利用期间,维持较高的地下水水位,保持泉水出露区一定的喷涌流量或维持河流的生态基流。
6、不宜开采区
基本维持地下水现状。
7、储备区
维持地下水现状。
8、应急水源区
一般情况下严禁开采,严格保护。
(一)命名规则
1、以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为基本命名单元,在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前加上所在水资源二级区、地级行政区的名称和习惯称谓。
如:
嫩江齐齐哈尔市扎龙湿地生态脆弱区,河西内陆河武威市民勤绿洲生态脆弱区,花园口以下济南市趵突泉地下水水源养区等等。
2、当某个地下水二级功能区跨二个或二个以上水资源二级区或地级行政区时,应标示出所跨全部水资源二级区和地级行政区名称(可用简称);
当某个地级行政区内有多个同一种地下水二级功能区时,这些地下水二级功能区的名称加上不同的习惯称谓或冠以所在的较小行政区名称,如:
海河南系保定市易县大刘村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水源区。
(二)编码规则1、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几行业标准,对地下水功能区进行编码,要求保证各个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代码的唯一、完整和简洁,形成编码体系。
2、地下水功能区编码按水资源分区、行政分区和地下水功能区三级代码编制,由11位数码组成。
编码的第1-3位为水资源分区代码,其中,第1位为水资源一级代码,第2-3位为水资源二级区代码;
编码的第4-7位为行政分区代码,其中,第4-5位为省级行政分区代码,第6-7位为地级行政分区代码;
编码的第8-11位为地下水功能区代码,其中,第8位为地下水一级功能区代码,第9位为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代码;
第10-11位为同一种地下水二级功能区的顺序代码。
3、水资源分区代码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全国水资源分区》规定的代码,即:
松花江区、辽河区、海河区、黄河区、淮河区、长江区、东南诸河区、珠江区、西南诸河区和西北诸河区水资源一级区的代码分别为A、B、C、
D、E、F、G、H、J、K;
水资源二级区代码由2位阿拉伯数码组成,具体按《全国水资源分区》中的要求执行。
4、行政分区代码由4位阿拉伯数码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中的要求执行。
5、地下水功能区代码由3位阿拉伯数码和一位英文字母组成,其中,地下水一级功能区中的开发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2、3表示;
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中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分别用英文字母P、Q、R、S、T、U、V、W表示;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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