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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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肥料生产经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
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
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
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
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
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
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对肥料生产
《肥料登记管理
办法》禁止性或
限制性规范情况
和履行法定义务
情况进行检查
3
种子生产经
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
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
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
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
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
对种子生产
经营者执行《种
子法》禁止性或
-2-
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
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六)查封
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
所。
4
饲料及饲料
添加剂生产
经营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
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
加剂监督抽查。
对饲料及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
营者执行《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禁止性
或限制性规范情
况和履行法定义
务情况进行检查
5
畜禽的遗传
资源利用和
畜禽繁育、
饲养、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对畜禽的遗
传资源利用者和
畜禽繁育、饲养、
经营者执行《畜
-3-
检查
牧法》禁止性或
6
生鲜乳质量
安全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
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
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
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
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
测抽查。
第三十三条
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
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
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
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
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
对奶畜饲养
者和生鲜乳收购
者执行《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生鲜乳生
产收购管理办法》
-4-
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
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
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
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
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
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7
兽药生产经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
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
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
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
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
果。
对兽药生产、
经营、使用者执
行《兽药管理条
例》禁止性或限
制性规范情况和
履行法定义务情
况进行检查
4.依法公开
8
水产养殖兽
药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
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
督管理处
对水产养殖
者执行《兽药管
-5-
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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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
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
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
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对经检
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农产品生
产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以及农
产品批发市场执
行《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禁止性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检
查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对农业转基
因研究、试验、生
产、加工、经营者
-6-
10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
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
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
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
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
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
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
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
扣押。
或者农业转基因
进口和出口者执
行《农业转基因
安全监督管理条
-7-
11
非法焚烧秸
秆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一条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
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
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和个
人是否在人口集
中地区、机场周
围、交通干线附
近以及市人民政
府划定的其他禁
止区域内露天焚
烧秸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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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
护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人执行《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禁
止性或限制性规
范情况和履行法
定义务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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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
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
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
督所
对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运输
者以及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运输者执
-8-
督管理执法工作。
行《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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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
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
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
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
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
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
工具和设备。
对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执行
《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禁止性或
-9-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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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
物经营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
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
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
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配合。
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
对水生野生
动物经营利用者
执行《野生动物
保护法》《水生野
生动物保护实施
-
10
-
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
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
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
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协助;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
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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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渔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
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或者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自然
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对渔业生产
者、捕捞者、涉渔
工程建设者、河
道挖沙采石者以
及垂钓者执行
《渔业法》《自然
保护区条例》禁
11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7
渔业船舶安
全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
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
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
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
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
检验工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
法》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
对渔业船舶
所有人和船员执
行《重庆市水上
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船员管
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业船
舶检验条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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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
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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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
处理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
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
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
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
(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
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
理所
对农业机械
维修、使用操作
者执行《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和《重庆市
农业机械安全监
理及事故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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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
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
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
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
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
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
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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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
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
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第四条
(二)省级植物检
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2.检查并
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
……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
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
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重庆市植物保护植
物检疫站
对种子、苗
木和其他繁殖材
料的繁育单位、
车站、机场、港口、
仓库以及国外引
种单位执行《植
物检疫条例》禁
14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
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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